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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36 條(假處分撤銷之原因)

  1. 1.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2. 2.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3. 3.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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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6條讓債務人在金錢可達目的、將受難以補償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時,供擔保後免除或撤銷假處分;裁定未記載者仍可主動聲請。

Q · 被假處分凍住,可以拿錢把它解掉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符合三條件之一即可供擔保後免除或撤銷假處分:一、假處分保全的請求可以用金錢給付達成;二、債務人將因假處分受到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三、有其他特別情事。最關鍵的是第二項,即使原假處分裁定沒有寫「准供擔保撤銷」,債務人仍可主動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前依第三項必須讓債權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擔保金額由法院酌定,可用現金或銀行保證書提供。

白話解讀

民事官司打到一半,對方搶先聲請假處分,幾天後你的銀行帳戶被凍結、不動產不能處分、公司業務動彈不得。多數人以為這個狀態會一直撐到判決,可能是兩三年。536 條就是那把鑰匙。三種情況你可以拿錢免除或撤銷假處分:對手要的東西用錢可以解決、假處分繼續下去會讓你受到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最關鍵的是第二項,就算當初的假處分裁定根本沒寫「准供擔保撤銷」這幾個字,你還是可以主動聲請。很多被假處分擊垮的中小企業老闆,不是因為法律沒給出口,是因為沒人告訴他們這個出口存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為假處分撤銷之核心規範,賦予債務人在符合「金錢可達目的」「難以補償重大損害」或「其他特別情事」三要件之一時,得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第二項補足裁定未記載供擔保撤銷時的聲請後門,第三項則以債權人陳述意見程序確保雙方利益平衡。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假處分可以解除嗎?

可以。依民訴536條,符合三條件之一供擔保後即可聲請免除或撤銷假處分。

Q2假處分擔保金大概要多少?

由法院依爭議金額與潛在損害酌定,無固定比例,實務常見從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到全額,可用銀行保證書代替現金。

Q3假處分裁定沒寫供擔保撤銷怎麼辦?

依536條第二項,裁定未記載時債務人仍可主動向原法院聲請供擔保後撤銷,這是民國92年增訂的後門。

Q4什麼叫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

指員工離職、客戶流失、季節商機錯過等過了就不回來的不可逆損害,比單純金錢虧損更易被法官認定。

Q5撤銷假處分跟本案輸贏有關嗎?

無關。本案訴訟與假處分撤銷是兩條獨立程序,撤銷假處分不代表本案會贏。

Q6聲請供擔保撤銷要多久?

裁定已記載者提存擔保金即可;未記載走536條第二項,需舉證並由債權人陳述意見,通常兩週到一個月。

Q7假處分撤銷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原核發假處分裁定的法院聲請,附三條件之一的釋明與擔保。

Q8債權人可以反對撤銷嗎?

可以。依536條第三項法院裁定前須使債權人陳述意見,債權人可證明請求無法用金錢替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依據舉證負擔程序速度債權人陳述意見
假處分裁定有記載准供擔保撤銷第536條第1項免再證三條件提存擔保金即可撤銷,較快原則不需
假處分裁定未記載供擔保撤銷第536條第2項須舉證符合三條件之一需法院裁定,約兩週到一個月必須(第3項)
假扣押供擔保撤銷對照第527條概念來源條文,準用關係見第533條視裁定記載而定視程序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保全法第39条(特別の事情による保全取消し)—— 仮処分で債務者が担保提供等により取消しを求める制度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307조(특별사정에 의한 가처분의 취소)—— 특별한 사정이 있으면 담보 제공 후 가처분 취소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德國ZPO §923(Abwendungsbefugnis durch Hinterlegung der Lösungssumme),i.V.m. §936 für die einstweilige Verfügung
🇫🇷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mainlevée d'une mesure conservatoire moyennant constitution d'une garantie suffisante)
🇺🇸 美國Fed. R. Civ. P. 65 — preliminary injunction:被告得聲請解除(motion to dissolve),並有 injunction bond(Rule 65(c))擔保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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