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作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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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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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訴訟均有作證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被罰鍰甚至拘提。
Q · 收到法院的證人傳票,可以不去嗎?
不行。民訴 302 條規定不問何人都有作證義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均有為證人之義務。這是「到庭義務」,不因你與案件無關而免除。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第 303 條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再傳不到得處六萬元以下並得拘提。第 307 條的拒絕證言權只是「特定問題可不回答」,不是「可以不出庭」。
深度解讀
你的同事跟前東家打官司,律師寄了一張證人傳票到你家。你的第一反應是「干我什麼事,我不想捲進去」。但這張紙不是邀請函,是義務通知。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用一句話堵死了所有人的退路:不管你是誰,別人的官司需要你出庭作證,你就得去。沒有「我不認識他」「我不記得了」「我那天很忙」這種選項。不去?第 303 條等著你:第一次不到,罰三萬以下;再傳不到,罰六萬以下,還能派人來抓你。這條的設計邏輯很冷酷但很清晰:司法制度要運作,就不能讓證據因為證人「不想麻煩」而消失。你的不便,在法律的天秤上,比不上真相被找到的重要性。當然,法律也不是完全不講人情,第 307 條以下開了幾扇窄門:律師對當事人的秘密、醫師對病患的隱私、可能讓自己或親屬被追訴的證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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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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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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