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8-2 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返還給付)
- 1.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裁定時,應依抗告人之聲請,在廢棄或變更範圍內,同時命聲請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其給付為金錢者,並應依聲請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 2.前項命返還給付之裁定,非對於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再為抗告時,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3.前二項規定,於第五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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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2讓抗告成功一方在廢棄裁定的同時,聲請對方返還已受領給付並附加自受領時起的利息,免去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Q · 定暫時狀態處分抗告成功後,已經先付出去的錢能拿回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2第一項,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命先為給付的定暫時狀態裁定時,會依抗告人的聲請,在廢棄範圍內同時命對方返還已受領的給付;給付為金錢者,並附加自受領時起的法定利息(年息5%)。關鍵在於必須主動聲請,法院不會自動命返還;漏未聲請者,只能另行起訴不當得利重走一遍程序。
白話解讀
定暫時狀態處分有個特別的地方:法院在裁定時可以命一方「先付錢」給另一方,不必等到本訴定讞。例如勞資糾紛中命令公司先給員工生活費,智財糾紛中命令被告先給原告授權金。聽起來合理,但如果你是被命令付錢的那方,你抗告成功了,那筆已經匯出去的錢怎麼回來?第538-2條給了你一把快速取回的鑰匙。抗告法院在廢棄或變更原裁定時,只要你聲請,可以「順便」在同一份裁定裡命令對方返還,金錢給付還要從當初受領那天起算利息。你不用另外起訴、不用走民事不當得利程序、不用再等半年。更妙的是:這個返還裁定本身不能單獨抗告,對方沒有拖延的空間,除非他對廢棄原裁定的部分再抗告。但前提是:你要主動聲請。法院不會自動幫你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2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返還機制:當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命先為給付的原裁定時,得依抗告人聲請於同一裁定內命聲請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金錢給付並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將返還程序內建於抗告程序,避免被命給付一方須另行起訴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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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定暫時狀態處分抗告贏了錢會自動還嗎?▾
不會,必須主動聲請,法院才會在廢棄裁定中一併命返還。
Q2返還給付的利息從哪天起算?▾
依第一項後段從「受領時」起算,適用民法第203條年息5%。
Q3返還給付要另外繳裁判費嗎?▾
不用,返還聲請內建於保全程序的抗告中,不另繳裁判費。
Q4對方可以對返還裁定單獨抗告拖延嗎?▾
不行,除非他對廢棄原裁定部分再抗告,否則返還裁定不得單獨聲明不服。
Q5漏了聲請返還怎麼辦?▾
只能另行起訴不當得利,重走一遍訴訟程序。
Q6第538條之2適用哪些情況?▾
命先為給付的定暫時狀態處分被廢棄變更時,及第538條之1緊急處置情形準用。
Q7多筆給付的利息怎麼算?▾
每一筆分別從各自受領日起算,不是統一用第一筆受領日。
Q8抗告中返還裁定會被執行嗎?▾
抗告中應停止執行,避免返還後又翻盤的混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ernative_不當得利另訴 |
|---|---|---|
| 程序 | 內建於抗告程序,廢棄與返還一次裁定 | 須另行起訴,獨立一場民事訴訟 |
| 裁判費 | 不另繳 | 依請求金額繳納(約1.1%) |
| 利息起算 | 自受領時起(明文) | 通常自請求或起訴時起,須舉證 |
| 時程 | 隨抗告裁定一次解決 | 多耗數月至逾年 |
| 前提 | 必須主動聲請返還 | 漏未聲請返還時的補救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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