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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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4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假處分管轄統一準用假扣押規定,現見第524條。
Q · 民事訴訟法第534條還能用嗎?
不能,92年已刪除,改看第524條
民事訴訟法第 534 條已於民國 92 年修法刪除。原本它規範假處分的特別管轄(急迫時可向標的所在地法院聲請),刪除理由是假處分與假扣押同屬保全程序、管轄原則應統一。現行假處分管轄依第 533 條準用假扣押規定,實際管轄法院規定在第 524 條。
白話解讀
原本規定假處分管轄有特殊規則(急迫時可向標的所在地法院聲請),但與假扣押管轄原則重疊且製造差別待遇。民國 92 年統一管轄規則後,本條功能被第 524 條吸收,失去獨立存在必要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3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假處分之管轄法院及急迫情形之例外。民國 92 年刪除後,假處分管轄統一準用假扣押之第 524 條,不再有獨立的特別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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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34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92年刪除的條文,原規範假處分管轄,現由第524條統一適用。
Q2第534條刪除前規定什麼?
規定假處分由本案管轄法院管轄,急迫時得由標的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轄。
Q3現在聲請假處分要向哪個法院?
依第533條準用第524條,向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所在地法院聲請。
Q4第534條和現行第524條差在哪?
第534條是已刪除的假處分特別管轄,第524條是現行統一適用的假扣押管轄規定。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190913 制定)
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
(0231219 制定)
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假處分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092011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假處分與假扣押同為保全執行之程序,雖因性質上有其不同之處,而有相異之規定,惟就管轄方面而言,應均以便利債權人聲請為原則,不宜有所差別。故假處分之聲請,應與假扣押相同,由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俾債權人自行斟酌擇向何法院為之,殊無特別限制之必要,爰將本條刪除。
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
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
假處分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一、本條刪除。 二、假處分與假扣押同為保全執行之程序,雖因性質上有其不同之處,而有相異之規定,惟就管轄方面而言,應均以便利債權人聲請為原則,不宜有所差別。故假處分之聲請,應與假扣押相同,由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俾債權人自行斟酌擇向何法院為之,殊無特別限制之必要,爰將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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