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鑑定人須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承諾公正誠實、虛偽鑑定願受偽證處罰,未合法具結者證據力受影響。
Q · 鑑定人沒有在鑑定前具結,報告還有效嗎?
證據力大幅降低,可聲請不予採信
依民事訴訟法第334條,鑑定人必須「於鑑定前」具結,並在結文記載願受偽證處罰。若鑑定人未具結,或在鑑定完成後才補具結(事後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法院可能僅將該意見當作一般書證參考,而非具完整證據力的鑑定證據。當事人發現此瑕疵時,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不予採信或重新鑑定。
一份鑑定報告可以讓你勝訴,也可以讓你敗訴。但很少人知道,鑑定報告的法律效力不是來自鑑定人的學歷或頭銜,而是來自一個看似形式化的動作:具結。鑑定人必須在鑑定之前宣誓,白紙黑字寫下「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條)。這句話把鑑定人的專業信用和人身自由綁在一起,讓「隨便寫寫」的代價變得極其沉重。反過來說,如果鑑定人沒有依法具結,或者是在鑑定完成之後才補具結,這份鑑定報告在程序上就有了裂縫。實務上,拿到不利鑑定結果的當事人往往只盯著結論反覆爭論,卻從來沒有翻到報告最前面,檢查鑑定人到底有沒有合法具結。
鑑定人具結,指民事訴訟法第334條要求受法院選任的鑑定人,必須在進行鑑定之前簽署結文,載明將為公正、誠實之鑑定,並承諾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此一程序使鑑定意見取得法律上的證據力,並以刑法偽證罪作為鑑定人誠實義務的制度性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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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完全不能用,但證據力會大幅降低。法院可能認為未具結的鑑定意見只是一般書證,不具備鑑定證據的效力,通常不會直接採為判決基礎。即使法官沒有主動注意,當事人提出異議後法官就必須處理。
會。刑法第168條偽證罪適用於具結的鑑定人,最重七年有期徒刑。但「說謊」和「判斷錯誤」不同,鑑定人基於專業所為判斷縱使最後證明不正確,只要不是故意虛偽,就不構成偽證。要追究偽證須證明其明知不實而虛偽陳述,門檻相當高。
受法院選任的鑑定人在鑑定前簽結文,承諾公正誠實、虛偽鑑定願受偽證處罰,是鑑定意見取得證據力的前提。
證據力大幅降低。未具結的鑑定意見法院多半僅當一般書證參考,不直接採為判決基礎。
結文是鑑定人具結時簽署的文件,須載明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及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體例相近但對象不同。本條參酌第313條證人具結而設,差別在鑑定人就的是專業意見之公正誠實。
先別爭結論,調卷確認鑑定人有無合法具結、具結是否在鑑定前、結文有無偽證處罰記載,發現瑕疵即提異議。
向法院聲請閱卷,找出結文並核對其日期是否早於鑑定報告完成日,以及結文記載是否齊備。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以具結程序瑕疵或鑑定結論有疑為由,聲請法院另行選任鑑定人。
依第335條第3項聲請命鑑定人到場以言詞報告或說明,當庭釐清鑑定方法與依據。
法院鑑定經選任並具結,是鑑定證據;私人鑑定未具結,法院多當書證參考,份量明顯較低。
本條參酌第313條而設,差別在鑑定人就專業意見具結、證人就親身見聞具結,兩者皆受偽證罪拘束。
| 項目 | 法院鑑定 | 私人鑑定 |
|---|---|---|
| 選任來源 | 由法院依第324條選任 | 當事人自行委託 |
| 是否具結 | 依第334條於鑑定前具結 | 無具結程序 |
| 證據定位 | 鑑定證據 | 書證(參考) |
| 偽證責任 | 虛偽鑑定負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原則不負偽證罪 |
| 法院採信度 | 高 | 顯著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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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舉證人自行提出之期間。 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文書為第三人所執之事由,應釋明之。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立法理由為促使鑑定人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爰參酌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增訂鑑定人應於結文內記載:「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聲請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舉證人自行提出之期間。 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文書為第三人所執之事由,應釋明之。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為促使鑑定人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爰參酌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增訂鑑定人應於結文內記載:「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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