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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秘台廳民二字第 072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假處分之方法及如何執行?係受理假處分之法院及執行法院之權責範圍

全文內容

按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假處分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七章定有專章,故假處分之方法及如何執行,係受理假處分之法院及執行法院之權責範圍。本件來函所詢主管機關受理公司變更登記中,該代表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董事長經法院裁定假處分禁止行使職權,並已為強制執行時,主管機關應否受執行命令之拘束乙事,涉及假處分裁定之效力及如何執行之問題,依首開說明,應由為裁定之法院及執行法院依職權認定之,本院歉難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秘台廳民二字第 072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5 月 01 日發布,要旨:假處分之方法及如何執行?係受理假處分之法院及執行法院之權責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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