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7-1 條(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程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押收債務人之財產或拘束其自由者,應即時聲請法院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 前項聲請,專屬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其自由之行為地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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