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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一字第 04235 號
要旨
信用合作社業經法院裁定假處分命其暫停選舉,係屬具體個案,主管機關得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 16 條第 3 項令其改選或召集改選,應視假處分裁定內容定之
全文內容
按假處分,係當事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對於請求標的為某種強制處分;或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其暫時狀態之特別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 535 條之規定,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本件法院已為假處分之裁定,係屬具體個案,主管機關得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令其改選或召集改選,應視假處分裁定內容定之,本院為司法行政機關,就具體個案歉難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