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35 條(鑑定人陳述之義務及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 前項情形,依前條規定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
- 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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