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8-2 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返還給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裁定時,應依抗告人之聲請,在廢棄或變更範圍內,同時命聲請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其給付為金錢者,並應依聲請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 前項命返還給付之裁定,非對於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再為抗告時,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前二項規定,於第五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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