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91 條(適用法律之準據(二)-民訴法)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491條讓附帶民事訴訟準用民訴10項規定,含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三項保全程序,是被害人凍結被告財產的法源。
Q · 刑事案件還沒判,我能凍結對方財產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附帶民事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的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規定。被害人在刑事起訴後就可立即聲請假扣押,不需等判決確定。要件是釋明請求權基礎、釋明對方脫產風險、提供擔保金(實務約請求金額1/3)。法院裁准後可凍結對方帳戶、不動產、車輛。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列了一張十項清單,表面上看像技術性條文:當事人能力、共同訴訟、訴訟參加、代理人、停止程序、當事人到場、和解、捨棄判決、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不細讀會覺得就是一張枯燥的清冊。但裡面藏著被害人最強的追債武器:第 10 款的「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刑事案件打到判決要好幾年,這段期間被告最容易做的事就是脫產:把房子過戶給爸媽、帳戶的錢轉到親戚、車輛掛名變更。等你判決下來、跑去執行,名下只剩一堆債務。但如果你懂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同時聲請假扣押,法院可以先凍結對方的帳戶、不動產、車輛。等判決下來的時候,錢還在那裡等你拿。這份清單的其他 9 項是程序輔助,第 10 項才是真正決定你「拿得到錢還是拿不到」的分水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為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準用條款,明文列舉10項民事訴訟法規定於附帶民事程序中準用,包括當事人能力、共同訴訟、訴訟參加、訴訟代理人、程序停止、本人到場、和解、捨棄判決、撤回,以及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其中第10款使被害人能在刑事審理中即時保全債權,是民事救濟實效性的關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491條是什麼?▾
附帶民事訴訟準用民訴10項規定的明文清單,含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Q2附帶民事可以準用民訴哪些事?▾
10項:當事人能力、共同訴訟、訴訟參加、代理人、程序停止、本人到場、和解、捨棄判決、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Q3刑訴491條第10款怎麼用?▾
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財產,在刑事案件還沒判決時就能執行
Q4假扣押要多少擔保金?▾
實務約請求金額1/3,可用銀行履約保證書或定期存單抵繳免動現金
Q5假扣押聲請費多少?▾
新台幣1000元(民訴第77-19條)
Q6刑事還沒判就可以聲請假扣押嗎?▾
可以。對方一被起訴你就可以聲請,越早越好以防脫產
Q7假扣押要多久能裁定?▾
緊急案件加註「急速處理」最快1-3工作日,一般7-14天
Q8假扣押被駁回怎麼辦?▾
提抗告或補正釋明後重新聲請。常見駁回理由是釋明不足或擔保金不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itle | columns | rows |
|---|---|---|
| 三項保全程序差異 | [ "項目", "適用情境", "標的", "效果" ] | [ [ "假扣押", "金錢請求", "對方財產(不動產、動產、債權)", "禁止處分凍結" ], [ "假處分", "非金錢請求", "爭執標的物或法律關係", "暫時維持現狀" ], [ "假執行", "已獲勝訴判決", "判決命給付標的", "判決確定前即可強制執行" ]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