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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537-3 條(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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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權人依第五百三十七條之一為聲請時,應將所押收之財產或被拘束自由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處理。但有正當理由不能送交者,不在此限。
  2. 2.法院為裁定及開始執行前,應就前項財產或債務人為適當之處置。但拘束債務人之自由,自送交法院時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3. 3.債權人依第一項規定將所押收之財產或拘束自由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者,如其聲請被駁回時,應將該財產發還於債務人或回復其自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7條之3規定,債權人自助行為後須將債務人或財產送交法院,拘束自由自送交時起不得逾24小時,逾時即構成妨害自由。

Q · 抓到跑路的欠債者後,可以關他多久?

送交法院起最多24小時,逾時即違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37條之3第2項,債權人拘束債務人自由後,自送交法院時起不得逾24小時。送交前的運送時間不算入,但不得故意拖延。聲請若被法院駁回,依第3項應立即發還押收財產或回復債務人自由,否則構成二次違法。

深度解讀

大部分人不知道,在法律上你可以動手抓人。當你的債權快要跑掉了,對方正要把名下財產轉走、正要搭機出境、正要把東西銷毀,而你根本來不及跑法院的時候,民法第151條給你一個「自助行為」的權利:你可以扣住他的東西,甚至拘束他的自由。聽起來很豪氣。但豪氣後面跟著這條冷冰冰的條文。它說:你動手了以後,必須立刻把人或財產送到法院,而且拘束債務人自由的時間,從送交法院那一秒開始算,最多24小時。超過一秒,你就從行使正當權利的人,變成刑法上妨害自由的加害者。這條法律是自助行為的出口管制站:進去的時候你是受害者,出來的時候看你懂不懂這條。懂了你站著走出去,不懂你坐著進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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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37-3 條規定:「債權人依第五百三十七條之一為聲請時,應將所押收之財產或被拘束自由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處理。但有正當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3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3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