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7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37 條已於民國 92 年刪除,原假處分再審查機制由現行抗告程序(第 533 條準用第 528 條)取代。
Q · 民事訴訟法第537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 537 條已於民國 92 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由標的所在地地方法院做假處分裁定時,應定期命債權人向本案管轄法院再聲請審查當否。立法者認為本法既設審級制度,不服假處分裁定應循抗告程序救濟,此「同審級重複審查」非但無必要且造成程序延宕,故予刪除。現行救濟改依第 533 條準用第 528 條的抗告程序處理。
白話解讀
這條已於民國 92 年刪除。原本規定的是:由請求標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做假處分裁定時,應同時定期間命債權人向本案管轄法院聲請就該假處分的當否再做一次裁定。立法者在 92 年認為,既然本法已設有完整的審級制度,當事人對不服的假處分裁定應循抗告程序救濟,原本這種「同審級重複審查」的設計非但無必要,反而會造成程序重複與延宕,因此予以刪除。這條的歷史意義在於:它見證了台灣保全程序從「雙重審查」走向「單軌抗告」的簡化過程,也反映了 92 年大幅修正民訴法保全程序章節的整體思路:程序迅速、救濟明確、避免疊床架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3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保全程序章節,規範假處分裁定後的再審查機制。民國 92 年修法時,因與審級制度下的抗告救濟重複而遭刪除,現行制度由第 533 條準用第 528 條的抗告程序取代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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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37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假處分標的所在地法院應命債權人向本案法院再聲請審查。
Q2第537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 92 年保全程序章節大修時刪除。
Q3為什麼要刪除第537條?▾
與審級制度下的抗告救濟重複,造成同審級程序疊床架屋與延宕。
Q4刪除後假處分怎麼救濟?▾
改依第 533 條準用第 528 條的抗告程序救濟。
Q5第537條和第537條之1有關係嗎?▾
無直接延續關係,537 之 1~之 4 是另就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的新增規定。
Q6舊判決引用第537條還算數嗎?▾
92 年前的歷史判決可能引用,但現行案件不再適用該條。
Q7查現行假處分規定要看哪幾條?▾
第 532、533、535、536 條及第 528 條抗告規定。
Q8第537條刪除影響債權人權利嗎?▾
不影響。抗告程序已保障兩造陳述意見,程序權保障未降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deletion | after_deletion |
|---|---|---|
| 救濟設計 | 標的所在地法院做裁定後,定期命債權人向本案法院再聲請審查(同審級重複審查) | 不服假處分裁定循抗告程序,由上級審處理(單軌抗告) |
| 程序權保障 | 靠重複審查 | 依第 533 條準用第 528 條第 2 項,抗告法院裁定前使兩造陳述意見 |
| 效率 | 程序重複、易延宕 | 程序簡化、迅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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