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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34 條(鑑定人具結之程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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