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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538-1 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緊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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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
  2. 2.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
  3. 3.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是緊急處置,法院於定暫時狀態處分前認有必要,得先為七日內有效的臨時處置,期滿前可延長三日。

Q · 情況太緊急,等不及法院開兩造庭怎麼辦?

能用緊急處置,但要先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法院在裁定定暫時狀態處分前,認有必要時可先核發「緊急處置」,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三日,合計最長十日。它是黏在定暫時狀態處分上的附加聲請,不能單獨提出;緊急處置裁定本身不得聲明不服,對方只能等正式裁定。一旦正式裁定駁回或內容相異,先前處置即失效。

深度解讀

法院通常不會偷襲人。你告誰,誰有權陳述,這是基本原則。但有種情況法院可以破例:你等不起。第538-1條是民事訴訟法裡幾乎沒人注意的緊急通道。當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法院暫時凍結某種狀態或禁止對方行為),如果情況緊急到等不及開兩造陳述庭,你可以加碼聲請「緊急處置」。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先給你一張七天有效的處分,對方還沒出席就生效。七天快到還沒裁定?再延三天,最長十天,就是你搶救的黃金時間。但要記住:這把刀是單次使用的。一旦法院正式裁定下來,如果駁回你的聲請,緊急處置當然失效;就算准許但內容跟原先的處置不同,舊的處置也失效。而且這個緊急處置本身不能抗告,對方只能眼睜睜等正式裁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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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38-1 條規定:「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3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3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