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7-2 條(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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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7條之2規定,自助行為後的保全聲請法院須即時裁定,拘束債務人自由者非經兩造言詞陳述不得准許。
Q · 壓住對方、扣住財物後聲請法院,法院會怎麼處理?
法院須即時裁定,扣人的還要兩造到場言詞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537條之2,法院收到自助行為後的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必須立即調查並裁定,不得拖延;若不符合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要件或有其他不應准許情形,應即以裁定駁回。特別的是:如果聲請涉及『拘束債務人自由』(例如把人扣住),法院不能只看書面,必須命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到庭以言詞陳述後,才能作成准許裁定,這是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的程序要求。
深度解讀
便利商店店員壓住搶匪等警察來、房東抓住半夜搬家逃跑的房客扣下他的東西,這些行為法律上叫「自助行為」,民法第 151 條給你這個權利,但它同時要求你立刻把案子丟給法院。這條(民事訴訟法第 537 之 2 條)就是規定法院要怎麼處理你丟過來的案子。重點有兩個:第一,法院必須「馬上」裁定,不能拖,因為你已經私下扣了別人的財產或限制別人的自由,這件事性質上等於用自己的手執行了還沒經過審判的處分,時間越久越危險。第二,如果你扣的是「人」(而不只是財物),法院不能只看書面決定,必須把你和被扣的人都叫來當面說清楚(言詞陳述)。這個程序保障不是形式主義,這是憲法等級的人身自由保護。知道這條的店家和律師知道:壓住對方是武器,但只有法院的及時背書才能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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