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訊問證人時,與法院及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2 條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訊問證人時,與法院及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使準備程序及囑託他院的訊問效力等同正式開庭。
Q ·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訊問證人時,權限會比審判長小嗎?
不會,與法院及審判長完全相同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2 條,受命法官(合議庭中負責準備程序者)或受託法官(受囑託代為調查的他院法官)訊問證人時,與法院及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他可以主動發問、管控當事人發問、命當事人退庭、要求證人具結、處罰拒絕作證的證人。權限不因訊問主體變更而打折,所取得的證言效力與正式開庭相同。
民事案件不一定每次都是三位法官坐在庭上聽證人講話。有時候法院會指派一位「受命法官」(合議庭裡負責準備程序的那位),或者案件需要跨法院調查時委託另一個法院的「受託法官」來訊問證人。問題來了:這位單獨作業的法官,能做的事情跟完整的法院和審判長一樣多嗎?本條給了一個乾脆的答案:完全一樣。他可以主動發問(第319條)、可以管控當事人發問(第320條)、可以命當事人退庭保護證人(第321條)、可以要求證人具結、可以處罰拒絕作證的證人。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讓所有分散式的證人訊問都能維持跟正式開庭同等的程序品質和權限強度。
民事訴訟法第 322 條為證人訊問的權限繼受規範,明定受命法官與受託法官訊問證人時,與法院及審判長享有同一之權限,確保準備程序及囑託他院的分散式訊問,能維持與合議庭正式開庭同等的程序權限與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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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法官是同一案件合議庭裡被指派負責準備程序的法官,跟你的案件是同一法院的人。受託法官是另一個法院的法官,因案件需在其管轄區調查(例如訊問住在當地的證人)而接受委託。依民事訴訟法第322條,兩者訊問證人時權限完全相同,跟審判長親自問沒有差別。內行人提示:受託法官拿到的卷宗不一定完整,若案件需囑託訊問,主動整理一份案情摘要加訊問重點隨狀附送,比什麼都不做好太多。
法律上你可以在正式審理時補充或修正,但改口代價很高。受命法官訊問時的筆錄效力跟正式開庭相同,前後矛盾會讓法官直接質疑你的可信度。內行人提示:很多當事人以為準備程序不算正式的就隨便講,結果正式開庭才發現之前說的每句都被記下來,想翻供翻不動。在受命法官面前就要當成正式開庭一樣謹慎。
可以。當證人住在受訴法院轄區外或不便到場時,具狀向受訴法院聲請囑託證人所在地法院訊問。依民事訴訟法第322條,受託法官有完整訊問權限。內行人提示:隨狀附上訊問事項清單,載明待證事實與欲詢問重點,受託法官才不會盲問,訊問品質會明顯提升。
規範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訊問證人時,與法院及審判長有同一權限,是分散式證人訊問的權限依據。
合議庭中被指派負責準備程序、行使部分審判職權的法官,與案件屬同一法院。
因案件需在其轄區調查而受其他法院囑託代為訊問證人的法官,與受訴法院不同院。
主動發問、管控當事人發問、命當事人退庭保護證人、要求證人具結、處罰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者。
確認證人在轄區外或不便到場後,具狀向受訴法院聲請囑託證人所在地法院訊問。
聲請狀+訊問事項清單(載明待證事實與欲詢問重點),讓受託法官掌握方向。
受託法官訊問並命具結後作成筆錄,送回受訴法院併卷,效力與正式開庭相同。
把準備程序當正式開庭一樣謹慎,因受命法官筆錄效力相同,前後矛盾會折損可信度。
受命法官是同案合議庭內指派的法官;受託法官是受囑託的他院法官。訊問權限相同。
| 比較面向 | presiding_judge | commissioned_judge | requested_judge |
|---|---|---|---|
| 身分歸屬 | 受訴法院合議庭審判長 | 同案合議庭內被指派之法官 | 受囑託之他院法官 |
| 啟動時機 | 言詞辯論期日 | 準備程序 | 跨法院囑託調查時 |
| 訊問證人權限 | 完整 | 與法院及審判長同一(§322) | 與法院及審判長同一(§322) |
| 證言效力 | 正式 | 與正式開庭相同 | 與正式開庭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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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訴法院、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訊問證人時,與法院及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
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訊問證人時,與法院及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訊問證人時,與法院及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
立法理由「推事」修正為「法官」。
受訴法院、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訊問證人時,與法院及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
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訊問證人時,與法院及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
「推事」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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