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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34 條(鑑定人具結之程式)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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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鑑定人須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承諾公正誠實、虛偽鑑定願受偽證處罰,未合法具結者證據力受影響。

Q · 鑑定人沒有在鑑定前具結,報告還有效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34條,鑑定人必須「於鑑定前」具結,並在結文記載願受偽證處罰。若鑑定人未具結,或在鑑定完成後才補具結(事後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法院可能僅將該意見當作一般書證參考,而非具完整證據力的鑑定證據。當事人發現此瑕疵時,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不予採信或重新鑑定。

白話解讀

一份鑑定報告可以讓你勝訴,也可以讓你敗訴。但很少人知道,鑑定報告的法律效力不是來自鑑定人的學歷或頭銜,而是來自一個看似形式化的動作:具結。鑑定人必須在鑑定之前宣誓,白紙黑字寫下「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條)。這句話把鑑定人的專業信用和人身自由綁在一起,讓「隨便寫寫」的代價變得極其沉重。反過來說,如果鑑定人沒有依法具結,或者是在鑑定完成之後才補具結,這份鑑定報告在程序上就有了裂縫。實務上,拿到不利鑑定結果的當事人往往只盯著結論反覆爭論,卻從來沒有翻到報告最前面,檢查鑑定人到底有沒有合法具結。

法律定性

鑑定人具結,指民事訴訟法第334條要求受法院選任的鑑定人,必須在進行鑑定之前簽署結文,載明將為公正、誠實之鑑定,並承諾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此一程序使鑑定意見取得法律上的證據力,並以刑法偽證罪作為鑑定人誠實義務的制度性擔保。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鑑定人具結是什麼?

鑑定人在鑑定前簽結文,承諾公正誠實、虛偽鑑定願受偽證處罰,是鑑定意見取得證據力的前提。

Q2鑑定報告沒具結有效嗎?

證據力大幅降低,法院可能只當書證參考,可聲請不予採信或重新鑑定。

Q3什麼是事後具結?

具結日期晚於鑑定完成,屬程序瑕疵,可作為攻擊不利鑑定的突破口。

Q4鑑定人說謊會怎樣?

依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但須是明知不實而虛偽陳述。

Q5私人鑑定報告法院採信嗎?

私人鑑定人未經法院選任、未具結,法院多半僅當書證參考,份量低於法院鑑定。

Q6怎麼檢查鑑定人有沒有具結?

調閱法院卷宗確認結文存在、具結日期是否早於鑑定、結文是否含偽證處罰記載。

Q7判斷錯誤算偽證嗎?

不算。專業判斷縱使結論錯誤,只要非故意虛偽,就不構成偽證罪。

Q8鑑定不利可以重新鑑定嗎?

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以程序瑕疵或結論有疑為由聲請另行選任鑑定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法院鑑定私人鑑定
選任來源由法院依第324條選任當事人自行委託
是否具結依第334條於鑑定前具結無具結程序
證據定位鑑定證據書證(參考)
偽證責任虛偽鑑定負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原則不負偽證罪
法院採信度顯著較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16条(鑑定人の宣誓、証人尋問規定の準用)
🇩🇪 德國ZPO § 410(Beeidigung des Sachverständige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03(誓言或具結)+ Rule 702(專家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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