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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38-3 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損害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第五百三十一條之事由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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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7856
2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與假扣押、假處分的債權人無過失責任不同 其原因在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審理,必須聽取當事人兩造的意見,既然相對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就不應將損失全歸由聲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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