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04 條(元首為證人之詢問)
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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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元首擔任證人時,法院應前往元首所在地詢問,不得傳喚其到法院出庭。
Q · 總統可以被傳喚當民事案件的證人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04條,元首為證人時應就其所在詢問之。這代表元首在民事訴訟中沒有拒絕作證的特權(與刑事訴訟法第179條不同),但法院不得傳喚元首到庭,而須由法官、書記官前往元首所在地進行詢問。立法者用程序上的尊重,換取實體上司法權的完整。
白話解讀
台灣的總統可以被傳喚當證人嗎?答案是可以,但法院不能叫總統來法院,是法官要去總統那裡問。這條只有一句話,卻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想過的法律事實:總統在民事案件中沒有拒絕作證的特權。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讓總統可以拒絕作證,但民事訴訟法沒有對應條文。換句話說,如果你跟別人打民事官司,而總統剛好知道案件的關鍵事實,法院可以請總統作證。只不過不是總統來法院,是法官帶著書記官去總統的所在地。這條從1934年開始還包含行政院長、部會首長和地方首長,但1968年修法後只保留了「元首」二字,其他高官都得乖乖到法院報到。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04條為元首作證的特別程序規定:當國家元首擔任證人時,法院不得依一般證人到場義務傳喚其到庭,而應由法院前往元首所在處所進行詢問。本條僅規範詢問方式,不免除元首的作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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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總統可以被傳喚當證人嗎?▾
可以。民事訴訟法第304條不免除元首作證義務,只是改由法院移地詢問。
Q2元首作證為什麼不用到法院?▾
基於對國家元首地位的尊重,法律讓法院移動,由法官前往元首所在地詢問。
Q3副總統適用第304條嗎?▾
不適用。本條只寫「元首」,依憲法即總統;副總統及其他高官依第302條到庭作證。
Q4元首作證和刑事豁免有什麼不同?▾
憲法第52條的刑事豁免只及於刑事訴追,不影響民事作證義務;本條也未給拒絕證言權。
Q5卸任總統還適用第304條嗎?▾
不適用。本條保護的是現任元首地位,卸任後須與一般人相同到庭作證。
Q6第304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79條差在哪?▾
刑訴179條給總統拒絕證言權,民訴第304條沒有,只規範詢問地點。
Q7怎麼聲請傳喚元首作證?▾
向法院提出傳喚證人聲請,說明證言必要性且無替代證據,由法院安排移地詢問。
Q8第304條的元首作證實務上常見嗎?▾
極為罕見,台灣司法史上幾無實例,但法律上的程序路徑確實存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head_of_state_304 | general_witness_302 |
|---|---|---|
| 作證義務 | 有,不可免除 | 有 |
| 到場方式 | 法院移地詢問 | 傳喚到庭 |
| 不到場制裁 | 不適用罰鍰拘提 | 得處罰鍰、拘提(§303) |
| 拒絕證言權 | 無(民事) | 依法定事由(§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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