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航空器準用海商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
抱歉,我不知道民用航空法第21條的具體內容。
航空器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中華民國航空器: 一、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者。 二、中華民國政府各級機關所有者。 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所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左列法人所有者: (甲)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乙)兩合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丙)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或經理人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丁)其他法人代表人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非中華民國航空器,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
航空器,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自開始飛航時起,至完成該次飛航時止,不得施行扣留、扣押或假扣押。
共有航空器準用海商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航空器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中華民國航空器: 一、中華民國國民所有者。 二、中華民國政府各級機關所有者。 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所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左列法人所有者: (甲)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乙)兩合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丙)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或經理人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丁)其他法人代表人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者。 非中華民國航空器,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
航空器,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自開始飛航時起,至完成該次飛航時止,不得施行扣留、扣押或假扣押。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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