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 537-1 條(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程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押收債務人之財產或拘束其自由者,應即時聲請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2. 前項聲請,專屬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其自由之行為地地方法院管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