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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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4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假處分管轄統一準用假扣押規定,現見第524條。
Q · 民事訴訟法第534條還能用嗎?
不能,92年已刪除,改看第524條
民事訴訟法第 534 條已於民國 92 年修法刪除。原本它規範假處分的特別管轄(急迫時可向標的所在地法院聲請),刪除理由是假處分與假扣押同屬保全程序、管轄原則應統一。現行假處分管轄依第 533 條準用假扣押規定,實際管轄法院規定在第 524 條。
深度解讀
原本規定假處分管轄有特殊規則(急迫時可向標的所在地法院聲請),但與假扣押管轄原則重疊且製造差別待遇。民國 92 年統一管轄規則後,本條功能被第 524 條吸收,失去獨立存在必要而刪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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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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