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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91 條(適用法律之準據(二)-民訴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 四、訴訟代理人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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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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