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作證義務)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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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訴訟均有作證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被罰鍰甚至拘提。
Q · 收到法院的證人傳票,可以不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均有為證人之義務。這是「到庭義務」,不因你與案件無關而免除。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第 303 條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再傳不到得處六萬元以下並得拘提。第 307 條的拒絕證言權只是「特定問題可不回答」,不是「可以不出庭」。
白話解讀
你的同事跟前東家打官司,律師寄了一張證人傳票到你家。你的第一反應是「干我什麼事,我不想捲進去」。但這張紙不是邀請函,是義務通知。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用一句話堵死了所有人的退路:不管你是誰,別人的官司需要你出庭作證,你就得去。沒有「我不認識他」「我不記得了」「我那天很忙」這種選項。不去?第 303 條等著你:第一次不到,罰三萬以下;再傳不到,罰六萬以下,還能派人來抓你。這條的設計邏輯很冷酷但很清晰:司法制度要運作,就不能讓證據因為證人「不想麻煩」而消失。你的不便,在法律的天秤上,比不上真相被找到的重要性。當然,法律也不是完全不講人情,第 307 條以下開了幾扇窄門:律師對當事人的秘密、醫師對病患的隱私、可能讓自己或親屬被追訴的證詞,這些可以拒絕。但注意,是「可以拒絕回答特定問題」,不是「可以不去」。人要到,嘴巴的部分再說。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為證人義務的總則性規定,確立「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的普遍原則。除法律別有規定(如拒絕證言事由)外,任何第三人經合法傳喚均負有到庭作證的公法上義務,構成民事證據調查制度的運作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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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人傳票可以不去嗎?▾
不行,不問何人都有作證義務,不到場可罰鍰甚至拘提。
Q2我跟案子無關也要去作證嗎?▾
要。有無相關由法官判斷,到庭說明本身就是證詞。
Q3拒絕證言權是不是可以不去法院?▾
不是,那只是特定問題可不回答,人仍須到庭。
Q4當證人請假公司不准怎麼辦?▾
法院傳喚屬法令義務可請公假,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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