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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35 條(假處分之方法)

  1. 1.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
  2. 2.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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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5條規定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並得選任管理人或命令、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Q · 假處分的方法由誰決定?法院可以下什麼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535條,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該裁定並得選任管理人,以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這代表法院有廣泛的裁量空間,可依個案需要禁止對方變賣特定財產、召開特定股東會、繼續施工,或指派中立第三人接管爭議資產,是非金錢請求在本案判決前的保全工具。

白話解讀

民事法院手上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武器:還沒判決前,法院可以先命令對方不准做某些事。假處分就是這個武器的名字,535 條就是這把武器的鞘。條文說得很直白:用什麼方法、下什麼命令,法官自己看情況決定。可以禁止某個股東去開股東會,可以命令對方不准賣那塊爭議土地,可以派一個中立管理人接管爭議中的公司資產。這不是判決,這是判決還沒出來之前就先把對方的手綁起來的臨時命令。金錢類糾紛走假扣押,其他一切非金錢類的糾紛都走假處分。公司經營權爭奪、智慧財產侵害、配偶脫產、建商違規施工,這些真正分勝負的民事戰役,很多時候在假處分這一關就已經決定輸贏,而不是等到本案判決那一天。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5條為假處分方法之授權規範: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視個案以裁定酌定;該裁定並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其特徵在於賦予法院廣泛裁量權,使保全內容能對應非金錢請求的多樣性,與保全金錢債權的假扣押在功能上區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假處分的方法由誰決定?

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依個案需要決定禁止行為、選任管理人等方法。

Q2假處分跟假扣押差在哪?

假扣押保全金錢債權,假處分保全非金錢的特定物、狀態或行為不行為。

Q3法院可以下哪些假處分命令?

可選任管理人、禁止變賣特定財產、禁止召開股東會、命令停工等。

Q4什麼情況該聲請假處分?

對方可能脫產、持續侵權、破壞爭議標的,等本案判決會來不及時。

Q5假處分要繳擔保金嗎?

通常須供擔保,可用定存單或公債代替現金,勝訴後解封。

Q6被假處分了第一步怎麼辦?

先看裁定的反擔保金額,可供擔保聲請撤銷,並注意限期起訴規定。

Q7假處分後對方多久要起訴?

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期間(通常30日)內提本案訴訟,逾期可聲請撤銷。

Q8管理人是什麼角色?

法院選任的中立第三人,於假處分期間接管或管理爭議中的標的資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假扣押假處分(第535條)
保全標的金錢債權(貨款、賠償、借款)非金錢請求(特定物、狀態、行為或不行為)
典型情境怕對方脫產要不到錢禁止賣地、禁開股東會、命令停工、禁用客戶名單
法院方法查封、扣押財產法院裁定酌定,得選任管理人或命令/禁止一定行為
用錯後果性質選錯(該走假扣押卻聲請假處分)法院會駁回,浪費擔保金與時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保全法 第23条・第24条(仮処分命令の必要性・仮処分の方法)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300조·제305조(가처분의 목적·가처분의 방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3条(行为保全)
🇩🇪 德國ZPO §§ 935, 938, 940(einstweilige Verfügung, Inhalt der Anordn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834-835(référé / mesures conservatoires ou de remise en état)
🇺🇸 美國Fed. R. Civ. P. 65(Preliminary Inj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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