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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05 條(證人之訊問)

  1. 1.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2. 2.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3. 3.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
  4. 4.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
  5. 5.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6. 6.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
  7. 7.證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第二項、第三項及前項文書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文書同。
  8. 8.第五項證人訊問、第六項證人具結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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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規定證人不能到場時的四種替代訊問:就地訊問、公證人前書狀、兩造同意之法院外書狀、遠距視訊;書面陳述仍須具結並經公證人認證。

Q · 證人沒辦法到法院,這個證詞就拿不到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有四條替代路線:第一,法院就證人所在地訊問;第二,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第三,經兩造同意,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陳述;第四,所在地與法院間有聲音影像傳送設備且法院認為適當時,以視訊遠距訊問。書面陳述仍須具結並經公證人認證,否則無效;對方亦得聲請通知證人到場接受發問。

白話解讀

你的關鍵證人住院了、人在國外、或者就是行動不便沒辦法到法院。很多人以為這代表這個證人的證詞就拿不到了,案子只能硬著頭皮少一塊證據上場。錯了。法律給了你至少四條替代路線:第一,法官可以直接跑去證人所在地訊問;第二,兩造可以帶著證人去公證人那邊,把證詞做成書面陳述;第三,兩造都同意的話,證人甚至不用見任何人,直接寫書狀交上去;第四,如果有視訊設備,法官可以遠距訊問。這四條路線的關鍵差別在於:書面陳述仍然要具結(等於宣誓不說謊),而且要經過公證人認證。不具結的書狀,法院不收。對方律師也可以在書狀交上去之後,聲請讓證人到場接受追問。所以書面不是終點,它是一個起點,隨時可能被拉回口頭訊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為證人替代訊問規範,針對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建立就地訊問、公證人前書狀陳述、兩造同意之法院外書狀、遠距視訊訊問四種替代方式,並要求書面陳述具結與公證人認證,使證人證詞在無法當面到庭時仍得合法進入訴訟。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證人在國外可以用視訊作證嗎?

可以。第五項規定證人所在地與法院間有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法院認為適當者得遠距訊問,且仍須具結,效力與當面作證相同。

Q2證人寫的書面證詞,對方可以要求他到法院嗎?

可以。第四項規定法院認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當事人聲請必要發問時,仍得通知證人到場陳述。

Q3證人不能到場,證詞就無效嗎?

不是。本條提供就地訊問、書面陳述、遠距視訊三類替代方案,都有完整法律效力。

Q4書面證詞需要具結嗎?

需要。第六項要求以書狀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缺一無效。

Q5遠距視訊訊問可以用 LINE 嗎?

不行。需符合法定聲音影像相互傳送設備且法院認為適當,實務多為法院指定視訊系統,過程仍須具結。

Q6兩造同意才能在法院外書面陳述嗎?

第三項的法院外書狀陳述需兩造同意;不同意可迫使對方改採其他替代方式。

Q7證人就地訊問是法官親自去嗎?

是。第一項規定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就其所在地訊問。

Q8替代訊問要在什麼時候聲請?

無特定時效,但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越早聲請法院越有時間安排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method互動性兩造同意具結適用情境
就地訊問(第一項)高(法官親訊)不需要需要證人疾病、行動不便、就近所在
公證人前書狀(第二項)不需要(法院命之)需要+公證人認證須依文書資料陳述、事件性質適當
法院外書狀(第三項)需要需要+公證人認證兩造合意、證人不願到庭
遠距視訊(第五項)高(即時詰問)不需要(法院認適當)需要證人在國外或遠地、有視訊設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04条(映像等の送受信による方法による尋問)・第205条(尋問に代わる書面の提出)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27조의2(비디오 등 중계장치에 의한 증인신문)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73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可经法院许可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 德國ZPO § 128a(Verhandlung im Wege der Bild- und Tonübertragung)・§ 375(Beweisaufnahme durch den beauftragten oder ersuchten Richter)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00-203(attestation/témoignage par écri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3(a)(testimony by contemporaneous transmission from a different 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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