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80250306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法務部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1 條之 3、第 110 條之 1 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之 3、第 96 條之 1 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1 條之 3、第 110 條之 1 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之 3、第 96 條之 1 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部 108 年 1 月 30 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第 104 條定有明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選罷法)第 90 條之規定亦同此旨。經查,本次修正草案係定性為民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程序,並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相關規定,而刑事案件中,聲請發動強制處分或提起公訴之證據門檻,與民事保全程序釋明原因之證據要求及考量因素有別,且刑事責任之規定中,尚有「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要件,與本次修正草案所新增之條文有間。檢察官身為職司偵查犯罪之機關,對於尚未偵查終結且未能證明已達起訴門檻之刑事案件,如為或不為本件民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均恐將導致當事人之一方認檢察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或引起檢察官於民事程序及刑事程序中心證矛盾之質疑,建議由當事人及主管機關為聲請權人較為妥適。(二)公職選罷法第 51 條之 3 修正草案及總統選罷法第 47 條之 3修正草案,並未課予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者行政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是以,公職選罷法第 110 條之 1 修正草案及總統選罷法第 96 條之 1 修正草案所定罰鍰,其責難之行為客體係「違反法院裁定所賦予之義務」,並非「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非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行政罰。惟上開草案似規定由「行政機關」就違反「法院」裁定處置者處以罰鍰,此涉及司法權與行政權間之關係,建請徵詢司法院意見。

(三)民事程序之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均為暫時之處分,須另有本案訴訟,本件修正草案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條文中,即有「本案管轄法院」或「本案訴訟」等規定,其中第 538 條第 2 項明定: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惟本件修正草案所增訂之假處分程序,並無本案訴訟,其與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概念是否相符?建請釐清。又法院應於收到聲請之日起 2 日內為裁定,調查審理時間甚短,能否查明訊息真偽?此一裁定復不得抗告,無任何救濟程序,恐有以保全程序較低之釋明程度,達到終審判決確定效果之疑慮。上開手段對於所涉言論自由及訴訟權之限制程度尚非輕微,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且有限之查證時間及程序,能否達到避免抹黑及維持選舉公平之立法目的?均建請再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制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制字第 108025030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