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1 條(撤銷假扣押時債權人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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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規定,假扣押因自始不當或未依期限起訴而撤銷時,債權人須無過失賠償債務人所受損害。
Q · 被假扣押後對方敗訴或撤銷,我虧的錢能要回來嗎?
能,且是無過失責任,不必證明對方有故意過失
依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或因債權人未於期限內起訴、或自行撤回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本條採無過失責任,債務人只需證明有損害及因果關係,不必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若本案訴訟已起訴,債務人可依第 2 項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直接聲明請求賠償,不必另行起訴。
白話解讀
假扣押像是一張通行證,讓債權人在還沒打贏官司前就把你的財產鎖起來。但這張通行證有代價。如果這張通行證從一開始就不該發給他(自始不當),或者他沒按規矩走(沒在期限內起訴、或者自行撤回),你因此受的損失他要賠。重點來了:這是無過失責任。你不需要證明他故意害你、也不需要證明他有過失,只要證明你有損失、損失和假扣押有因果關係就夠了。第 2 項再給你一個加分項:如果本案訴訟已經起訴,你不必另起爐灶告他賠償,可以在這場本案訴訟的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直接聲明」請求賠償,一案兩用,省下時間跟裁判費。而且法官看見你沒聲明時,還有義務「告以得為聲明」。這條是被假扣押濫用的人,翻盤最關鍵的一張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規範假扣押撤銷後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當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未依期限起訴或自行撤回而撤銷時,債權人應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負無過失賠償責任,並得於本案訴訟中合併聲明請求,是保全程序中平衡債務人財產安全的核心救濟條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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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扣押撤銷了,我因此虧的錢怎麼算?
依民法損害賠償原則(第 216 條),包含所受損害(擔保金融資利息、銀行手續費)和所失利益(停工損失、流失的訂單、被迫賤賣資產的價差)。趁假扣押進行時就把每一筆損失記錄歸檔,即時紀錄的證明力遠大於事後重建。
Q2對方假扣押我之後就不起訴了,我可以主動做什麼?
依第 529 條聲請法院命對方在一定期間內起訴,對方未起訴就撤銷假扣押,撤銷後啟動第 531 條的賠償責任。這一步是很多人錯過的關鍵動作,做了就把漫長的等待變成啟動賠償的觸發點。
Q3可以和本案訴訟一起請求賠償嗎?
可以,依第 2 項規定。法官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看見債務人未聲明時還有義務告以得為聲明。若法官漏掉沒告知,你也可以主動在言詞辯論筆錄中記下聲明。
Q4假扣押撤銷後可以求償嗎?
可以。依第 531 條,自始不當或未依期起訴、自行撤回而撤銷時,債權人須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損害。
Q5民事訴訟法 531 條是什麼?
規範假扣押撤銷後債權人的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並允許在本案訴訟中合併聲明請求,是保全程序的核心救濟條文。
Q6什麼叫假扣押自始不當?
指假扣押裁定自核發起即不具備正當要件,例如釋明不足,經抗告或異議撤銷者。
Q7假扣押無過失責任跟一般侵權責任差在哪?
無過失責任不問債權人有無故意過失,只要有撤銷事由、損害與因果關係即成立;一般侵權須證明故意或過失。
Q8假扣押撤銷後怎麼向對方求償?
歸檔損失證據 → 確認撤銷事由 → 本案已起訴者依第 2 項聲明,否則另訴 → 舉證集中在金額與因果關係。
Q9假扣押賠償金額怎麼算?
所受損害(擔保金融資利息、手續費)+ 所失利益(停工損失、流失訂單、賤賣價差),依民法 216 條範圍。
Q10在本案訴訟中聲明賠償要花多少成本?
依第 2 項合併聲明免另繳裁判費,相較另訴可省約三成成本與一至二年時間。
Q11怎麼證明假扣押造成的損失?
用同期營業報表、融資利息計算、訂單流失紀錄、擔保金成本單據,即時歸檔證明力遠高於事後重建。
Q12第 2 項合併聲明 vs 另行起訴哪個有利?
本案已起訴選合併聲明,免裁判費又省時;無本案訴訟或已終結只能另訴,成本與時效風險較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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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190913 制定)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證券無效之宣示,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依聲請,以相當方法布告之。
(0231219 制定)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 假處分,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0570109 全文修正)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0920114 修正)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不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第一項債權人之賠償責任,係基於法律之規定,並不以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故法院僅須審究債務人是否因假扣押或供擔保而受有損害,及所受損害與假扣押間有無因果關係。為求訴訟經濟,如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應使債務人得利用本案訴訟程序一併請求賠償,爰增訂第二項。
(0920606 修正)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立法理由第一項中之「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後,已變更為同條第四項,爰配合修正。
- 假扣押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條文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起訴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本案名詞
- 民法 第 101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1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1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2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3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33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491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87 條條文
- 海商法 第 4 條條文
- 民用航空法 第 21 條條文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證券無效之宣示,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依聲請,以相當方法布告之。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 假處分,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一、原條文不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第一項債權人之賠償責任,係基於法律之規定,並不以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故法院僅須審究債務人是否因假扣押或供擔保而受有損害,及所受損害與假扣押間有無因果關係。為求訴訟經濟,如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應使債務人得利用本案訴訟程序一併請求賠償,爰增訂第二項。
第一項中之「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後,已變更為同條第四項,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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