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5 條(假處分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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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5條規定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並得選任管理人或命令、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Q · 假處分的方法由誰決定?法院可以下什麼命令?
由法院以裁定酌定方法,得選任管理人或禁止對方特定行為
依民事訴訟法第535條,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該裁定並得選任管理人,以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這代表法院有廣泛的裁量空間,可依個案需要禁止對方變賣特定財產、召開特定股東會、繼續施工,或指派中立第三人接管爭議資產,是非金錢請求在本案判決前的保全工具。
深度解讀
民事法院手上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武器:還沒判決前,法院可以先命令對方不准做某些事。假處分就是這個武器的名字,535 條就是這把武器的鞘。條文說得很直白:用什麼方法、下什麼命令,法官自己看情況決定。可以禁止某個股東去開股東會,可以命令對方不准賣那塊爭議土地,可以派一個中立管理人接管爭議中的公司資產。這不是判決,這是判決還沒出來之前就先把對方的手綁起來的臨時命令。金錢類糾紛走假扣押,其他一切非金錢類的糾紛都走假處分。公司經營權爭奪、智慧財產侵害、配偶脫產、建商違規施工,這些真正分勝負的民事戰役,很多時候在假處分這一關就已經決定輸贏,而不是等到本案判決那一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假處分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強制執行法 第 137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491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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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