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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36 條(假處分撤銷之原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2. 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3.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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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bi2359
2 years ago
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並非假處分裁定應記載之事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