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5 條(假處分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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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5條規定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並得選任管理人或命令、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Q · 假處分的方法由誰決定?法院可以下什麼命令?
由法院以裁定酌定方法,得選任管理人或禁止對方特定行為
依民事訴訟法第535條,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該裁定並得選任管理人,以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這代表法院有廣泛的裁量空間,可依個案需要禁止對方變賣特定財產、召開特定股東會、繼續施工,或指派中立第三人接管爭議資產,是非金錢請求在本案判決前的保全工具。
白話解讀
民事法院手上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武器:還沒判決前,法院可以先命令對方不准做某些事。假處分就是這個武器的名字,535 條就是這把武器的鞘。條文說得很直白:用什麼方法、下什麼命令,法官自己看情況決定。可以禁止某個股東去開股東會,可以命令對方不准賣那塊爭議土地,可以派一個中立管理人接管爭議中的公司資產。這不是判決,這是判決還沒出來之前就先把對方的手綁起來的臨時命令。金錢類糾紛走假扣押,其他一切非金錢類的糾紛都走假處分。公司經營權爭奪、智慧財產侵害、配偶脫產、建商違規施工,這些真正分勝負的民事戰役,很多時候在假處分這一關就已經決定輸贏,而不是等到本案判決那一天。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5條為假處分方法之授權規範: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視個案以裁定酌定;該裁定並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其特徵在於賦予法院廣泛裁量權,使保全內容能對應非金錢請求的多樣性,與保全金錢債權的假扣押在功能上區分。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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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處分跟假扣押到底差在哪?
看你要保全的是什麼。你要的是錢(貨款、賠償、借款)就用假扣押,怕對方脫產讓你要不到。你要的是某個東西、某個狀態、某個行為不行為(土地不要被賣、股東會不要開、工程停下來)就用假處分,這就是第535條授權法院酌定方法的範圍。內行人提示:同時有金錢和非金錢請求,兩個分別聲請各自進行,一次把對方綁死,對方要脫困必須兩邊都供擔保。
Q2收到法院假處分通知,財產被凍結,第一件事該做什麼?
先看裁定書搞清楚三件事:對方請求的是什麼、法院凍結了什麼範圍、有沒有註明反擔保金額。如果有記載反擔保金,可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第536條)。如果沒寫,也可另行聲請供擔保撤銷。同時,債權人如果在法院指定期間(通常30日)內沒提本案訴訟,可聲請撤銷(準用第529條)。內行人提示:裁定沒寫起訴期限時,要主動聲請法院命對方限期起訴,起算點才會開始,否則可能被凍結半年仍動彈不得。
Q3法院的假處分可以下哪些命令?
依第535條,法院得以裁定酌定必要方法,並得選任管理人,以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實務上常見如:禁止變賣或移轉特定財產、禁止召開特定議程的股東會、禁止特定董事行使職權、命令工程停工、選任中立管理人接管爭議公司資產。內行人提示:聲請時把要禁止的行為寫得越具體精準,越容易獲准;範圍含糊籠統反而容易被駁回。
Q4假處分的方法由誰決定?
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依個案需要決定禁止行為、選任管理人等必要方法,法院裁量空間廣泛。
Q5假處分是什麼?
為保全非金錢請求,於本案判決前由法院命令或禁止特定行為、保全特定標的的暫時性救濟措施。
Q6假處分的管理人是什麼?
法院依第535條選任的中立第三人,於保全期間管理或接管爭議中的標的資產,避免被一方破壞。
Q7定暫時狀態處分跟假處分一樣嗎?
定暫時狀態處分(第538條)是假處分的一種,針對有爭執的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定暫時狀態。
Q8假處分怎麼聲請?
確認請求非金錢性質 → 界定保全方法 → 釋明急迫性 → 備擔保 → 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 → 獲准後執行。
Q9假處分擔保金怎麼準備?
通常須供擔保,金額由法院酌定,可用銀行定存單或政府公債代替現金,本案勝訴後解封。
Q10怎麼證明有聲請假處分的必要?
提出對方正在變賣財產、持續侵權、加速脫產的證據(如過戶紀錄、出貨單、會議通知)釋明急迫性。
Q11被假處分後怎麼解除?
可依第536條供反擔保聲請撤銷,或在債權人逾期未起訴時準用第529條聲請撤銷。
Q12假處分 vs 假扣押哪個適合我?
要錢(貨款、賠償)走假扣押;要制止行為或保住特定物、狀態走假處分。性質選錯法院會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假扣押 | 假處分(第535條) |
|---|---|---|
| 保全標的 | 金錢債權(貨款、賠償、借款) | 非金錢請求(特定物、狀態、行為或不行為) |
| 典型情境 | 怕對方脫產要不到錢 | 禁止賣地、禁開股東會、命令停工、禁用客戶名單 |
| 法院方法 | 查封、扣押財產 | 法院裁定酌定,得選任管理人或命令/禁止一定行為 |
| 用錯後果 | — | 性質選錯(該走假扣押卻聲請假處分)法院會駁回,浪費擔保金與時間 |
假扣押
- 保全標的
- 金錢債權(貨款、賠償、借款)
- 典型情境
- 怕對方脫產要不到錢
- 法院方法
- 查封、扣押財產
- 用錯後果
- —
假處分(第535條)
- 保全標的
- 非金錢請求(特定物、狀態、行為或不行為)
- 典型情境
- 禁止賣地、禁開股東會、命令停工、禁用客戶名單
- 法院方法
- 法院裁定酌定,得選任管理人或命令/禁止一定行為
- 用錯後果
- 性質選錯(該走假扣押卻聲請假處分)法院會駁回,浪費擔保金與時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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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200131 制定)
婚姻之無效、撤銷,確認其成立不成立,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之普通審判籍所在地或其死亡時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前項普通審判籍,不能依第二條規定定之者,以司法院命令定之。
(0231219 制定)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0341130 修正)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0570109 全文修正)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 假處分,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0920114 修正)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 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立法理由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應由法院依個案情形酌定之。而法院所酌定之方法,應記載於假處分裁定,以利執行,為求明確,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 假處分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強制執行法 第 137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491 條條文
婚姻之無效、撤銷,確認其成立不成立,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之普通審判籍所在地或其死亡時普通審判籍所在地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前項普通審判籍,不能依第二條規定定之者,以司法院命令定之。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 假處分,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應由法院依個案情形酌定之。而法院所酌定之方法,應記載於假處分裁定,以利執行,為求明確,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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