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事訴訟法305證人之訊問

快速跳轉
  1. 1.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2. 2.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3. 3.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
  4. 4.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
  5. 5.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6. 6.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
  7. 7.證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第二項、第三項及前項文書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文書同。
  8. 8.第五項證人訊問、第六項證人具結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規定證人不能到場時的四種替代訊問:就地訊問、公證人前書狀、兩造同意之法院外書狀、遠距視訊;書面陳述仍須具結並經公證人認證。

Q · 證人沒辦法到法院,這個證詞就拿不到了嗎?

不是,法律給了四種替代訊問方式

依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有四條替代路線:第一,法院就證人所在地訊問;第二,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第三,經兩造同意,證人於法院外以書狀陳述;第四,所在地與法院間有聲音影像傳送設備且法院認為適當時,以視訊遠距訊問。書面陳述仍須具結並經公證人認證,否則無效;對方亦得聲請通知證人到場接受發問。

白話解讀

你的關鍵證人住院了、人在國外、或者就是行動不便沒辦法到法院。很多人以為這代表這個證人的證詞就拿不到了,案子只能硬著頭皮少一塊證據上場。錯了。法律給了你至少四條替代路線:第一,法官可以直接跑去證人所在地訊問;第二,兩造可以帶著證人去公證人那邊,把證詞做成書面陳述;第三,兩造都同意的話,證人甚至不用見任何人,直接寫書狀交上去;第四,如果有視訊設備,法官可以遠距訊問。這四條路線的關鍵差別在於:書面陳述仍然要具結(等於宣誓不說謊),而且要經過公證人認證。不具結的書狀,法院不收。對方律師也可以在書狀交上去之後,聲請讓證人到場接受追問。所以書面不是終點,它是一個起點,隨時可能被拉回口頭訊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為證人替代訊問規範,針對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建立就地訊問、公證人前書狀陳述、兩造同意之法院外書狀、遠距視訊訊問四種替代方式,並要求書面陳述具結與公證人認證,使證人證詞在無法當面到庭時仍得合法進入訴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證人在國外可以用視訊作證嗎?

可以,但有條件。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五項規定,證人所在地與法院之間必須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且法院認為適當。實務上多使用法院指定的視訊系統,證人在視訊中仍須具結,法律效力與當面作證相同。

Q2證人寫的書面證詞,對方可以要求他到法院嗎?

可以。第四項明確規定,不論是公證人前作成或兩造同意的法院外書狀,若法院認為須加說明,或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發問,法院仍得通知證人到場陳述。書面證詞不是免出席金牌,隨時可能被拉回口頭訊問。

Q3證人不能到場,證詞就無效嗎?

不是。本條提供就地訊問、公證人前書狀、兩造同意之法院外書狀與遠距視訊四種替代方案,每一種都有完整法律效力。真正的問題不是能不能,而是哪一種最適合案情。

Q4民事訴訟法 305 條是什麼?

規範證人不能到場時的四種替代訊問方式:就地訊問、公證人前書狀、兩造同意之法院外書狀、遠距視訊。

Q5證人替代訊問四種方式差在哪?

就地訊問與視訊互動性高、不需兩造同意;公證人前書狀不需同意但須認證;法院外書狀須兩造同意。

Q6什麼叫具結?

證人於陳述前後簽署結文宣誓據實陳述,虛偽者負偽證責任,書面陳述須具結並經公證人認證。

Q7什麼情形算證人不能到場?

疾病住院、行動不便、人在國外或其他必要情形,須備診斷書、出入境紀錄等證明。

Q8證人不能到場怎麼聲請替代訊問?

備齊不能到場證明,向法院具狀聲請,優先選遠距視訊,並說明願協助設備安排測試。

Q9證人書面陳述怎麼才有效?

證人須具結、結文附於書狀,並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缺具結或認證即無效。

Q10怎麼讓對方提出的書面證人到場被詰問?

依第四項向法院聲請對證人為必要發問,法院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

Q11海外證人怎麼透過視訊作證?

確認所在地與法院間有聲音影像傳送設備、法院認適當,向法院聲請遠距訊問,訊問前後仍須具結。

Q12遠距視訊 vs 書面陳述哪個有利?

視訊互動性高、可即時詰問且不需兩造同意;書面方便但防禦力低、須認證且對方可聲請召回證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method互動性兩造同意具結適用情境
就地訊問(第一項)高(法官親訊)不需要需要證人疾病、行動不便、就近所在
公證人前書狀(第二項)不需要(法院命之)需要+公證人認證須依文書資料陳述、事件性質適當
法院外書狀(第三項)需要需要+公證人認證兩造合意、證人不願到庭
遠距視訊(第五項)高(即時詰問)不需要(法院認適當)需要證人在國外或遠地、有視訊設備

互動性

就地訊問(第一項)
高(法官親訊)
公證人前書狀(第二項)
法院外書狀(第三項)
遠距視訊(第五項)
高(即時詰問)

兩造同意

就地訊問(第一項)
不需要
公證人前書狀(第二項)
不需要(法院命之)
法院外書狀(第三項)
需要
遠距視訊(第五項)
不需要(法院認適當)

具結

就地訊問(第一項)
需要
公證人前書狀(第二項)
需要+公證人認證
法院外書狀(第三項)
需要+公證人認證
遠距視訊(第五項)
需要

適用情境

就地訊問(第一項)
證人疾病、行動不便、就近所在
公證人前書狀(第二項)
須依文書資料陳述、事件性質適當
法院外書狀(第三項)
兩造合意、證人不願到庭
遠距視訊(第五項)
證人在國外或遠地、有視訊設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04条(映像等の送受信による方法による尋問)・第205条(尋問に代わる書面の提出)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27조의2(비디오 등 중계장치에 의한 증인신문)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73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可经法院许可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德國ZPO § 128a(Verhandlung im Wege der Bild- und Tonübertragung)・§ 375(Beweisaufnahme durch den beauftragten oder ersuchten Richter)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00-203(attestation/témoignage par écrit)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3(a)(testimony by contemporaneous transmission from a different lo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0231219 制定)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0890115 修正)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   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   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   證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第二項、第三項及前項文書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文書同。   第五項證人訊問、第六項證人具結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現代科技之發展,便利證人以書面為陳述,規定證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結文及認證書等文書傳送於法院,其效力與提出文書同。又有關於科技設備種類以及文書傳送之細節,應隨科技發展狀況而定,宜另以辦法訂定,爰並規定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0190913 制定)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0231219 制定)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0890115 修正)

為配合現代科技之發展,便利證人以書面為陳述,規定證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結文及認證書等文書傳送於法院,其效力與提出文書同。又有關於科技設備種類以及文書傳送之細節,應隨科技發展狀況而定,宜另以辦法訂定,爰並規定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規定:「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