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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15拒絕具結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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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5條規定,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第311條,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以確保證言誠實。

Q · 出庭作證但拒絕具結,會怎樣?

法院可準用第311條裁定罰三萬元以下罰鍰

依民事訴訟法第315條,證人拒絕具結時準用第311條,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命具結仍拒絕者得連續處罰。具結是證人以書面保證證言真實、並承擔偽證罪責任的程序。願意作證卻拒絕具結,等於享受發言權卻迴避誠實義務,因此法律以與拒絕證言相同的罰則處理。不服罰鍰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白話解讀

法庭傳你來作證,你願意出庭、願意開口說話,但你拒絕具結。你不是拒絕作證,你只是拒絕為自己的話負偽證罪的責任。法律怎麼處理這種「說了但不掛保證」的行為?本條把第311條的處罰規定搬過來用:法官可以裁定罰你三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你還是不具結,可以再罰。這跟拒絕作證的罰則是同一套。背後的邏輯很直接:願意說但不願意負責,對法庭來說跟不說差不多,甚至更糟,因為你的話可能影響判決但又沒有偽證罪的約束。法官不會容忍這種只享受發言權不承擔誠實義務的狀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15條為程序罰則條文,規定證人拒絕具結時準用同法第311條拒絕證言之處罰,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立法目的在於以制裁手段確保證人為其證言承擔誠實義務,維護證據程序的可信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拒絕具結會被罰多少?

依第311條準用,法院可以裁定三萬元以下罰鍰。重點不在罰多少錢,而在法官對你的印象:一個不敢為自己的話具結的證人,法官對整段證詞的信任度會大幅下降。實務上多數證人在法官釋明後果後就會同意具結。

Q2為什麼不能只說話不具結?反正法官都聽到了

因為沒有具結的證詞缺少偽證罪的制裁後盾,法官評價時會扣分。具結制度是證人訊問程序的核心信任機制。法官若認為你有不具結的正當理由(第314條),會主動免除你的具結義務;你自己選擇不具結,與法官裁量你不需要具結,效果截然不同。

Q3拒絕具結的罰鍰可以救濟嗎?

可以。罰鍰裁定通常當庭作成,不服得於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

Q4拒絕具結罰多少?

準用第311條,法院得裁定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命具結仍拒絕者得連續處罰。

Q5具結是什麼意思?

證人以書面保證證言真實,並在虛偽陳述時承擔偽證罪責任的程序。

Q6民事訴訟法315條規定什麼?

規定證人拒絕具結時準用第311條拒絕證言之罰則,由法院裁定罰鍰。

Q7什麼叫準用第311條?

因拒絕具結與拒絕證言惡性相當,比照援用第311條的罰鍰規定處理。

Q8對方證人拒絕具結我能怎麼辦?

請法院依第315條準用第311條裁罰,並於辯論主張其證言證明力應降低。

Q9拒絕具結的罰鍰怎麼算?

屬秩序罰,最高三萬元以下,由法院裁量,仍拒絕者得連續處罰。

Q10不服罰鍰裁定怎麼救濟?

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第484條提起抗告。

Q11怎麼合法避免具結?

符合第314條免具結事由或第307條拒絕證言權者,一開始即向法院主張。

Q12拒絕具結 vs 拒絕作證差在哪?

罰則相同(皆準用311),但前者開口不負責、後者根本不開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拒絕具結(第315條)拒絕證言(第311條)
行為態樣出庭、回答,但拒絕為證言具結負責拒絕陳述、不作證
處罰依據準用第311條本條直接規定
罰鍰額度新臺幣三萬元以下,得連續處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下,得連續處罰
對證言效果證言不當然失效,但證明力降低無證言可供評價
救濟方式十日內抗告(第484條)十日內抗告(第484條)

拒絕具結(第315條)

行為態樣
出庭、回答,但拒絕為證言具結負責
處罰依據
準用第311條
罰鍰額度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得連續處罰
對證言效果
證言不當然失效,但證明力降低
救濟方式
十日內抗告(第484條)

拒絕證言(第311條)

行為態樣
拒絕陳述、不作證
處罰依據
本條直接規定
罰鍰額度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得連續處罰
對證言效果
無證言可供評價
救濟方式
十日內抗告(第484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01条(証人の宣誓)・第192条(宣誓拒絶の制裁)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19조(선서)・제326조(선서거부에 대한 제재)
德國ZPO § 391(Vereidigung der Zeugen)・§ 390(Folgen der Eidesverweiger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11(serment du témoin)・art. 207(amende civile)
美國FRE 603(oath or affirmation)+ civil contempt(拒絕宣誓得以藐視法庭處置)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公署委任為鑑定人者,應負鑑定義務。

(0231219 制定)

第三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三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0190913 制定)

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公署委任為鑑定人者,應負鑑定義務。

(0231219 制定)

第三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三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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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15 條規定:「第三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