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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06 條(公務員為證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
  2. 前項同意,除經釋明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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