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15 條(拒絕具結之處罰)
第三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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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5條規定,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第311條,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以確保證言誠實。
Q · 出庭作證但拒絕具結,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315條,證人拒絕具結時準用第311條,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命具結仍拒絕者得連續處罰。具結是證人以書面保證證言真實、並承擔偽證罪責任的程序。願意作證卻拒絕具結,等於享受發言權卻迴避誠實義務,因此法律以與拒絕證言相同的罰則處理。不服罰鍰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白話解讀
法庭傳你來作證,你願意出庭、願意開口說話,但你拒絕具結。你不是拒絕作證,你只是拒絕為自己的話負偽證罪的責任。法律怎麼處理這種「說了但不掛保證」的行為?本條把第311條的處罰規定搬過來用:法官可以裁定罰你三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你還是不具結,可以再罰。這跟拒絕作證的罰則是同一套。背後的邏輯很直接:願意說但不願意負責,對法庭來說跟不說差不多,甚至更糟,因為你的話可能影響判決但又沒有偽證罪的約束。法官不會容忍這種只享受發言權不承擔誠實義務的狀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15條為程序罰則條文,規定證人拒絕具結時準用同法第311條拒絕證言之處罰,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立法目的在於以制裁手段確保證人為其證言承擔誠實義務,維護證據程序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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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拒絕具結會被罰多少錢?▾
準用第311條,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命具結仍拒絕者得連續處罰。
Q2拒絕具結跟拒絕作證一樣嗎?▾
處罰相同(都準用第311條),但行為不同:拒絕作證是不開口,拒絕具結是開口但不願為話負偽證罪責任。
Q3拒絕具結的罰鍰可以救濟嗎?▾
可以。對罰鍰裁定不服,得於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
Q4什麼情況可以合法不具結?▾
符合第314條法定免具結事由(如未滿16歲、欠缺辨別能力者),由法院免除具結義務,與自行拒絕具結不同。
Q5未具結的證言法官還能採用嗎?▾
不會自動失效,但因欠缺偽證罪擔保,法院通常降低其證明力。
Q6鑑定人拒絕具結也適用嗎?▾
鑑定人具結另依第334條準用證人具結規定處理。
Q7拒絕具結後可以反悔同意具結嗎?▾
可以,被罰鍰後仍同意具結者,得繼續完成證言程序。
Q8對方證人拒絕具結,我能怎麼用?▾
可請法院依第315條準用第311條裁罰,並於辯論時主張其證言可信度應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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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拒絕具結(第315條) | 拒絕證言(第311條) |
|---|---|---|
| 行為態樣 | 出庭、回答,但拒絕為證言具結負責 | 拒絕陳述、不作證 |
| 處罰依據 | 準用第311條 | 本條直接規定 |
| 罰鍰額度 |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得連續處罰 |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得連續處罰 |
| 對證言效果 | 證言不當然失效,但證明力降低 | 無證言可供評價 |
| 救濟方式 | 十日內抗告(第484條) | 十日內抗告(第48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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