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7-4 條(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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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7條之4規定,拘束債務人自由的假扣押或假處分後、本案未繫屬者,債權人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起訴,逾期法院得撤銷裁定。
Q · 被法院拘束自由後,債權人沒在期限內起訴會怎樣?
逾5日未起訴,法院得撤銷保全並釋放債務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537條之4,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本案尚未繫屬者,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正式起訴。逾期未起訴,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裁定,債務人即恢復自由。這裡的5日是日曆天,起訴指正式遞狀進入法院系統。
深度解讀
民事訴訟中,國家機器原則上不「抓人」:欠錢不還是民事糾紛,頂多查扣財產,不會動到人身自由。但民訴法第537-1條開了一個極罕見的例外,在特定情況下(例如外籍船長即將出港讓債權人求償無門),法院可以拘束債務人的人身自由。這條 537-4 就是那個例外的剎車:一旦國家動用了這種最嚴厲的保全手段,債權人就只有 5 天可以正式起訴。超過 5 天,就算你準備了再厚的證據,法院會撤銷拘束,債務人立刻恢復自由。這 5 天不是「工作日 5 天」,是日曆天數。而且「起訴」是指正式遞狀進入法院系統,不是發存證信函、不是寄律師函。很多第一次用這個程序的律師都栽在這裡:以為自己已經動作了,其實根本沒送進收狀窗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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