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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決字第 007597 號
要旨
關於信用合作社遭法院假處分裁定暫停選舉時,主管機關是否仍得依信用合作社法規定命令改選或召集改選疑義
主旨
關於信用合作社遭法院假處分裁定暫停選舉時,主管機關是否仍得依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命令改選或召集改選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一日台財融字第八七七六三五二六號函。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二月廿二日八八秘台廳民一字第○四二三五號函略以:「按假處分,係當事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對於請求標的為某種強制處分;或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其暫時狀態之特別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本件法院既已為假處分之裁定,係屬具體個案,主管機關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令其改選或召集改選,應視假處分裁定內容定之,本院為司法行政機關,就其體個案歉難表示意見。」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