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8-2 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返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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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裁定時,應依抗告人之聲請,在廢棄或變更範圍內,同時命聲請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其給付為金錢者,並應依聲請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 2.前項命返還給付之裁定,非對於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再為抗告時,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3.前二項規定,於第五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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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2讓抗告成功一方在廢棄裁定的同時,聲請對方返還已受領給付並附加自受領時起的利息,免去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Q · 定暫時狀態處分抗告成功後,已經先付出去的錢能拿回來嗎?
可以,但必須在抗告時主動聲請返還
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2第一項,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命先為給付的定暫時狀態裁定時,會依抗告人的聲請,在廢棄範圍內同時命對方返還已受領的給付;給付為金錢者,並附加自受領時起的法定利息(年息5%)。關鍵在於必須主動聲請,法院不會自動命返還;漏未聲請者,只能另行起訴不當得利重走一遍程序。
白話解讀
定暫時狀態處分有個特別的地方:法院在裁定時可以命一方「先付錢」給另一方,不必等到本訴定讞。例如勞資糾紛中命令公司先給員工生活費,智財糾紛中命令被告先給原告授權金。聽起來合理,但如果你是被命令付錢的那方,你抗告成功了,那筆已經匯出去的錢怎麼回來?第538-2條給了你一把快速取回的鑰匙。抗告法院在廢棄或變更原裁定時,只要你聲請,可以「順便」在同一份裁定裡命令對方返還,金錢給付還要從當初受領那天起算利息。你不用另外起訴、不用走民事不當得利程序、不用再等半年。更妙的是:這個返還裁定本身不能單獨抗告,對方沒有拖延的空間,除非他對廢棄原裁定的部分再抗告。但前提是:你要主動聲請。法院不會自動幫你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2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返還機制:當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命先為給付的原裁定時,得依抗告人聲請於同一裁定內命聲請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金錢給付並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將返還程序內建於抗告程序,避免被命給付一方須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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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抗告成功後錢會自動回來嗎?
不會。第538條之2要求主動聲請,法院才會在同一份裁定中命對方返還。若只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而漏了並請求返還,法院廢棄完即結束,須另行起訴不當得利重走程序。寫聲明事項時務必雙鉤檢查。
Q2返還給付的利息怎麼算?
依第一項後段,金錢給付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利率適用民法第203條年息5%。多筆給付須逐筆從各自受領日分別計算到返還日,不是統一用第一筆受領日起算,金額大時差距可觀。
Q3對方可以對返還裁定單獨抗告拖延嗎?
不行。返還裁定非對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再為抗告時,不得聲明不服;且抗告中應停止執行,對方沒有單獨拖延返還的空間。
Q4定暫時狀態處分抗告成功後,已先付的錢能拿回來嗎?
能。依民訴538條之2,抗告法院廢棄原裁定時依聲請命對方返還,並附加自受領時起的利息。
Q5第538條之2的返還給付是什麼?
原裁定遭廢棄變更後,於同一裁定命受領一方返還已受領給付的內建程序,免另起訴。
Q6什麼叫先為給付?
依第538條第三項,法院於定暫時狀態時命一方先行給付對方(如先付生活費、授權金)的裁定內容。
Q7返還給付的利息怎麼定?
依本條第一項後段,金錢給付附加自受領時起的利息,利率為民法第203條年息5%。
Q8538條之2 怎麼聲請返還?
抗告書聲明事項同時寫『請求廢棄原裁定』與『並命對方返還給付及自受領時起之利息』,缺一不可。
Q9返還利息金額怎麼算?
各筆本金 × 年息5% × (返還日−受領日)/365,多筆逐筆從各自受領日分別計算後加總。
Q10聲請返還要花多少錢?
不另繳裁判費,返還聲請內建於保全程序抗告中;漏未聲請改走不當得利另訴才需繳費。
Q11怎麼證明各筆給付的受領日?
保留每一筆匯款紀錄、收據與受領日期,作為返還本金及利息起算的依據。
Q12538條之2 返還 vs 另行起訴不當得利哪個有利?
538之2 內建抗告、不另繳裁判費、利息自受領時起;不當得利另訴須繳費且耗時,僅為漏聲請時的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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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 article | alternative_不當得利另訴 |
|---|---|---|
| 程序 | 內建於抗告程序,廢棄與返還一次裁定 | 須另行起訴,獨立一場民事訴訟 |
| 裁判費 | 不另繳 | 依請求金額繳納(約1.1%) |
| 利息起算 | 自受領時起(明文) | 通常自請求或起訴時起,須舉證 |
| 時程 | 隨抗告裁定一次解決 | 多耗數月至逾年 |
| 前提 | 必須主動聲請返還 | 漏未聲請返還時的補救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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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
- 內建於抗告程序,廢棄與返還一次裁定
- 裁判費
- 不另繳
- 利息起算
- 自受領時起(明文)
- 時程
- 隨抗告裁定一次解決
- 前提
- 必須主動聲請返還
alternative_不當得利另訴
- 程序
- 須另行起訴,獨立一場民事訴訟
- 裁判費
- 依請求金額繳納(約1.1%)
- 利息起算
- 通常自請求或起訴時起,須舉證
- 時程
- 多耗數月至逾年
- 前提
- 漏未聲請返還時的補救途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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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增訂)
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裁定時,應依抗告人之聲請,在廢棄或變更範圍內,同時命聲請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其給付為金錢者,並應依聲請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前項命返還給付之裁定,非對於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再為抗告時,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前二項規定,於第五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法院依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為命先為一定給付之裁定後,如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該裁定時,於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抗告人依原裁定所為之給付,即失其依據。為保障抗告人之權益,並使程序簡化,爰增訂第一項。 三、前項抗告法院命返還給付之裁定,係附隨於廢棄或變更定暫時狀態之裁定,二者關係密切,不宜准許單獨對之聲明不服,以免發生裁判歧異之情形。且裁定命返還所受領之給付並加給利息,內容明確,少有實體上之爭議,亦無對該部分裁定單獨聲明不服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前段明文限制之。又抗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後,如聲請人即應將所受領之給付返還者,倘再抗告法院廢棄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並為准許定暫時狀態命先為給付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須重新聲請執行,不僅程序繁複,且有不能回復執行之虞,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四、法院依聲請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先為緊急處置後,如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或雖以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依第五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其先為或相異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則依該處置所為之給付,亦失其依據,性質上與前二項規定類似,爰增訂第三項準用之規定。至法院為緊急處置後,如以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抗告法院廢棄原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之聲請,或變更原裁定,而為內容相異之處分時,則得直接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 抗告法院名詞
- 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抗告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非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第五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3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38-1 條條文
一、本條係新增。 二、法院依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為命先為一定給付之裁定後,如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該裁定時,於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抗告人依原裁定所為之給付,即失其依據。為保障抗告人之權益,並使程序簡化,爰增訂第一項。 三、前項抗告法院命返還給付之裁定,係附隨於廢棄或變更定暫時狀態之裁定,二者關係密切,不宜准許單獨對之聲明不服,以免發生裁判歧異之情形。且裁定命返還所受領之給付並加給利息,內容明確,少有實體上之爭議,亦無對該部分裁定單獨聲明不服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前段明文限制之。又抗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後,如聲請人即應將所受領之給付返還者,倘再抗告法院廢棄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並為准許定暫時狀態命先為給付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須重新聲請執行,不僅程序繁複,且有不能回復執行之虞,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四、法院依聲請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先為緊急處置後,如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或雖以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依第五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其先為或相異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則依該處置所為之給付,亦失其依據,性質上與前二項規定類似,爰增訂第三項準用之規定。至法院為緊急處置後,如以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抗告法院廢棄原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之聲請,或變更原裁定,而為內容相異之處分時,則得直接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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