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45 條(鄰接土地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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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調處,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調處;調處不成時,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徵收之補償,土地以市價為準,建築物以重建價格為準,所有權人如有爭議,由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 2.徵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辦理出售時應予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申請人,經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售予申請人,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之。但原申請人有優先承購權。標售所得超過徵收補償者,其超過部分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 3.第一項範圍內之土地,屬於公有者,准照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45 條規定畸零地與鄰地協議不成時得申請調處,調處不成可預繳承買價款請求政府徵收鄰地後辦理出售,原申請人有優先承購權。
Q · 鄰居不肯合併又開天價,我的畸零地就只能擺著?
不是。建築法第 45 條給畸零地所有權人調處與請求徵收的權利
依建築法第 45 條,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地協議不成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調處,政府須於收到申請起一個月內處理。調處不成,可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政府徵收鄰地後辦理出售,原申請人有優先承購權。徵收補償土地以市價、建築物以重建價格為準,有爭議由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鄰地屬公有者,准照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
深度解讀
第44條告訴你畸零地不能蓋,但沒告訴你怎麼辦。第45條才是真正的工具。當你的地被卡住、鄰居坐地起價,你可以申請調處(縣市政府收到後一個月內必須處理)。調處不成,重點來了:你可以預繳承買價款,要求政府把鄰地徵收後賣給你。徵收的補償按市價,鄰居的不滿不能擋下這個程序。實務上知道這條的買主,談判時會直接告訴鄰居:「要嘛我們合理價談,要嘛走徵收。」很多原本獅子大開口的鄰居,這時候就軟下來了。這條的力量不在於最後真的徵收,而在於它的存在改變了談判桌上的氣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所有權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調處名詞
- 徵收名詞
- 地價評議名詞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土地法 第 25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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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