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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3490 號
要旨
畸零地經法院假處分裁定不得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債權人可否就該畸零地申請調處疑義
主旨
關於畸零地經法院假處分裁定不得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債權人可否就該畸零地申請調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 (85) 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二四二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五年九月四日 (八五) 秘台廳民二字第一五五五○號函略以:「按假處分之內容,如係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處分行為,其效力僅及假處分之債務人,不及於債務人以外人之。且假處分並無排除法院強制執行之效力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四○三號判例參照) 。假處分債務人以外之人 (包括假處分之債權人) ,固非假處分效力所及,惟如欲對假處分之財產加以執行,必須取得執行名義,始能為之。來函所詢假處分裁定之債權人以鄰地所有權人身分,得否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調處乙節,事涉該法條所定「調處」之法律性質為何,宜由該法之主管機關本其職權認定之,本院歉難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