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34 條(鑑定人具結之程式)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內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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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4條規定,鑑定人須於鑑定前具結,於結文承諾公正誠實、虛偽鑑定願受偽證處罰,未合法具結者證據力受影響。
Q · 鑑定人沒有在鑑定前具結,報告還有效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34條,鑑定人必須「於鑑定前」具結,並在結文記載願受偽證處罰。若鑑定人未具結,或在鑑定完成後才補具結(事後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法院可能僅將該意見當作一般書證參考,而非具完整證據力的鑑定證據。當事人發現此瑕疵時,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不予採信或重新鑑定。
白話解讀
一份鑑定報告可以讓你勝訴,也可以讓你敗訴。但很少人知道,鑑定報告的法律效力不是來自鑑定人的學歷或頭銜,而是來自一個看似形式化的動作:具結。鑑定人必須在鑑定之前宣誓,白紙黑字寫下「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條)。這句話把鑑定人的專業信用和人身自由綁在一起,讓「隨便寫寫」的代價變得極其沉重。反過來說,如果鑑定人沒有依法具結,或者是在鑑定完成之後才補具結,這份鑑定報告在程序上就有了裂縫。實務上,拿到不利鑑定結果的當事人往往只盯著結論反覆爭論,卻從來沒有翻到報告最前面,檢查鑑定人到底有沒有合法具結。
法律定性
鑑定人具結,指民事訴訟法第334條要求受法院選任的鑑定人,必須在進行鑑定之前簽署結文,載明將為公正、誠實之鑑定,並承諾如有虛偽鑑定願受偽證之處罰。此一程序使鑑定意見取得法律上的證據力,並以刑法偽證罪作為鑑定人誠實義務的制度性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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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人具結是什麼?▾
鑑定人在鑑定前簽結文,承諾公正誠實、虛偽鑑定願受偽證處罰,是鑑定意見取得證據力的前提。
Q2鑑定報告沒具結有效嗎?▾
證據力大幅降低,法院可能只當書證參考,可聲請不予採信或重新鑑定。
Q3什麼是事後具結?▾
具結日期晚於鑑定完成,屬程序瑕疵,可作為攻擊不利鑑定的突破口。
Q4鑑定人說謊會怎樣?▾
依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但須是明知不實而虛偽陳述。
Q5私人鑑定報告法院採信嗎?▾
私人鑑定人未經法院選任、未具結,法院多半僅當書證參考,份量低於法院鑑定。
Q6怎麼檢查鑑定人有沒有具結?▾
調閱法院卷宗確認結文存在、具結日期是否早於鑑定、結文是否含偽證處罰記載。
Q7判斷錯誤算偽證嗎?▾
不算。專業判斷縱使結論錯誤,只要非故意虛偽,就不構成偽證罪。
Q8鑑定不利可以重新鑑定嗎?▾
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以程序瑕疵或結論有疑為由聲請另行選任鑑定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法院鑑定 | 私人鑑定 |
|---|---|---|
| 選任來源 | 由法院依第324條選任 | 當事人自行委託 |
| 是否具結 | 依第334條於鑑定前具結 | 無具結程序 |
| 證據定位 | 鑑定證據 | 書證(參考) |
| 偽證責任 | 虛偽鑑定負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原則不負偽證罪 |
| 法院採信度 | 高 | 顯著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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