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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一字第 04919 號
要旨
關於不同法院先後所為假處分裁定,其內容相互牴觸,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如何配合辦理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不同法院先後所為假處分裁定,其內容相互牴觸,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如何配合辦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三月八日經 (83) 商字第二○三五三五號函。
二 經本院民事廳提供研究意見如後:
假處分具有各種不同之內容,假處分執行後,可否再聲請假處分,應視其內容是否相互牴觸而定。先後假處分之裁定內容如相互牴觸,應以執行之先後決定其優劣,即其中一假處分已執行後,不得再執行後一假處分。故法院如因不知前一假處分執行情形,而再執行後一假處分,並函請公司登記鋹管機關辦理登記時,應如何配合辦理,似宜由該登記主管機關,參照上述意旨,本於職權斟酌處理之。
三 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案件,仍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