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35 條(鑑定人陳述之義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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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5條規定鑑定人得以鑑定書陳述意見,鑑定書須說明時,法院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Q · 鑑定人交了書面報告就結束了,還能要求他到法院說明嗎?
可以,依第335條第3項聲請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335條第3項,鑑定書須說明者,法院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也就是說書面報告交付後程序並未當然終結,當事人只要能指出鑑定書中待釐清的具體問題,即可聲請法院命鑑定人到庭接受質問。第2項並允許依第334條具結之結文附於鑑定書一併提出,減輕鑑定人出庭具結的負擔。
深度解讀
鑑定人交了一份厚厚的鑑定書,用滿篇專業術語寫了一個對你不利的結論。你隱約覺得哪裡不對,但逐字逐句看了三遍還是說不出問題在哪。這時候你手上有一張牌還沒出:要求鑑定人到場說明。第三項寫得很明確,鑑定書需要說明的,法院可以命鑑定人到場。「到場說明」的真正含義是鑑定人必須離開書面報告的安全堡壘,站在法庭上接受律師的質問。書面報告是鑑定人反覆斟酌的產物,邏輯漏洞被精心藏在術語和數據之間。但面對面追問時,模糊帶過的前提假設、數據來源的可疑之處、推論中跳過的步驟,全部會暴露在聚光燈下。89年修法還增加了一個實務彈性:具結文可以附在鑑定書裡一起交,鑑定人不必為了具結程序專門跑一趟法院,降低了鑑定人的時間成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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