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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37-1 條(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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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押收債務人之財產或拘束其自由者,應即時聲請法院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2. 2.前項聲請,專屬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其自由之行為地地方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37條之1,自助行為押收財產或拘束自由後,須即時向行為地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逾時即失合法性。

Q · 自己押住欠錢的人之後,接下來要做什麼才不會違法?

要。押人或扣財產後須即時向行為地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537條之1,當你依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其自由,必須「即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實務上「即時」指當天或最遲翌日工作日,且專屬「行為地」的地方法院管轄,不是你或對方戶籍地。沒在時限內聲請,原本合法的押收會轉成涉嫌妨害自由或竊盜的不法行為。

深度解讀

法律上有一個你大概沒聽過的權利叫「自助行為」(民法第151條):當你看到欠你錢的人正準備脫產逃跑,可以當場押住他或扣住他的財產。聽起來像私刑,但這是法律給你的合法武器。問題是這個武器有保險絲:一旦你動手了,必須「即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要求法院凍結對方財產或限制其行動的緊急程序),把你的私力救濟轉換成國家認可的程序。沒做這一步,你會從合法的債權人變成涉嫌妨害自由或竊盜的被告。537-1 條就是這道保險絲的開關,告訴你聲請的時機(即時)和地點(行為地的地方法院,不是你戶籍地或對方戶籍地)。「即時」的法院實務認定是當天或最遲翌日,不是等律師上班,不是等你冷靜下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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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37-1 條規定:「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押收債務人之財產或拘束其自由者,應即時聲請法院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3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3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