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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29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假處分裁定禁止該公司於聲請人所有土地上空架設電源線乙案

主旨

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假處分裁定禁止該公司於聲請人所有土地上空架設電源線, 貴部得否依電業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該電源線竣工查驗,並核准換發電業執照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經 (九○) 能字第○九○○○二○○一○○號函。

二 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長○公司) 之假處分裁定,如依裁定主文及理由係禁止長○公司為一定之行為,且本件假處分屬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則其執行方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四十條準用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尚無疑義。至於上開假處分裁定及長○公司與地主間訴訟事件是否為 貴部依電業法第十八條核發電業執照之要件,因涉及電業法之解釋適用,請 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329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發布,要旨: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假處分裁定禁止該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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