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8 條(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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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得聲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Q · 官司還沒打完,能先請法院凍結現狀嗎?
能。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可在判決前先鎖住局面
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於爭執的法律關係中,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當事人可在本案判決前聲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得命對方先為一定之給付(如繼續發薪、停止販售)。需具備三要件:有爭執的法律關係、不處分會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法院裁定前原則上應使兩造有陳述機會。
深度解讀
訴訟世界有個殘酷現實:打完一場官司平均一到三年,但現實世界的損害三週就能發生。股權被稀釋、員工被解僱、侵權商品上架、違建鋪設完成,等你拿到判決,一切已經太遲。這條就是為這個時間差而設計的制度。你可以在本案訴訟還在進行時,聲請法院先凍結現狀,或直接命對方做某件事(例如繼續發薪、停止販售)。這不是終局判決,是終局裁定做成前的緊急煞車。但門檻比多數人想像的高:必須有爭議中的法律關係、必須證明不處分會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而且本案訴訟必須能確定這個爭議關係。三個要件缺一不可。擔保金實務上常從數百萬到數億,這是訴訟裡最強大也最昂貴的武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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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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