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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38 條(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2.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3.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4.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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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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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II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III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IV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 擔保提存 提存法 * 經營權爭奪 公司派通常會對市場派召開之股東臨時會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根據實證統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不乏被駁回 🔵方嘉麟師: 實務操作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常被駁回,除非召開股東臨時會之人的「人品」壞到不行
arden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假扣押/假處分 都不能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