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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院台廳一字第 06962 號
要旨
法院辦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事件,應詳為審認,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全文內容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其最終目的,雖亦為保全將來判決內容之實現,但聲請人得有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後,在本案執行前,權利人可依該項所定之暫時狀態實現其權利,義務人亦應暫時履行其義務,與一般假處分不盡相同。法院辦理通行權、占有狀態、不動產之建築權、客運公司之經營權、公司董監事之選任以及僱佣關係等假處分事件,關係兩造當事人權益甚鉅,法院就該事件是否具備一般訴訟成立要件及假處分要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已否盡釋明責任?自須詳為審認;遇有必要時,並得行任意的言詞辯論或命債務人提出書狀以供調查,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近迭據當事人反映,部分法院辦理前揭假處分事件,間有不問當事人爭執之法律關係是否適於民事訴訟標的?是否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聲請假處分之人是否提出相當證據予以釋明及其提供之擔保是否以補釋明之欠缺?率定擔保,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尚欠慎重,應予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