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04 條(元首為證人之詢問)

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元首擔任證人時,法院應前往元首所在地詢問,不得傳喚其到法院出庭。

Q · 總統可以被傳喚當民事案件的證人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04條,元首為證人時應就其所在詢問之。這代表元首在民事訴訟中沒有拒絕作證的特權(與刑事訴訟法第179條不同),但法院不得傳喚元首到庭,而須由法官、書記官前往元首所在地進行詢問。立法者用程序上的尊重,換取實體上司法權的完整。

白話解讀

台灣的總統可以被傳喚當證人嗎?答案是可以,但法院不能叫總統來法院,是法官要去總統那裡問。這條只有一句話,卻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想過的法律事實:總統在民事案件中沒有拒絕作證的特權。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讓總統可以拒絕作證,但民事訴訟法沒有對應條文。換句話說,如果你跟別人打民事官司,而總統剛好知道案件的關鍵事實,法院可以請總統作證。只不過不是總統來法院,是法官帶著書記官去總統的所在地。這條從1934年開始還包含行政院長、部會首長和地方首長,但1968年修法後只保留了「元首」二字,其他高官都得乖乖到法院報到。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04條為元首作證的特別程序規定:當國家元首擔任證人時,法院不得依一般證人到場義務傳喚其到庭,而應由法院前往元首所在處所進行詢問。本條僅規範詢問方式,不免除元首的作證義務。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總統可以被傳喚當證人嗎?

可以。民事訴訟法第304條不免除元首作證義務,只是改由法院移地詢問。

Q2元首作證為什麼不用到法院?

基於對國家元首地位的尊重,法律讓法院移動,由法官前往元首所在地詢問。

Q3副總統適用第304條嗎?

不適用。本條只寫「元首」,依憲法即總統;副總統及其他高官依第302條到庭作證。

Q4元首作證和刑事豁免有什麼不同?

憲法第52條的刑事豁免只及於刑事訴追,不影響民事作證義務;本條也未給拒絕證言權。

Q5卸任總統還適用第304條嗎?

不適用。本條保護的是現任元首地位,卸任後須與一般人相同到庭作證。

Q6第304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79條差在哪?

刑訴179條給總統拒絕證言權,民訴第304條沒有,只規範詢問地點。

Q7怎麼聲請傳喚元首作證?

向法院提出傳喚證人聲請,說明證言必要性且無替代證據,由法院安排移地詢問。

Q8第304條的元首作證實務上常見嗎?

極為罕見,台灣司法史上幾無實例,但法律上的程序路徑確實存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head_of_state_304general_witness_302
作證義務有,不可免除
到場方式法院移地詢問傳喚到庭
不到場制裁不適用罰鍰拘提得處罰鍰、拘提(§303)
拒絕證言權無(民事)依法定事由(§307)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ZPO § 382 Abs. 1(Bundespräsident 於其住所受訊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