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8-2 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返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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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2讓抗告成功一方在廢棄裁定的同時,聲請對方返還已受領給付並附加自受領時起的利息,免去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Q · 定暫時狀態處分抗告成功後,已經先付出去的錢能拿回來嗎?
可以,但必須在抗告時主動聲請返還
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2第一項,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命先為給付的定暫時狀態裁定時,會依抗告人的聲請,在廢棄範圍內同時命對方返還已受領的給付;給付為金錢者,並附加自受領時起的法定利息(年息5%)。關鍵在於必須主動聲請,法院不會自動命返還;漏未聲請者,只能另行起訴不當得利重走一遍程序。
深度解讀
定暫時狀態處分有個特別的地方:法院在裁定時可以命一方「先付錢」給另一方,不必等到本訴定讞。例如勞資糾紛中命令公司先給員工生活費,智財糾紛中命令被告先給原告授權金。聽起來合理,但如果你是被命令付錢的那方,你抗告成功了,那筆已經匯出去的錢怎麼回來?第538-2條給了你一把快速取回的鑰匙。抗告法院在廢棄或變更原裁定時,只要你聲請,可以「順便」在同一份裁定裡命令對方返還,金錢給付還要從當初受領那天起算利息。你不用另外起訴、不用走民事不當得利程序、不用再等半年。更妙的是:這個返還裁定本身不能單獨抗告,對方沒有拖延的空間,除非他對廢棄原裁定的部分再抗告。但前提是:你要主動聲請。法院不會自動幫你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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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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