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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事訴訟法536假處分撤銷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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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2. 2.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3. 3.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6條讓債務人在金錢可達目的、將受難以補償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時,供擔保後免除或撤銷假處分;裁定未記載者仍可主動聲請。

Q · 被假處分凍住,可以拿錢把它解掉嗎?

可以,依民訴536條供擔保金即可聲請撤銷假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符合三條件之一即可供擔保後免除或撤銷假處分:一、假處分保全的請求可以用金錢給付達成;二、債務人將因假處分受到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三、有其他特別情事。最關鍵的是第二項,即使原假處分裁定沒有寫「准供擔保撤銷」,債務人仍可主動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前依第三項必須讓債權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擔保金額由法院酌定,可用現金或銀行保證書提供。

白話解讀

民事官司打到一半,對方搶先聲請假處分,幾天後你的銀行帳戶被凍結、不動產不能處分、公司業務動彈不得。多數人以為這個狀態會一直撐到判決,可能是兩三年。536 條就是那把鑰匙。三種情況你可以拿錢免除或撤銷假處分:對手要的東西用錢可以解決、假處分繼續下去會讓你受到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最關鍵的是第二項,就算當初的假處分裁定根本沒寫「准供擔保撤銷」這幾個字,你還是可以主動聲請。很多被假處分擊垮的中小企業老闆,不是因為法律沒給出口,是因為沒人告訴他們這個出口存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為假處分撤銷之核心規範,賦予債務人在符合「金錢可達目的」「難以補償重大損害」或「其他特別情事」三要件之一時,得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第二項補足裁定未記載供擔保撤銷時的聲請後門,第三項則以債權人陳述意見程序確保雙方利益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情況下法官最容易准我供擔保撤銷?

三條件中最常被認可的是「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能舉證每天具體虧損金額並證明損害無法事後完全回復者,過關率最高。法官特別重視不可逆性,例如員工離職、客戶轉到競爭對手、季節性商機錯過這種過了就不回來的損害。

Q2擔保金大概要準備多少?

法院依本案爭議金額和潛在損害酌定,沒有固定比例,實務常見從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到全額。擔保金可用銀行保證書代替現金,聲請時就要主動提出,否則法官預設可能裁定現金擔保。

Q3裁定有寫供擔保撤銷,跟我自己用第二項聲請有什麼差別?

差別在程序速度與舉證負擔。原裁定有寫者,提存擔保金即可撤銷;未寫者須走第536條第2項重新舉證三條件,法院還會請對方陳述意見,整個程序通常兩週到一個月。

Q4假處分可以解除嗎?

可以,依民訴536條符合三條件之一供擔保後即可聲請免除或撤銷假處分,是中小企業面對假處分的主要出口。

Q5假處分供擔保撤銷三條件差在哪?

一是請求可用金錢達目的、二是將受難以補償重大損害、三是其他特別情事,符合任一即可,第二項實務最常用。

Q6什麼叫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

指員工離職、客戶轉向、季節商機錯過等過了就不回來的不可逆損害,比單純金錢虧損更易被認定。

Q7536條供擔保撤銷跟527條假扣押撤銷差在哪?

536針對假處分、527針對假扣押,536是527的概念延伸,並透過第533條準用假扣押程序。

Q8假處分怎麼聲請撤銷?

評估三條件 → 蒐集逐日損害證據 → 備妥擔保 → 向原法院聲請 → 因應債權人陳述意見 → 提存擔保完成撤銷。

Q9假處分擔保金怎麼算?

法院依爭議金額與潛在損害酌定,無固定比例,實務常見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到全額,可用銀行保證書代替現金。

Q10聲請供擔保撤銷要花多少錢與時間?

主要成本是擔保金(可用保證書);裁定已記載者提存即可,未記載走第二項約兩週到一個月。

Q11怎麼證明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

提出訂單流失紀錄、客戶終止合作信件、員工離職統計、機器閒置成本等可逐日量化且不可逆的證據。

Q12供擔保撤銷 vs 抗告哪個快?

抗告針對裁定本身的合法性、耗時不定;供擔保撤銷直接以擔保換自由,符合條件時通常更快解除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依據舉證負擔程序速度債權人陳述意見
假處分裁定有記載准供擔保撤銷第536條第1項免再證三條件提存擔保金即可撤銷,較快原則不需
假處分裁定未記載供擔保撤銷第536條第2項須舉證符合三條件之一需法院裁定,約兩週到一個月必須(第3項)
假扣押供擔保撤銷對照第527條概念來源條文,準用關係見第533條視裁定記載而定視程序而定

依據

假處分裁定有記載准供擔保撤銷
第536條第1項
假處分裁定未記載供擔保撤銷
第536條第2項
假扣押供擔保撤銷對照
第527條

舉證負擔

假處分裁定有記載准供擔保撤銷
免再證三條件
假處分裁定未記載供擔保撤銷
須舉證符合三條件之一
假扣押供擔保撤銷對照
概念來源條文,準用關係見第533條

程序速度

假處分裁定有記載准供擔保撤銷
提存擔保金即可撤銷,較快
假處分裁定未記載供擔保撤銷
需法院裁定,約兩週到一個月
假扣押供擔保撤銷對照
視裁定記載而定

債權人陳述意見

假處分裁定有記載准供擔保撤銷
原則不需
假處分裁定未記載供擔保撤銷
必須(第3項)
假扣押供擔保撤銷對照
視程序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保全法第39条(特別の事情による保全取消し)—— 仮処分で債務者が担保提供等により取消しを求める制度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307조(특별사정에 의한 가처분의 취소)—— 특별한 사정이 있으면 담보 제공 후 가처분 취소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德國ZPO §923(Abwendungsbefugnis durch Hinterlegung der Lösungssumme),i.V.m. §936 für die einstweilige Verfügung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mainlevée d'une mesure conservatoire moyennant constitution d'une garantie suffisante)
美國Fed. R. Civ. P. 65 — preliminary injunction:被告得聲請解除(motion to dissolve),並有 injunction bond(Rule 65(c))擔保機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200131 制定)

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同為被告,夫或妻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0231219 制定)

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   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非有特別情事,法院不得許債務人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

(0920114 修正)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假處分係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保全其執行而設之程序,此種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如代以金錢之給付亦可滿足債權人之要求,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應許債務人得供擔保免為假處分或撤銷假處分,爰修正第一項。   二、前項情形,如法院為假處分裁定時,未記載債務人得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處分者,為維護債務人之權益,亦應許債務人得為聲請,爰增訂第二項。   三、准債務人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處分,攸關債權人之權益甚鉅,故法院依前二項規定為裁定前,應賦予債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其權益,爰增訂第三項。

(0200131 制定)

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同為被告,夫或妻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0231219 制定)

法院應就公示催告之聲請為裁定。   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非有特別情事,法院不得許債務人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

(0920114 修正)

一、假處分係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保全其執行而設之程序,此種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如代以金錢之給付亦可滿足債權人之要求,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應許債務人得供擔保免為假處分或撤銷假處分,爰修正第一項。   二、前項情形,如法院為假處分裁定時,未記載債務人得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處分者,為維護債務人之權益,亦應許債務人得為聲請,爰增訂第二項。   三、准債務人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處分,攸關債權人之權益甚鉅,故法院依前二項規定為裁定前,應賦予債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其權益,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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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規定:「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