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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院台資一字第 31764 號
要旨
檢送「法院遠距訊問試辦作業要點」
主旨
檢送「法院遠距訊問試辦作業要點」乙份,請 查照。
說明
本案連絡人:本院資訊管理處陳助理設計師建博,電話: (○二) 二三六一八五七七分機四○○。
附件
法院遠距訊問試辦作業要點一 為試辦法院遠距訊問作業,便利遠距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應訊並提升審判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遠距訊問,係指不在同一法院之法庭,利用有聲音及影像同步傳輸之科技視訊設備進行的直接訊問。
三 試辦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臺北、士林、板橋、臺中、臺南、高雄、臺東地方法院。
四 試辦階段得適用遠距訊問之事項如下:
(一) 刑事訴訟:
1 監所受刑人或收容人提起自訴時之訊問。
2 審前爭點或調查期日之訊問。
3 在押被告聲請具保之訊問。
4 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證人保護法規定之證人訊問。
5 宣判期日於被告同意下之宣示判決。
6 未委任律師之被告裁定延長羈押之訊問。
(二) 民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五項、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之訊問。
(三) 其他:經司法院核定之事項。
五 各法院作為遠距訊問之法庭於每週一、三、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供遠距訊問專用,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兩時段,經訊問端法院院長核定者得延長之。
六 法官進行遠距訊問前,應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於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登記訊問與受訊問兩端法庭之使用,並通知受訊問人至受訊問端法庭出庭。
因案情需要須緊急訊問者,應先行與受訊問端法院協調。
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法官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
七 遠距訊問證人、鑑定人須具結者,受訊問端法院須將其具結文書傳真至訊問端法院。
八 遠距訊問筆錄須受訊問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受訊問端法院,經受訊問人確認內容無誤並簽名後,由受訊問端法院將筆錄傳真回訊問端法院。
九 刑事案件遠距訊問結束時,訊問法官及書記官應於證人、鑑定人日旅費領據證明人項下簽名,傳真至受訊問端法院,證人、鑑定人於該傳真之領據簽章後向受訊問端法院具領日旅費。
一○ 民事事件遠距訊問結束時,證人、鑑定人得傳真日旅費聲請書兼領據,向訊問法官聲請,經審核後傳真回受訊問端法院,證人、鑑定人於該傳真之領據簽章後向受訊問端法院具領日旅費。
一一 受訊問端法院依前兩點支付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後,得憑經證人、鑑定人簽章之領據自行核實報銷或向訊問端法院辦理核銷。
一二 訊問與受訊問兩端法庭之庭務員應負責下列事宜:
(一) 負責法庭視訊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 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張貼於法庭外。
(三) 進行遠距訊問時在旁協助視訊設備之操作及使用。
(四) 第七點及第八點有關具結文書及訊問筆錄傳真等事宜。
(五) 第九點及第十點有關證人、鑑定人日旅費領據傳真等事宜。
(六) 遇視訊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堪用時,於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
一三 各法院須將負責第十二點事宜之庭務員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異動時亦同。
一四 本要點於受訊問端在法務部矯正機關時,準用之,未規定事宜依法務部相關規定辦理。
一五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