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8-1 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緊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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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是緊急處置,法院於定暫時狀態處分前認有必要,得先為七日內有效的臨時處置,期滿前可延長三日。
Q · 情況太緊急,等不及法院開兩造庭怎麼辦?
能用緊急處置,但要先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法院在裁定定暫時狀態處分前,認有必要時可先核發「緊急處置」,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三日,合計最長十日。它是黏在定暫時狀態處分上的附加聲請,不能單獨提出;緊急處置裁定本身不得聲明不服,對方只能等正式裁定。一旦正式裁定駁回或內容相異,先前處置即失效。
深度解讀
法院通常不會偷襲人。你告誰,誰有權陳述,這是基本原則。但有種情況法院可以破例:你等不起。第538-1條是民事訴訟法裡幾乎沒人注意的緊急通道。當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法院暫時凍結某種狀態或禁止對方行為),如果情況緊急到等不及開兩造陳述庭,你可以加碼聲請「緊急處置」。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先給你一張七天有效的處分,對方還沒出席就生效。七天快到還沒裁定?再延三天,最長十天,就是你搶救的黃金時間。但要記住:這把刀是單次使用的。一旦法院正式裁定下來,如果駁回你的聲請,緊急處置當然失效;就算准許但內容跟原先的處置不同,舊的處置也失效。而且這個緊急處置本身不能抗告,對方只能眼睜睜等正式裁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裁定駁回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538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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