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8-1 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緊急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
- 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
- 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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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7日。
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3日。
💇立法理由:
緊急處置僅係暫時之權宜措施,故其有效期間不宜過長
II 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
💇立法理由:
緊急處置,屬「中間處分」性質,故於處置之有效期間屆滿前,如法院已就聲請事件為裁定,自應以該終局裁定之內容為準。又法院雖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惟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內容相異時,其先為之處置於相異之範圍內亦應失其效力
III 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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