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1 條(撤銷假扣押時債權人之賠償責任)
- 1.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 2.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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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規定,假扣押因自始不當或未依期限起訴而撤銷時,債權人須無過失賠償債務人所受損害。
Q · 被假扣押後對方敗訴或撤銷,我虧的錢能要回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或因債權人未於期限內起訴、或自行撤回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本條採無過失責任,債務人只需證明有損害及因果關係,不必證明對方故意或過失。若本案訴訟已起訴,債務人可依第 2 項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直接聲明請求賠償,不必另行起訴。
白話解讀
假扣押像是一張通行證,讓債權人在還沒打贏官司前就把你的財產鎖起來。但這張通行證有代價。如果這張通行證從一開始就不該發給他(自始不當),或者他沒按規矩走(沒在期限內起訴、或者自行撤回),你因此受的損失他要賠。重點來了:這是無過失責任。你不需要證明他故意害你、也不需要證明他有過失,只要證明你有損失、損失和假扣押有因果關係就夠了。第 2 項再給你一個加分項:如果本案訴訟已經起訴,你不必另起爐灶告他賠償,可以在這場本案訴訟的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直接聲明」請求賠償,一案兩用,省下時間跟裁判費。而且法官看見你沒聲明時,還有義務「告以得為聲明」。這條是被假扣押濫用的人,翻盤最關鍵的一張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規範假扣押撤銷後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當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未依期限起訴或自行撤回而撤銷時,債權人應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負無過失賠償責任,並得於本案訴訟中合併聲明請求,是保全程序中平衡債務人財產安全的核心救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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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扣押撤銷了,我因此虧的錢怎麼算?▾
依民法第 216 條,含所受損害(擔保金融資利息、手續費)與所失利益(停工損失、流失訂單、賤賣資產價差)。
Q2要求債權人賠償一定要另外打官司嗎?▾
不一定。若本案訴訟已起訴,可依第 531 條第 2 項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直接聲明請求,一案解決。
Q3假扣押賠償需要證明對方有過失嗎?▾
不需要。本條是無過失責任,只要有第 531 條撤銷事由、有損害、有因果關係即可。
Q4對方假扣押後一直不起訴,我能做什麼?▾
可依第 529 條聲請命其限期起訴,逾期未起訴即撤銷假扣押,並啟動第 531 條賠償。
Q5賠償聲明可以拖到二審再提嗎?▾
不行。第 2 項聲明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逾期只能另訴。
Q6假扣押賠償請求權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 125 條為 15 年,但實務建議在本案一審終結前合併聲明,避免時效爭議。
Q7債權人自行撤回假扣押也要賠嗎?▾
要。第 530 條第 3 項的自行撤回也是第 531 條的撤銷事由之一,同樣負無過失賠償責任。
Q8供擔保的成本也能請求嗎?▾
能。條文明定「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擔保金的融資利息、手續費都在賠償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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