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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34鑑定人具結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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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鑑定人須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承諾公正誠實、虛偽鑑定願受偽證處罰,未合法具結者證據力受影響。

Q · 鑑定人沒有在鑑定前具結,報告還有效嗎?

證據力大幅降低,可聲請不予採信

依民事訴訟法第334條,鑑定人必須「於鑑定前」具結,並在結文記載願受偽證處罰。若鑑定人未具結,或在鑑定完成後才補具結(事後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法院可能僅將該意見當作一般書證參考,而非具完整證據力的鑑定證據。當事人發現此瑕疵時,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不予採信或重新鑑定。

白話解讀

一份鑑定報告可以讓你勝訴,也可以讓你敗訴。但很少人知道,鑑定報告的法律效力不是來自鑑定人的學歷或頭銜,而是來自一個看似形式化的動作:具結。鑑定人必須在鑑定之前宣誓,白紙黑字寫下「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條)。這句話把鑑定人的專業信用和人身自由綁在一起,讓「隨便寫寫」的代價變得極其沉重。反過來說,如果鑑定人沒有依法具結,或者是在鑑定完成之後才補具結,這份鑑定報告在程序上就有了裂縫。實務上,拿到不利鑑定結果的當事人往往只盯著結論反覆爭論,卻從來沒有翻到報告最前面,檢查鑑定人到底有沒有合法具結。

法律定性

鑑定人具結,指民事訴訟法第334條要求受法院選任的鑑定人,必須在進行鑑定之前簽署結文,載明將為公正、誠實之鑑定,並承諾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此一程序使鑑定意見取得法律上的證據力,並以刑法偽證罪作為鑑定人誠實義務的制度性擔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鑑定人沒具結,鑑定報告就完全不能用嗎?

不一定完全不能用,但證據力會大幅降低。法院可能認為未具結的鑑定意見只是一般書證,不具備鑑定證據的效力,通常不會直接採為判決基礎。即使法官沒有主動注意,當事人提出異議後法官就必須處理。

Q2鑑定人說謊真的會被判偽證罪嗎?

會。刑法第168條偽證罪適用於具結的鑑定人,最重七年有期徒刑。但「說謊」和「判斷錯誤」不同,鑑定人基於專業所為判斷縱使最後證明不正確,只要不是故意虛偽,就不構成偽證。要追究偽證須證明其明知不實而虛偽陳述,門檻相當高。

Q3鑑定人具結是什麼?

受法院選任的鑑定人在鑑定前簽結文,承諾公正誠實、虛偽鑑定願受偽證處罰,是鑑定意見取得證據力的前提。

Q4鑑定報告沒具結有效嗎?

證據力大幅降低。未具結的鑑定意見法院多半僅當一般書證參考,不直接採為判決基礎。

Q5結文是什麼?要寫什麼?

結文是鑑定人具結時簽署的文件,須載明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及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Q6鑑定人具結跟證人具結一樣嗎?

體例相近但對象不同。本條參酌第313條證人具結而設,差別在鑑定人就的是專業意見之公正誠實。

Q7鑑定報告對我不利怎麼辦?

先別爭結論,調卷確認鑑定人有無合法具結、具結是否在鑑定前、結文有無偽證處罰記載,發現瑕疵即提異議。

Q8怎麼檢查鑑定人有沒有具結?

向法院聲請閱卷,找出結文並核對其日期是否早於鑑定報告完成日,以及結文記載是否齊備。

Q9怎麼聲請重新鑑定?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以具結程序瑕疵或鑑定結論有疑為由,聲請法院另行選任鑑定人。

Q10怎麼讓鑑定人到庭說明?

依第335條第3項聲請命鑑定人到場以言詞報告或說明,當庭釐清鑑定方法與依據。

Q11法院鑑定 vs 私人鑑定差在哪?

法院鑑定經選任並具結,是鑑定證據;私人鑑定未具結,法院多當書證參考,份量明顯較低。

Q12鑑定人具結 vs 證人具結差在哪?

本條參酌第313條而設,差別在鑑定人就專業意見具結、證人就親身見聞具結,兩者皆受偽證罪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法院鑑定私人鑑定
選任來源由法院依第324條選任當事人自行委託
是否具結依第334條於鑑定前具結無具結程序
證據定位鑑定證據書證(參考)
偽證責任虛偽鑑定負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原則不負偽證罪
法院採信度顯著較低

法院鑑定

選任來源
由法院依第324條選任
是否具結
依第334條於鑑定前具結
證據定位
鑑定證據
偽證責任
虛偽鑑定負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法院採信度

私人鑑定

選任來源
當事人自行委託
是否具結
無具結程序
證據定位
書證(參考)
偽證責任
原則不負偽證罪
法院採信度
顯著較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16条(鑑定人の宣誓、証人尋問規定の準用)
德國ZPO § 410(Beeidigung des Sachverständigen)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03(誓言或具結)+ Rule 702(專家證言)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聲請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舉證人自行提出之期間。   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文書為第三人所執之事由,應釋明之。

(0231219 制定)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0570109 全文修正)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0890115 修正)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立法理由為促使鑑定人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爰參酌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增訂鑑定人應於結文內記載:「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0190913 制定)

聲請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舉證人自行提出之期間。   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文書為第三人所執之事由,應釋明之。

(0231219 制定)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0570109 全文修正)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0890115 修正)

為促使鑑定人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爰參酌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增訂鑑定人應於結文內記載:「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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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34 條規定:「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