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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31 條(撤銷假扣押時債權人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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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2. 2.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規定,假扣押因自始不當或未依期限起訴而撤銷時,債權人須無過失賠償債務人所受損害。

Q · 被假扣押後對方敗訴或撤銷,我虧的錢能要回來嗎?

能,且是無過失責任,不必證明對方有故意過失

依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或因債權人未於期限內起訴、或自行撤回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本條採無過失責任,債務人只需證明有損害及因果關係,不必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若本案訴訟已起訴,債務人可依第 2 項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直接聲明請求賠償,不必另行起訴。

深度解讀

假扣押像是一張通行證,讓債權人在還沒打贏官司前就把你的財產鎖起來。但這張通行證有代價。如果這張通行證從一開始就不該發給他(自始不當),或者他沒按規矩走(沒在期限內起訴、或者自行撤回),你因此受的損失他要賠。重點來了:這是無過失責任。你不需要證明他故意害你、也不需要證明他有過失,只要證明你有損失、損失和假扣押有因果關係就夠了。第 2 項再給你一個加分項:如果本案訴訟已經起訴,你不必另起爐灶告他賠償,可以在這場本案訴訟的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直接聲明」請求賠償,一案兩用,省下時間跟裁判費。而且法官看見你沒聲明時,還有義務「告以得為聲明」。這條是被假扣押濫用的人,翻盤最關鍵的一張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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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