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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538 條(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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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2. 2.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3. 3.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4. 4.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得聲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Q · 官司還沒打完,能先請法院凍結現狀嗎?

能。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可在判決前先鎖住局面

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於爭執的法律關係中,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當事人可在本案判決前聲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得命對方先為一定之給付(如繼續發薪、停止販售)。需具備三要件:有爭執的法律關係、不處分會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法院裁定前原則上應使兩造有陳述機會。

深度解讀

訴訟世界有個殘酷現實:打完一場官司平均一到三年,但現實世界的損害三週就能發生。股權被稀釋、員工被解僱、侵權商品上架、違建鋪設完成,等你拿到判決,一切已經太遲。這條就是為這個時間差而設計的制度。你可以在本案訴訟還在進行時,聲請法院先凍結現狀,或直接命對方做某件事(例如繼續發薪、停止販售)。這不是終局判決,是終局裁定做成前的緊急煞車。但門檻比多數人想像的高:必須有爭議中的法律關係、必須證明不處分會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而且本案訴訟必須能確定這個爭議關係。三個要件缺一不可。擔保金實務上常從數百萬到數億,這是訴訟裡最強大也最昂貴的武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9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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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