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3 條(假扣押規定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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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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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3條規定,假扣押的程序規則於假處分一律準用,僅第535、536條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Q · 假處分的程序規則要去哪裡找?
準用假扣押規定,僅535、536條例外
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假處分準用假扣押的全部程序規定:聲請、釋明、擔保、抗告(準用528條)、命起訴期間(529條)、撤銷(530條)、無過失賠償責任(531條),通通相同。唯一例外是第535條(假處分方法的酌定)與第536條(供擔保撤銷的限縮)有特別規定。讀懂假扣押526至531條,就讀懂假處分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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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短短一行的條文,卻承載了整部假處分程序的大半規則。它說:關於假扣押的規定,除了第 535、536 條另外規定以外,全部準用在假處分上。這種立法技術叫做「準用」,意思是程序規則不用重寫一遍,直接搬過來用。對你的實務意義非常具體:假處分的聲請、釋明、擔保、抗告、撤銷、賠償責任,通通跟假扣押一樣。抗告期限 10 天、自始不當會賠、本案不起訴會被撤銷、債權人未在期間起訴債務人可主動聲請撤銷,全部相同。這是法律給你的學習槓桿:讀懂假扣押的一整套程序(526 到 531),你就讀懂了假處分。反過來說,如果你或你的律師只專精假扣押卻說「假處分我沒辦過」,其實只差第 535 和 536 條兩條特別規定而已,沒有什麼神秘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為準用條款,將假扣押的程序規範整體援用於假處分,僅就第535條(假處分方法)與第536條(供擔保撤銷)兩項特別規定排除適用,是立法經濟與程序明確性折衷下的保全程序設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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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處分的抗告期限是幾天?
10天,跟假扣押一樣,依第533條準用第528條及第487條,從裁定書送達翌日起算。準用是法律上等同適用,期間、要件、效果一併移植。
Q2假處分被撤銷後我也要賠對方嗎?
會,依第533條準用第531條,同樣是無過失責任。符合自始不當或529條第4項、530條第3項撤銷事由,不用對方證明你有故意或過失。禁止行為型假處分造成的商業損失常大於帳戶扣押。
Q3為什麼只有535、536條不準用?
不是不準用,而是這兩條對假處分有特別規定。當特別規定與假扣押規則衝突時優先適用,其餘情況仍準用假扣押一般規則。
Q4假處分準用哪些規定?
聲請、釋明、擔保、抗告、命起訴期間、撤銷、無過失賠償全部準用假扣押,僅535、536條例外。
Q5民事訴訟法533條是什麼?
保全程序的準用條款,把假扣押整套程序規則一次援用到假處分,省去重複立法。
Q6什麼叫準用?
立法技術,將某條規定直接適用於性質相近之他事項,效力等同明文規定,不是模糊的『參考』。
Q7假處分和假扣押差在哪?
假扣押保全金錢請求,假處分保全金錢以外請求或定暫時狀態,程序規則因533條而大致相同。
Q8假處分被抗告程序怎麼走?
跟假扣押完全一樣:10日抗告期、陳述意見機會、抗告法院自為裁定,準用528條。
Q9假處分賠償責任怎麼算?
準用531條無過失責任,自始不當或法定撤銷事由成立即須賠,賠償範圍依實際損害。
Q10假處分供擔保撤銷怎麼辦?
走536條(不是527條),條件比假扣押嚴格,不是繳錢就能撤,須結合535條一起看。
Q11怎麼確認律師懂假處分?
先確認他熟假扣押526到531這六條,其餘都是準用衍生;這六條含糊就換人。
Q12假處分供擔保撤銷 536條 vs 假扣押 527條差在哪?
536條對假處分撤銷的限縮比527條嚴格,不是單純供擔保就能撤,這是533條但書排除的特別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假扣押 | 假處分 |
|---|---|---|
| 保全標的 |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 | 金錢以外請求/定暫時狀態 |
| 抗告期限 | 10日(528條) | 10日(準用528條) |
| 撤銷賠償 | 無過失責任(531條) | 無過失責任(準用531條) |
| 供擔保撤銷 | 527條 | 536條(更嚴格,特別規定) |
| 方法酌定 | 依法定 | 535條由法院酌定(特別規定) |
假扣押
- 保全標的
-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
- 抗告期限
- 10日(528條)
- 撤銷賠償
- 無過失責任(531條)
- 供擔保撤銷
- 527條
- 方法酌定
- 依法定
假處分
- 保全標的
- 金錢以外請求/定暫時狀態
- 抗告期限
- 10日(準用528條)
- 撤銷賠償
- 無過失責任(準用531條)
- 供擔保撤銷
- 536條(更嚴格,特別規定)
- 方法酌定
- 535條由法院酌定(特別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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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190913 制定)
因宣示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
(0231219 制定)
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假處分之裁定者,同時應定期間,命債權人向本案管轄法院聲請就假處分之當否為裁定。 債權人不於期間內為前項聲請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 第一項本案管轄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四條至第五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0920114 修正)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因本法第五百三十四條及第五百三十七條已刪除,本條爰配合修正。
因宣示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
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假處分之裁定者,同時應定期間,命債權人向本案管轄法院聲請就假處分之當否為裁定。 債權人不於期間內為前項聲請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 第一項本案管轄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四條至第五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因本法第五百三十四條及第五百三十七條已刪除,本條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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