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36 條(假處分撤銷之原因)

  1. 1.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2. 2.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3. 3.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6條讓債務人在金錢可達目的、將受難以補償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時,供擔保後免除或撤銷假處分;裁定未記載者仍可主動聲請。

Q · 被假處分凍住,可以拿錢把它解掉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符合三條件之一即可供擔保後免除或撤銷假處分:一、假處分保全的請求可以用金錢給付達成;二、債務人將因假處分受到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三、有其他特別情事。最關鍵的是第二項,即使原假處分裁定沒有寫「准供擔保撤銷」,債務人仍可主動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前依第三項必須讓債權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擔保金額由法院酌定,可用現金或銀行保證書提供。

白話解讀

民事官司打到一半,對方搶先聲請假處分,幾天後你的銀行帳戶被凍結、不動產不能處分、公司業務動彈不得。多數人以為這個狀態會一直撐到判決,可能是兩三年。536 條就是那把鑰匙。三種情況你可以拿錢免除或撤銷假處分:對手要的東西用錢可以解決、假處分繼續下去會讓你受到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最關鍵的是第二項,就算當初的假處分裁定根本沒寫「准供擔保撤銷」這幾個字,你還是可以主動聲請。很多被假處分擊垮的中小企業老闆,不是因為法律沒給出口,是因為沒人告訴他們這個出口存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為假處分撤銷之核心規範,賦予債務人在符合「金錢可達目的」「難以補償重大損害」或「其他特別情事」三要件之一時,得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第二項補足裁定未記載供擔保撤銷時的聲請後門,第三項則以債權人陳述意見程序確保雙方利益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情況下法官最容易准我供擔保撤銷?

三條件中最常被認可的是「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能舉證每天具體虧損金額並證明損害無法事後完全回復者,過關率最高。法官特別重視不可逆性,例如員工離職、客戶轉到競爭對手、季節性商機錯過這種過了就不回來的損害。

Q2擔保金大概要準備多少?

法院依本案爭議金額和潛在損害酌定,沒有固定比例,實務常見從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到全額。擔保金可用銀行保證書代替現金,聲請時就要主動提出,否則法官預設可能裁定現金擔保。

Q3裁定有寫供擔保撤銷,跟我自己用第二項聲請有什麼差別?

差別在程序速度與舉證負擔。原裁定有寫者,提存擔保金即可撤銷;未寫者須走第536條第2項重新舉證三條件,法院還會請對方陳述意見,整個程序通常兩週到一個月。

Q4假處分可以解除嗎?

可以,依民訴536條符合三條件之一供擔保後即可聲請免除或撤銷假處分,是中小企業面對假處分的主要出口。

Q5假處分供擔保撤銷三條件差在哪?

一是請求可用金錢達目的、二是將受難以補償重大損害、三是其他特別情事,符合任一即可,第二項實務最常用。

Q6什麼叫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

指員工離職、客戶轉向、季節商機錯過等過了就不回來的不可逆損害,比單純金錢虧損更易被認定。

Q7536條供擔保撤銷跟527條假扣押撤銷差在哪?

536針對假處分、527針對假扣押,536是527的概念延伸,並透過第533條準用假扣押程序。

Q8假處分怎麼聲請撤銷?

評估三條件 → 蒐集逐日損害證據 → 備妥擔保 → 向原法院聲請 → 因應債權人陳述意見 → 提存擔保完成撤銷。

Q9假處分擔保金怎麼算?

法院依爭議金額與潛在損害酌定,無固定比例,實務常見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到全額,可用銀行保證書代替現金。

Q10聲請供擔保撤銷要花多少錢與時間?

主要成本是擔保金(可用保證書);裁定已記載者提存即可,未記載走第二項約兩週到一個月。

Q11怎麼證明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

提出訂單流失紀錄、客戶終止合作信件、員工離職統計、機器閒置成本等可逐日量化且不可逆的證據。

Q12供擔保撤銷 vs 抗告哪個快?

抗告針對裁定本身的合法性、耗時不定;供擔保撤銷直接以擔保換自由,符合條件時通常更快解除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依據舉證負擔程序速度債權人陳述意見
假處分裁定有記載准供擔保撤銷第536條第1項免再證三條件提存擔保金即可撤銷,較快原則不需
假處分裁定未記載供擔保撤銷第536條第2項須舉證符合三條件之一需法院裁定,約兩週到一個月必須(第3項)
假扣押供擔保撤銷對照第527條概念來源條文,準用關係見第533條視裁定記載而定視程序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保全法第39条(特別の事情による保全取消し)—— 仮処分で債務者が担保提供等により取消しを求める制度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307조(특별사정에 의한 가처분의 취소)—— 특별한 사정이 있으면 담보 제공 후 가처분 취소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德國ZPO §923(Abwendungsbefugnis durch Hinterlegung der Lösungssumme),i.V.m. §936 für die einstweilige Verfügung
🇫🇷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mainlevée d'une mesure conservatoire moyennant constitution d'une garantie suffisante)
🇺🇸 美國Fed. R. Civ. P. 65 — preliminary injunction:被告得聲請解除(motion to dissolve),並有 injunction bond(Rule 65(c))擔保機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