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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31 條(撤銷假扣押時債權人之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2. 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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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jcchi
9 day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71 號民事判決: 按假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之損害。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1條第1項規定自明。此所謂自始不當,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應由受理該損害賠償事件之法院,本於上開規定之避免債權人濫用保全制度及合理分配風險等規範目的,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之。債權人以假處分裁定為執行名義,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嗣該裁定經抗告法院以債權人未釋明假處分之原因為由廢棄確定時,債務人得否依上開規定請求債權人賠償其所受損害,自應根據上開原則進行判斷,尚不得僅因抗告法院與假處分法院關於債權人是否已就假處分之原因盡釋明責任之認定不同,屬法院認定事實之職權範圍,即謂債務人皆不得據以請求損害賠償。
miyuki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67台上1407例 係指對於假扣押裁定抗告,經抗告法院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事,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 爭點: 否定說: 如為聲請人釋明不完足而遭上級審撤銷,非自始不當。 肯定說: 實體法上受有損害,訴訟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賠償。
wyuc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無過失責任
aiko1013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第二項聲明為準反訴,不徵收裁判費(77-15 ii)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