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7-3 條(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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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7條之3規定,債權人自助行為後須將債務人或財產送交法院,拘束自由自送交時起不得逾24小時,逾時即構成妨害自由。
Q · 抓到跑路的欠債者後,可以關他多久?
送交法院起最多24小時,逾時即違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37條之3第2項,債權人拘束債務人自由後,自送交法院時起不得逾24小時。送交前的運送時間不算入,但不得故意拖延。聲請若被法院駁回,依第3項應立即發還押收財產或回復債務人自由,否則構成二次違法。
深度解讀
大部分人不知道,在法律上你可以動手抓人。當你的債權快要跑掉了,對方正要把名下財產轉走、正要搭機出境、正要把東西銷毀,而你根本來不及跑法院的時候,民法第151條給你一個「自助行為」的權利:你可以扣住他的東西,甚至拘束他的自由。聽起來很豪氣。但豪氣後面跟著這條冷冰冰的條文。它說:你動手了以後,必須立刻把人或財產送到法院,而且拘束債務人自由的時間,從送交法院那一秒開始算,最多24小時。超過一秒,你就從行使正當權利的人,變成刑法上妨害自由的加害者。這條法律是自助行為的出口管制站:進去的時候你是受害者,出來的時候看你懂不懂這條。懂了你站著走出去,不懂你坐著進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債權人名詞
- 第五百三十七條之一條文
- 拘束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駁回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537-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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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