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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33 條(假扣押規定之準用)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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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3條規定,假扣押的程序規則於假處分一律準用,僅第535、536條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Q · 假處分的程序規則要去哪裡找?

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假處分準用假扣押的全部程序規定:聲請、釋明、擔保、抗告(準用528條)、命起訴期間(529條)、撤銷(530條)、無過失賠償責任(531條),通通相同。唯一例外是第535條(假處分方法的酌定)與第536條(供擔保撤銷的限縮)有特別規定。讀懂假扣押526至531條,就讀懂假處分九成。

白話解讀

短短一行的條文,卻承載了整部假處分程序的大半規則。它說:關於假扣押的規定,除了第 535、536 條另外規定以外,全部準用在假處分上。這種立法技術叫做「準用」,意思是程序規則不用重寫一遍,直接搬過來用。對你的實務意義非常具體:假處分的聲請、釋明、擔保、抗告、撤銷、賠償責任,通通跟假扣押一樣。抗告期限 10 天、自始不當會賠、本案不起訴會被撤銷、債權人未在期間起訴債務人可主動聲請撤銷,全部相同。這是法律給你的學習槓桿:讀懂假扣押的一整套程序(526 到 531),你就讀懂了假處分。反過來說,如果你或你的律師只專精假扣押卻說「假處分我沒辦過」,其實只差第 535 和 536 條兩條特別規定而已,沒有什麼神秘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為準用條款,將假扣押的程序規範整體援用於假處分,僅就第535條(假處分方法)與第536條(供擔保撤銷)兩項特別規定排除適用,是立法經濟與程序明確性折衷下的保全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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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處分的抗告期限是幾天?

10天,跟假扣押一樣,依第533條準用第528條及第487條,從裁定書送達翌日起算。準用是法律上等同適用,期間、要件、效果一併移植。

Q2假處分被撤銷後我也要賠對方嗎?

會,依第533條準用第531條,同樣是無過失責任。符合自始不當或529條第4項、530條第3項撤銷事由,不用對方證明你有故意或過失。禁止行為型假處分造成的商業損失常大於帳戶扣押。

Q3為什麼只有535、536條不準用?

不是不準用,而是這兩條對假處分有特別規定。當特別規定與假扣押規則衝突時優先適用,其餘情況仍準用假扣押一般規則。

Q4假處分準用哪些規定?

聲請、釋明、擔保、抗告、命起訴期間、撤銷、無過失賠償全部準用假扣押,僅535、536條例外。

Q5民事訴訟法533條是什麼?

保全程序的準用條款,把假扣押整套程序規則一次援用到假處分,省去重複立法。

Q6什麼叫準用?

立法技術,將某條規定直接適用於性質相近之他事項,效力等同明文規定,不是模糊的『參考』。

Q7假處分和假扣押差在哪?

假扣押保全金錢請求,假處分保全金錢以外請求或定暫時狀態,程序規則因533條而大致相同。

Q8假處分被抗告程序怎麼走?

跟假扣押完全一樣:10日抗告期、陳述意見機會、抗告法院自為裁定,準用528條。

Q9假處分賠償責任怎麼算?

準用531條無過失責任,自始不當或法定撤銷事由成立即須賠,賠償範圍依實際損害。

Q10假處分供擔保撤銷怎麼辦?

走536條(不是527條),條件比假扣押嚴格,不是繳錢就能撤,須結合535條一起看。

Q11怎麼確認律師懂假處分?

先確認他熟假扣押526到531這六條,其餘都是準用衍生;這六條含糊就換人。

Q12假處分供擔保撤銷 536條 vs 假扣押 527條差在哪?

536條對假處分撤銷的限縮比527條嚴格,不是單純供擔保就能撤,這是533條但書排除的特別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假扣押假處分
保全標的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金錢以外請求/定暫時狀態
抗告期限10日(528條)10日(準用528條)
撤銷賠償無過失責任(531條)無過失責任(準用531條)
供擔保撤銷527條536條(更嚴格,特別規定)
方法酌定依法定535條由法院酌定(特別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保全法(仮差押え・仮処分の保全手続を共通規律)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301조(가처분에 가압류 규정 준용)
🇨🇳 中國民事诉讼法 保全制度(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无『準用』立法技术對應)
🇩🇪 德國ZPO § 936(einstweilige Verfügung:對 Arrest 規定之 entsprechende Anwendung)
🇫🇷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 référé(保全與緊急程序,無準用條款結構)
🇺🇸 美國Fed. R. Civ. P. 64–65(attachment 與 preliminary injunction,普通法無準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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