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7-4 條(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起訴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本案尚未繫屬者,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起訴;逾期未起訴時,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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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本案尚未繫屬者,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起訴;逾期未起訴時,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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