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35 條(鑑定人陳述之義務及方法)

  1. 1.受訴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2. 2.前項情形,依前條規定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
  3. 3.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5條規定鑑定人得以鑑定書陳述意見,鑑定書須說明時,法院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Q · 鑑定人交了書面報告就結束了,還能要求他到法院說明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35條第3項,鑑定書須說明者,法院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也就是說書面報告交付後程序並未當然終結,當事人只要能指出鑑定書中待釐清的具體問題,即可聲請法院命鑑定人到庭接受質問。第2項並允許依第334條具結之結文附於鑑定書一併提出,減輕鑑定人出庭具結的負擔。

白話解讀

鑑定人交了一份厚厚的鑑定書,用滿篇專業術語寫了一個對你不利的結論。你隱約覺得哪裡不對,但逐字逐句看了三遍還是說不出問題在哪。這時候你手上有一張牌還沒出:要求鑑定人到場說明。第三項寫得很明確,鑑定書需要說明的,法院可以命鑑定人到場。「到場說明」的真正含義是鑑定人必須離開書面報告的安全堡壘,站在法庭上接受律師的質問。書面報告是鑑定人反覆斟酌的產物,邏輯漏洞被精心藏在術語和數據之間。但面對面追問時,模糊帶過的前提假設、數據來源的可疑之處、推論中跳過的步驟,全部會暴露在聚光燈下。89年修法還增加了一個實務彈性:具結文可以附在鑑定書裡一起交,鑑定人不必為了具結程序專門跑一趟法院,降低了鑑定人的時間成本。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35條規範鑑定意見的陳述方式: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以書面(鑑定書)陳述意見;依第334條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鑑定書如有須說明之處,法院得命鑑定人到場以言詞補充說明。本條兼顧鑑定人出庭負擔之減輕與當事人對鑑定意見之質問權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335條是什麼?

規範鑑定人以書面(鑑定書)陳述意見,必要時法院得命其到場說明的程序條文。

Q2鑑定人可以只交書面報告不出庭嗎?

原則可書面陳述,但鑑定書須說明時,法院得依第3項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Q3怎麼聲請鑑定人到場說明?

具狀向法院聲請,附上鑑定書待釐清的具體問題清單,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Q4鑑定書的結文一定要當面具結嗎?

不必,第2項允許依第334條具結之結文附於鑑定書一併提出。

Q5鑑定人被命到場可以拒絕嗎?

鑑定人經命到場有到場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處罰鍰。

Q6聲請鑑定人到場說明的時機?

宜在鑑定書提出後、法院形成心證前,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

Q7鑑定書到場說明跟重新鑑定差在哪?

到場說明是命原鑑定人補充釐清,重新鑑定是另選鑑定人,成本與程序不同。

Q8民訴335條跟證人到場義務有關嗎?

有,鑑定人到場義務準用證人規定(第326條),不到場可受罰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書面鑑定(鑑定書)到場說明
陳述方式鑑定人反覆斟酌後書面提出鑑定人到庭以言詞補充並接受質問
質問效果當事人僅能書面對辯,難即時追問可即時追問假設、數據、推論漏洞
具結方式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第2項)得當庭確認身分與具結狀態
啟動門檻法院命鑑定人為之鑑定書須說明者,當事人可聲請、法院得命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15条(鑑定人による意見の陳述:書面又は口頭)
🇨🇳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81條(鑑定人出庭作證義務)
🇩🇪 德國ZPO § 411(Schriftliches Gutachten;書面鑑定及命鑑定人口頭說明)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82 et 245(rapport d'expertise;audition de l'expert)
🇺🇸 美國FRCP Rule 26(a)(2)(B)(written expert report)+ FRE 705(expert testimon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