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8-3 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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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3規定,定暫時狀態處分被撤銷需負賠償時,聲請人證明無過失,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Q ·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後敗訴,一定要全額賠對方嗎?
不一定。證明你當初無過失,法院可減輕或免除
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3,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第531條事由被撤銷後,聲請人原則上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能證明聲請時「無過失」(證據合理、法律見解合理),法院得視情形減輕甚至免除賠償。這跟假扣押、假處分的無過失責任(敗訴就賠)完全不同,是保全程序中的安全氣囊,但須主動舉證才會展開。
深度解讀
假扣押、假處分的世界有個鐵則:如果最後證明你聲請錯了(例如本訴敗訴、沒在期限內起訴),你要賠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而且是無過失責任,你說「我以為我有理」法院不會聽。但定暫時狀態處分不一樣。第538-3條給了聲請人一條求生路線:如果你能證明當初聲請時沒有過失(例如證據合理、法律見解合理、不是隨便亂聲請),法院「得」視情形減輕甚至免除你的賠償責任。這個差別背後的邏輯是:定暫時狀態處分不是純為債權人利益而設,它經過兩造陳述、兼顧公益,所以不適合扛最嚴格的無過失責任。這條是一個安全氣囊,但它不會自動展開,你必須主動拿出證據證明「我當時真的有合理理由」。沒有舉證,你還是要全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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