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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秘台廳民二字第 063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假處分之方法及如何執行,係受理假處分之法院及執行法院之權責範圍

全文內容

按假處分之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假處分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五章定有專章,故假處分之方法及如何執行,係受理假處分之法院及執行法院之權責範圍。查本件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度全更字第四號假處分裁定,禁止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變更董監事、減資、公司章程等變更登記之行為,並經執行在案,來函所詢主管機關可否准盛○○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自行召集股東會乙節,事涉假處分方法及效力範圍,依首開說明,應由為裁定之方院及執行法院依職權認定之,本院就繫屬於法院之具體事件歉難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秘台廳民二字第 063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4 月 22 日發布,要旨:假處分之方法及如何執行,係受理假處分之法院及執行法院之權責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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