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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83 條(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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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原則上須待終局判決後一併上訴救濟。

Q · 程序進行中的裁定可以馬上抗告嗎?

原則不行,但「除別有規定外」藏例外名單

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原則上不得單獨抗告,須待終局判決後一併上訴。但開頭「除別有規定外」指向一份例外名單:駁回法官迴避(第36條)、移送管轄(第28條)、停止訴訟、駁回訴訟救助(第107條)等仍得獨立抗告。判斷關鍵在於該裁定是否屬法律明文允許的例外。

深度解讀

一個官司從開庭到判決可能經過幾十個裁定。如果每個都能跑到上級法院重審,案件永遠打不完。這條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程序進行中的裁定,原則上不能單獨抗告,要累積到最後你不服就跟判決一起上訴處理。這不是剝奪你的救濟權,是怕每個零碎爭議都拆開打,一個簡單案件可以拖到你小孩上大學。重點在『除別有規定外』這幾個字,它藏著一份名單:有些程序中裁定是例外,可以單獨抗告,像是駁回法官迴避聲請(第36條)、裁定移送管轄(第28條)、停止訴訟(第23條)、裁定准許訴訟參加或駁回等。規則是『原則不能但有名單』,不是『完全不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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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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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83 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