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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20957 號
要旨
假處分,係當事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對於請求標的為某種強制處分,或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其暫時狀態之特別訴訟程序
全文內容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七年六月三日 (八七)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一二三三號函復略以:「按假處分,係當事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對於請求標的為某種強制處分,或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其暫時狀態之特別訴訟程序。又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法院為債務人不得行使董事職權之假處分裁定後,主管機關是否核備其董事補選之行為,要屬行政裁量之範圍,本院歉難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