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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秘台廳民二字第 07276 號
要旨
假處分之方法及如何執行?係受理假處分之法院及執行法院之權責範圍
全文內容
按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假處分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七章定有專章,故假處分之方法及如何執行,係受理假處分之法院及執行法院之權責範圍。本件來函所詢主管機關受理公司變更登記中,該代表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董事長經法院裁定假處分禁止行使職權,並已為強制執行時,主管機關應否受執行命令之拘束乙事,涉及假處分裁定之效力及如何執行之問題,依首開說明,應由為裁定之法院及執行法院依職權認定之,本院歉難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