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7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37 條已於民國 92 年刪除,原假處分再審查機制由現行抗告程序(第 533 條準用第 528 條)取代。
Q · 民事訴訟法第537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 537 條已於民國 92 年刪除。原條文規定,由標的所在地地方法院做假處分裁定時,應定期命債權人向本案管轄法院再聲請審查當否。立法者認為本法既設審級制度,不服假處分裁定應循抗告程序救濟,此「同審級重複審查」非但無必要且造成程序延宕,故予刪除。現行救濟改依第 533 條準用第 528 條的抗告程序處理。
白話解讀
這條已於民國 92 年刪除。原本規定的是:由請求標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做假處分裁定時,應同時定期間命債權人向本案管轄法院聲請就該假處分的當否再做一次裁定。立法者在 92 年認為,既然本法已設有完整的審級制度,當事人對不服的假處分裁定應循抗告程序救濟,原本這種「同審級重複審查」的設計非但無必要,反而會造成程序重複與延宕,因此予以刪除。這條的歷史意義在於:它見證了台灣保全程序從「雙重審查」走向「單軌抗告」的簡化過程,也反映了 92 年大幅修正民訴法保全程序章節的整體思路:程序迅速、救濟明確、避免疊床架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3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保全程序章節,規範假處分裁定後的再審查機制。民國 92 年修法時,因與審級制度下的抗告救濟重複而遭刪除,現行制度由第 533 條準用第 528 條的抗告程序取代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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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37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 537 條已於民國 92 年刪除,現行案件不再適用,相關救濟改依第 533 條準用第 528 條的抗告程序辦理。
Q2為什麼要刪除第537條?▾
因本法已設審級制度,不服假處分裁定應循抗告程序救濟,原條文的同審級重複審查設計非但無必要,反而造成程序重複與延宕,故於民國 92 年刪除。
Q3刪除後假處分怎麼救濟?▾
改依第 533 條準用第 528 條的抗告程序,抗告法院裁定前應使兩造陳述意見,程序權保障未降低。
Q4民事訴訟法第537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假處分標的所在地法院應定期命債權人向本案法院再聲請審查當否。
Q5什麼是假處分的再審查機制?▾
舊制下假處分裁定後須由本案法院再審查一次當否,屬同審級重複審查,92 年已廢除。
Q6第537條屬於民訴法哪一編?▾
第八編保全程序,與假扣押、假處分規定同章。
Q7什麼叫已刪除條文?▾
經立法程序廢止、不再具法律效力的條文,僅具沿革與研究意義。
Q8現在不服假處分裁定怎麼救濟?▾
依第 533 條準用第 528 條提起抗告,由上級審審理,裁定前使兩造陳述意見。
Q9怎麼查第537條的刪除理由?▾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或看 92 年民訴法修正立法理由。
Q10舊書狀引到第537條怎麼處理?▾
改引現行第 532、533、535 條與第 528 條抗告規定,刪除已失效條文引用。
Q11怎麼確認一條法條是否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現狀,標示「(刪除)」即為已廢止。
Q12第537條 vs 第537條之1有什麼不同?▾
537 是已刪除的假處分再審查規定;537 之 1 是另就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的新增規定,兩者無延續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deletion | after_deletion |
|---|---|---|
| 救濟設計 | 標的所在地法院做裁定後,定期命債權人向本案法院再聲請審查(同審級重複審查) | 不服假處分裁定循抗告程序,由上級審處理(單軌抗告) |
| 程序權保障 | 靠重複審查 | 依第 533 條準用第 528 條第 2 項,抗告法院裁定前使兩造陳述意見 |
| 效率 | 程序重複、易延宕 | 程序簡化、迅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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