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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34 條(鑑定人具結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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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鑑定人須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承諾公正誠實、虛偽鑑定願受偽證處罰,未合法具結者證據力受影響。

Q · 鑑定人沒有在鑑定前具結,報告還有效嗎?

證據力大幅降低,可聲請不予採信

依民事訴訟法第334條,鑑定人必須「於鑑定前」具結,並在結文記載願受偽證處罰。若鑑定人未具結,或在鑑定完成後才補具結(事後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法院可能僅將該意見當作一般書證參考,而非具完整證據力的鑑定證據。當事人發現此瑕疵時,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不予採信或重新鑑定。

深度解讀

一份鑑定報告可以讓你勝訴,也可以讓你敗訴。但很少人知道,鑑定報告的法律效力不是來自鑑定人的學歷或頭銜,而是來自一個看似形式化的動作:具結。鑑定人必須在鑑定之前宣誓,白紙黑字寫下「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條)。這句話把鑑定人的專業信用和人身自由綁在一起,讓「隨便寫寫」的代價變得極其沉重。反過來說,如果鑑定人沒有依法具結,或者是在鑑定完成之後才補具結,這份鑑定報告在程序上就有了裂縫。實務上,拿到不利鑑定結果的當事人往往只盯著結論反覆爭論,卻從來沒有翻到報告最前面,檢查鑑定人到底有沒有合法具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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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34 條規定:「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