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元首擔任證人時,法院應前往元首所在地詢問,不得傳喚其到法院出庭。
Q · 總統可以被傳喚當民事案件的證人嗎?
可以,但法官得親自登門,不能傳到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304條,元首為證人時應就其所在詢問之。這代表元首在民事訴訟中沒有拒絕作證的特權(與刑事訴訟法第179條不同),但法院不得傳喚元首到庭,而須由法官、書記官前往元首所在地進行詢問。立法者用程序上的尊重,換取實體上司法權的完整。
台灣的總統可以被傳喚當證人嗎?答案是可以,但法院不能叫總統來法院,是法官要去總統那裡問。這條只有一句話,卻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想過的法律事實:總統在民事案件中沒有拒絕作證的特權。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讓總統可以拒絕作證,但民事訴訟法沒有對應條文。換句話說,如果你跟別人打民事官司,而總統剛好知道案件的關鍵事實,法院可以請總統作證。只不過不是總統來法院,是法官帶著書記官去總統的所在地。這條從1934年開始還包含行政院長、部會首長和地方首長,但1968年修法後只保留了「元首」二字,其他高官都得乖乖到法院報到。
民事訴訟法第304條為元首作證的特別程序規定:當國家元首擔任證人時,法院不得依一般證人到場義務傳喚其到庭,而應由法院前往元首所在處所進行詢問。本條僅規範詢問方式,不免除元首的作證義務。
在台灣司法史上極為罕見,但法律上的路確實存在。實務上法院會非常嚴格審查必要性,通常要求當事人先用其他方式取得證據。只有在總統的親身經歷是唯一且不可替代的證據來源時,法院才可能准許。
不適用。這條只寫「元首」,依憲法元首是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五院院長都不在保護範圍內,須依第302條到法院出庭作證。
可以。民事訴訟法第304條不免除元首作證義務,只是改由法院移地詢問,不傳喚到庭。
規範元首擔任證人時的特別詢問方式:法院移至元首所在地詢問,不得傳喚到法院。
法院不傳喚證人到庭,而由法官、書記官前往證人所在處所進行詢問的方式。
依憲法,元首指總統。副總統及其他高官1968年修法後已被排除,不適用本條。
向受訴法院提出傳喚證人聲請狀,敘明證言必要性且無替代證據,由法院決定是否准許。
法院准許後安排至元首所在處所,由法官與書記官前往詢問,當事人不需自行聯繫元首府。
可以。可主張證言不具必要性或可用其他證據替代,法院會嚴格審查必要性。
無特定時效,但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具體期限依法院訴訟指揮而定。
刑訴179條給總統拒絕證言權,民訴304條沒有,只規範詢問地點,元首須作證。
不衝突。憲法52條只及刑事訴追,本條是民事作證義務,兩者範圍不同。
| 比較面向 | head_of_state_304 | general_witness_302 |
|---|---|---|
| 作證義務 | 有,不可免除 | 有 |
| 到場方式 | 法院移地詢問 | 傳喚到庭 |
| 不到場制裁 | 不適用罰鍰拘提 | 得處罰鍰、拘提(§303) |
| 拒絕證言權 | 無(民事) | 依法定事由(§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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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證人,應與他證人隔別行之。但陳述互異者,得命其對質。 證人在期日終了前,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離去訊問之處所。
元首、中央各院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為證人者,應於公署所在地或公務員駐在地訊問之。
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地詢問之。
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
立法理由國家元首,地位崇高,為表示尊重元首,以元首為證人時,應就元首之所在詢問之。且「所在」之範圍較廣,包含元首所在地之辦公處所或其現在之處所在內。爰將「所在地」修正為「所在」二字。
訊問證人,應與他證人隔別行之。但陳述互異者,得命其對質。 證人在期日終了前,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離去訊問之處所。
元首、中央各院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為證人者,應於公署所在地或公務員駐在地訊問之。
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地詢問之。
國家元首,地位崇高,為表示尊重元首,以元首為證人時,應就元首之所在詢問之。且「所在」之範圍較廣,包含元首所在地之辦公處所或其現在之處所在內。爰將「所在地」修正為「所在」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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