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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0440 號
要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規定
主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規定,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請 查照。
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 491 條所定附帶民事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事項,雖未含調解程序,惟附帶民事訴訟之本質仍為民事訴訟,基於保障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應可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規定。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高雄少年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