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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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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航空器準用海商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民用航空法第21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3

(0420519 制定)

航空器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中華民國航空器:   一、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者。   二、中華民國政府各級機關所有者。   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所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左列法人所有者:    (甲)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乙)兩合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丙)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或經理人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丁)其他法人代表人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非中華民國航空器,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

(0621221 全文修正)

航空器,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自開始飛航時起,至完成該次飛航時止,不得施行扣留、扣押或假扣押。

(0861216 全文修正)

共有航空器準用海商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0420519 制定)

航空器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中華民國航空器:   一、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者。   二、中華民國政府各級機關所有者。   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所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左列法人所有者:    (甲)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乙)兩合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丙)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或經理人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丁)其他法人代表人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非中華民國航空器,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

(0621221 全文修正)

航空器,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自開始飛航時起,至完成該次飛航時止,不得施行扣留、扣押或假扣押。

(086121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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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21 條規定:「共有航空器準用海商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