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5 條(假處分之方法)
- 1.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
- 2.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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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5條規定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並得選任管理人或命令、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Q · 假處分的方法由誰決定?法院可以下什麼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535條,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該裁定並得選任管理人,以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這代表法院有廣泛的裁量空間,可依個案需要禁止對方變賣特定財產、召開特定股東會、繼續施工,或指派中立第三人接管爭議資產,是非金錢請求在本案判決前的保全工具。
白話解讀
民事法院手上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武器:還沒判決前,法院可以先命令對方不准做某些事。假處分就是這個武器的名字,535 條就是這把武器的鞘。條文說得很直白:用什麼方法、下什麼命令,法官自己看情況決定。可以禁止某個股東去開股東會,可以命令對方不准賣那塊爭議土地,可以派一個中立管理人接管爭議中的公司資產。這不是判決,這是判決還沒出來之前就先把對方的手綁起來的臨時命令。金錢類糾紛走假扣押,其他一切非金錢類的糾紛都走假處分。公司經營權爭奪、智慧財產侵害、配偶脫產、建商違規施工,這些真正分勝負的民事戰役,很多時候在假處分這一關就已經決定輸贏,而不是等到本案判決那一天。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5條為假處分方法之授權規範: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視個案以裁定酌定;該裁定並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其特徵在於賦予法院廣泛裁量權,使保全內容能對應非金錢請求的多樣性,與保全金錢債權的假扣押在功能上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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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處分的方法由誰決定?▾
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依個案需要決定禁止行為、選任管理人等方法。
Q2假處分跟假扣押差在哪?▾
假扣押保全金錢債權,假處分保全非金錢的特定物、狀態或行為不行為。
Q3法院可以下哪些假處分命令?▾
可選任管理人、禁止變賣特定財產、禁止召開股東會、命令停工等。
Q4什麼情況該聲請假處分?▾
對方可能脫產、持續侵權、破壞爭議標的,等本案判決會來不及時。
Q5假處分要繳擔保金嗎?▾
通常須供擔保,可用定存單或公債代替現金,勝訴後解封。
Q6被假處分了第一步怎麼辦?▾
先看裁定的反擔保金額,可供擔保聲請撤銷,並注意限期起訴規定。
Q7假處分後對方多久要起訴?▾
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期間(通常30日)內提本案訴訟,逾期可聲請撤銷。
Q8管理人是什麼角色?▾
法院選任的中立第三人,於假處分期間接管或管理爭議中的標的資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假扣押 | 假處分(第535條) |
|---|---|---|
| 保全標的 | 金錢債權(貨款、賠償、借款) | 非金錢請求(特定物、狀態、行為或不行為) |
| 典型情境 | 怕對方脫產要不到錢 | 禁止賣地、禁開股東會、命令停工、禁用客戶名單 |
| 法院方法 | 查封、扣押財產 | 法院裁定酌定,得選任管理人或命令/禁止一定行為 |
| 用錯後果 | — | 性質選錯(該走假扣押卻聲請假處分)法院會駁回,浪費擔保金與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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