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規定證人不能到場時的四種替代訊問:就地訊問、公證人前書狀、兩造同意之法院外書狀、遠距視訊;書面陳述仍須具結並經公證人認證。
Q · 證人沒辦法到法院,這個證詞就拿不到了嗎?
不是,法律給了四種替代訊問方式
依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有四條替代路線:第一,法院就證人所在地訊問;第二,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第三,經兩造同意,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陳述;第四,所在地與法院間有聲音影像傳送設備且法院認為適當時,以視訊遠距訊問。書面陳述仍須具結並經公證人認證,否則無效;對方亦得聲請通知證人到場接受發問。
你的關鍵證人住院了、人在國外、或者就是行動不便沒辦法到法院。很多人以為這代表這個證人的證詞就拿不到了,案子只能硬著頭皮少一塊證據上場。錯了。法律給了你至少四條替代路線:第一,法官可以直接跑去證人所在地訊問;第二,兩造可以帶著證人去公證人那邊,把證詞做成書面陳述;第三,兩造都同意的話,證人甚至不用見任何人,直接寫書狀交上去;第四,如果有視訊設備,法官可以遠距訊問。這四條路線的關鍵差別在於:書面陳述仍然要具結(等於宣誓不說謊),而且要經過公證人認證。不具結的書狀,法院不收。對方律師也可以在書狀交上去之後,聲請讓證人到場接受追問。所以書面不是終點,它是一個起點,隨時可能被拉回口頭訊問。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為證人替代訊問規範,針對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建立就地訊問、公證人前書狀陳述、兩造同意之法院外書狀、遠距視訊訊問四種替代方式,並要求書面陳述具結與公證人認證,使證人證詞在無法當面到庭時仍得合法進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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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有條件。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五項規定,證人所在地與法院之間必須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且法院認為適當。實務上多使用法院指定的視訊系統,證人在視訊中仍須具結,法律效力與當面作證相同。
可以。第四項明確規定,不論是公證人前作成或兩造同意的法院外書狀,若法院認為須加說明,或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發問,法院仍得通知證人到場陳述。書面證詞不是免出席金牌,隨時可能被拉回口頭訊問。
不是。本條提供就地訊問、公證人前書狀、兩造同意之法院外書狀與遠距視訊四種替代方案,每一種都有完整法律效力。真正的問題不是能不能,而是哪一種最適合案情。
規範證人不能到場時的四種替代訊問方式:就地訊問、公證人前書狀、兩造同意之法院外書狀、遠距視訊。
就地訊問與視訊互動性高、不需兩造同意;公證人前書狀不需同意但須認證;法院外書狀須兩造同意。
證人於陳述前後簽署結文宣誓據實陳述,虛偽者負偽證責任,書面陳述須具結並經公證人認證。
疾病住院、行動不便、人在國外或其他必要情形,須備診斷書、出入境紀錄等證明。
備齊不能到場證明,向法院具狀聲請,優先選遠距視訊,並說明願協助設備安排測試。
證人須具結、結文附於書狀,並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缺具結或認證即無效。
依第四項向法院聲請對證人為必要發問,法院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
確認所在地與法院間有聲音影像傳送設備、法院認適當,向法院聲請遠距訊問,訊問前後仍須具結。
視訊互動性高、可即時詰問且不需兩造同意;書面方便但防禦力低、須認證且對方可聲請召回證人。
| method | 互動性 | 兩造同意 | 具結 | 適用情境 |
|---|---|---|---|---|
| 就地訊問(第一項) | 高(法官親訊) | 不需要 | 需要 | 證人疾病、行動不便、就近所在 |
| 公證人前書狀(第二項) | 低 | 不需要(法院命之) | 需要+公證人認證 | 須依文書資料陳述、事件性質適當 |
| 法院外書狀(第三項) | 低 | 需要 | 需要+公證人認證 | 兩造合意、證人不願到庭 |
| 遠距視訊(第五項) | 高(即時詰問) | 不需要(法院認適當) | 需要 | 證人在國外或遠地、有視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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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 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 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 證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第二項、第三項及前項文書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文書同。 第五項證人訊問、第六項證人具結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現代科技之發展,便利證人以書面為陳述,規定證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結文及認證書等文書傳送於法院,其效力與提出文書同。又有關於科技設備種類以及文書傳送之細節,應隨科技發展狀況而定,宜另以辦法訂定,爰並規定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為配合現代科技之發展,便利證人以書面為陳述,規定證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結文及認證書等文書傳送於法院,其效力與提出文書同。又有關於科技設備種類以及文書傳送之細節,應隨科技發展狀況而定,宜另以辦法訂定,爰並規定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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