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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3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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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4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假處分管轄統一準用假扣押規定,現見第524條。

Q · 民事訴訟法第534條還能用嗎?

民事訴訟法第 534 條已於民國 92 年修法刪除。原本它規範假處分的特別管轄(急迫時可向標的所在地法院聲請),刪除理由是假處分與假扣押同屬保全程序、管轄原則應統一。現行假處分管轄依第 533 條準用假扣押規定,實際管轄法院規定在第 524 條。

白話解讀

原本規定假處分管轄有特殊規則(急迫時可向標的所在地法院聲請),但與假扣押管轄原則重疊且製造差別待遇。民國 92 年統一管轄規則後,本條功能被第 524 條吸收,失去獨立存在必要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3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假處分之管轄法院及急迫情形之例外。民國 92 年刪除後,假處分管轄統一準用假扣押之第 524 條,不再有獨立的特別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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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34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92年刪除的條文,原規範假處分管轄,現由第524條統一適用。

Q2第534條刪除前規定什麼?

規定假處分由本案管轄法院管轄,急迫時得由標的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轄。

Q3現在聲請假處分要向哪個法院?

依第533條準用第524條,向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所在地法院聲請。

Q4第534條和現行第524條差在哪?

第534條是已刪除的假處分特別管轄,第524條是現行統一適用的假扣押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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