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7-2 條(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第一項之聲請,法院應即調查裁定之;其不合於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或有其他不應准許之情形者,法院應即以裁定駁回之。
- 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聲請者,法院為准許之裁定,非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言詞為陳述,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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