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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35 條(鑑定人陳述之義務及方法)

  1. 1.受訴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
  2. 2.前項情形,依前條規定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
  3. 3.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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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5條規定鑑定人得以鑑定書陳述意見,鑑定書須說明時,法院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Q · 鑑定人交了書面報告就結束了,還能要求他到法院說明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35條第3項,鑑定書須說明者,法院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也就是說書面報告交付後程序並未當然終結,當事人只要能指出鑑定書中待釐清的具體問題,即可聲請法院命鑑定人到庭接受質問。第2項並允許依第334條具結之結文附於鑑定書一併提出,減輕鑑定人出庭具結的負擔。

白話解讀

鑑定人交了一份厚厚的鑑定書,用滿篇專業術語寫了一個對你不利的結論。你隱約覺得哪裡不對,但逐字逐句看了三遍還是說不出問題在哪。這時候你手上有一張牌還沒出:要求鑑定人到場說明。第三項寫得很明確,鑑定書需要說明的,法院可以命鑑定人到場。「到場說明」的真正含義是鑑定人必須離開書面報告的安全堡壘,站在法庭上接受律師的質問。書面報告是鑑定人反覆斟酌的產物,邏輯漏洞被精心藏在術語和數據之間。但面對面追問時,模糊帶過的前提假設、數據來源的可疑之處、推論中跳過的步驟,全部會暴露在聚光燈下。89年修法還增加了一個實務彈性:具結文可以附在鑑定書裡一起交,鑑定人不必為了具結程序專門跑一趟法院,降低了鑑定人的時間成本。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35條規範鑑定意見的陳述方式: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以書面(鑑定書)陳述意見;依第334條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鑑定書如有須說明之處,法院得命鑑定人到場以言詞補充說明。本條兼顧鑑定人出庭負擔之減輕與當事人對鑑定意見之質問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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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人一定要來法院嗎?可以拒絕嗎?

鑑定人經法院命令到場說明時有義務到場(民事訴訟法第326條準用證人到場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處罰鍰。實務上鑑定人通常不會拒絕,只是可能拖延時間;若以「時間無法配合」拖延,當事人可聲請法院指定具體日期。

Q2具結的結文附在鑑定書裡交,跟到法院當面具結有什麼差別?

法律效力相同,都是合法具結方式。第2項是89年修法新增的彈性,目的在減輕鑑定人出庭負擔。差別在於當面具結時法官可當場確認鑑定人身分與意願;書面附結若格式有瑕疵,可能到開庭才發現,這也是挑戰鑑定程序的可能切入點。

Q3聲請鑑定人到場說明該在什麼時候提出?

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且實務上越早越好。時機宜抓在鑑定書提出之後、法官形成心證之前;太晚可能被法院認為延滯訴訟而駁回。聲請書中列出具體待釐清問題,獲准機率會顯著提高。

Q4民事訴訟法335條是什麼?

規範鑑定人以鑑定書陳述意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鑑定書須說明時法院得命到場說明的程序條文。

Q5什麼是鑑定人到場說明?

鑑定書有須說明之處時,法院命鑑定人到庭以言詞補充說明並接受當事人質問的程序。

Q6鑑定書的結文是什麼?

鑑定人具結為公正誠實鑑定的書面,依第334條作成,第2項允許附於鑑定書一併提出。

Q7書面鑑定跟到場說明差在哪?

書面鑑定是鑑定人斟酌後的書面意見;到場說明是其到庭言詞補充並接受即時質問。

Q8怎麼聲請鑑定人到場說明?

標記鑑定書疑點 → 整理待釐清問題清單 → 具狀依第335條第3項聲請 → 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Q9怎麼提高聲請獲准機率?

聲請書列出具體待釐清問題(版本、數據來源、推論步驟),而非泛稱「鑑定有疑慮」。

Q10鑑定人拖延不到場怎麼辦?

可聲請法院指定具體庭期;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依準用證人規定處罰鍰。

Q11質問鑑定人重點放哪?

聚焦前提假設、數據來源、推論跳過的步驟,而非直接挑戰最終結論。

Q12聲請到場說明 vs 聲請重新鑑定哪個好?

到場說明命原鑑定人補充,成本低、突擊性強;重新鑑定另選鑑定人,耗時且未必有利,宜先用到場說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書面鑑定(鑑定書)到場說明
陳述方式鑑定人反覆斟酌後書面提出鑑定人到庭以言詞補充並接受質問
質問效果當事人僅能書面對辯,難即時追問可即時追問假設、數據、推論漏洞
具結方式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第2項)得當庭確認身分與具結狀態
啟動門檻法院命鑑定人為之鑑定書須說明者,當事人可聲請、法院得命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15条(鑑定人による意見の陳述:書面又は口頭)
🇨🇳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81條(鑑定人出庭作證義務)
🇩🇪 德國ZPO § 411(Schriftliches Gutachten;書面鑑定及命鑑定人口頭說明)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82 et 245(rapport d'expertise;audition de l'expert)
🇺🇸 美國FRCP Rule 26(a)(2)(B)(written expert report)+ FRE 705(expert testi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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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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