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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31 條(撤銷假扣押時債權人之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2. 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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