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訴訟均有作證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被罰鍰甚至拘提。
Q · 收到法院的證人傳票,可以不去嗎?
不行。民訴 302 條規定不問何人都有作證義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均有為證人之義務。這是「到庭義務」,不因你與案件無關而免除。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第 303 條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再傳不到得處六萬元以下並得拘提。第 307 條的拒絕證言權只是「特定問題可不回答」,不是「可以不出庭」。
你的同事跟前東家打官司,律師寄了一張證人傳票到你家。你的第一反應是「干我什麼事,我不想捲進去」。但這張紙不是邀請函,是義務通知。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用一句話堵死了所有人的退路:不管你是誰,別人的官司需要你出庭作證,你就得去。沒有「我不認識他」「我不記得了」「我那天很忙」這種選項。不去?第 303 條等著你:第一次不到,罰三萬以下;再傳不到,罰六萬以下,還能派人來抓你。這條的設計邏輯很冷酷但很清晰:司法制度要運作,就不能讓證據因為證人「不想麻煩」而消失。你的不便,在法律的天秤上,比不上真相被找到的重要性。當然,法律也不是完全不講人情,第 307 條以下開了幾扇窄門:律師對當事人的秘密、醫師對病患的隱私、可能讓自己或親屬被追訴的證詞,這些可以拒絕。但注意,是「可以拒絕回答特定問題」,不是「可以不去」。人要到,嘴巴的部分再說。
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為證人義務的總則性規定,確立「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的普遍原則。除法律別有規定(如拒絕證言事由)外,任何第三人經合法傳喚均負有到庭作證的公法上義務,構成民事證據調查制度的運作基礎。
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因法令規定應到公務機關辦理事項可請公假。法院傳喚屬於法令規定的義務,雇主不得拒絕。如果公司不准你去、去了又扣薪,這是公司違法而不是你的問題。內行人提示:帶著傳票影本給人資,同時保留請假被拒的紀錄(email 或截圖),萬一被刁難這就是你的證據。
要去。你覺得自己不知道,但法官可能從你的回答得到你沒意識到的線索。到庭後如實說「我不知道」「我不記得」就好,這本身不違法。但若確實知道卻說不知道,就是偽證罪問題(刑法第168條,最重七年)。內行人提示:分清「記不清楚」和「不知道」,不確定的事說「我不確定」,比說「我不知道」安全得多。
可以,但有條件。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律師、醫師等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者,就該秘密事項得拒絕證言。但若當事人本人同意揭露,就不能再拒絕,且拒絕權只及於「業務上知悉的秘密」。內行人提示:主張拒絕證言權時法官會要求釋明理由,事先準備好說明,比臨場發揮強得多。
不行。民訴 302 條規定不問何人都有作證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罰鍰甚至拘提。
第三人於他人訴訟經合法傳喚到庭陳述所知事實的公法上義務,不因與案件無關而免除。
第307條規定的法定事由下,證人就特定問題得拒絕回答,但仍須到庭,不是可以不出庭。
證人是第三人陳述親身見聞並須具結負偽證刑責;當事人陳述是訴訟一方的主張,證明力不同。
確認傳票合法送達 → 在指定期日到庭 → 如實陳述 → 涉及自己或近親可能被追訴的問題依307條主張拒絕證言。
向法院具狀聲請改期是合法選項,但不得擅自缺席,否則罰鍰裁定照樣成立。
依第304條可向法院請求日費及旅費補償,到庭時或事後具狀請求。
提出診斷證明、出差證明、不可抗力文件等,向法院釋明並聲請改期。
前者是「人必須到」的到庭義務,後者只是「特定問題可不答」,搞混會被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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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以左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有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二、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 三、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以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 以左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有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二、當事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 三、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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