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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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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有船舶經理人,經共有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其船舶。
  2. 2.船舶共有人,對於共有船舶經理人權限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9 條規定,共有船舶經理人未經共有人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船舶,且共有人對其權限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 · 船舶共有經理人可以擅自把船賣掉或拿去抵押嗎?

不行,要有共有人依第 11 條的書面委任。

依海商法第 19 條第 1 項,共有船舶經理人雖依第 18 條有對外營運代表權,但出賣或抵押船舶屬處分行為,必須先取得共有人依第 11 條雙重多數決出具的書面委任,否則屬無權處分,對共有人不生效力。第 2 項則規定共有人對經理人權限所加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解讀

海商法第 18 條給了經理人廣泛的對外代表權,但第 19 條立刻劃下兩條紅線。第一條:經理人不能擅自把船賣掉或拿去抵押,要做這兩件事必須有共有人依第 11 條的雙重多數決出具的書面委任。船是共有人最重要的財產,這條死死守住處分權。第二條更精彩:共有人對經理人權限所加的內部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思是,你跟經理人私下約定他不准簽超過五百萬的合約,但他和供應商簽了一千萬的合約,供應商不知情、是善意的,這個合約對共有人有效,你不能拿內部約定來跟供應商扯。一條保護共有人,一條保護交易安全,兩條設計缺一不可。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9 條為共有船舶經理人處分權之限制規範。第一項要求經理人出賣或抵押共有船舶前,須取得共有人依第 11 條規定之書面委任;第二項則明定共有人對經理人權限所加之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兼顧共有人財產處分權與交易安全之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經理人沒拿到書面委任就把船賣了,買家是善意的,買賣有效嗎?

本條第 1 項是處分權的硬性要件,沒有書面委任就是無權處分。買家就算善意,仍不能取得船舶所有權,但可向經理人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船舶買賣金額龐大,買家盡職調查時務必驗證書面委任,不能只信口頭承諾。

Q2我是共有人,我們內部約定經理人不准做某些事,這個約定到底有沒有用?

對內絕對有用,違反即違反委任契約,可追究經理人責任甚至撤換。對外則要看第三人是否善意:第三人不知道內部約定時,合約對共有人有效,你只能對內向經理人究責。想對外有效,最現實的方式是嚴選經理人加上事後追責,而非依賴內部約定阻擋對外行為。

Q3共有船舶經理人可以自己賣船嗎?

不行,出賣或抵押船舶要有共有人依第 11 條的書面委任,否則屬無權處分。

Q4海商法第 19 條的書面委任是什麼?

共有人依第 11 條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價值過半數雙重多數決作成的書面授權。

Q5善意第三人在這條是什麼意思?

不知道也無從得知共有人內部限制的交易相對人,其信賴受法律保護。

Q6什麼叫對經理人權限所加的限制?

共有人私下對經理人設的內部約定,例如簽約金額上限或禁止特定交易。

Q7買共有船舶前怎麼驗證經理人有權處分?

要求出示書面委任正本 → 核對第 11 條雙重多數決 → 確認授權涵蓋出賣或抵押 → 查船舶登記。

Q8共有人發現經理人擅自賣船怎麼辦?

發函通知交易相對人主張無權處分不生效力,並對經理人提起損害賠償。

Q9想讓內部限制對外有效,實務上怎麼做?

對外難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最現實是嚴選經理人+委任契約設程序條款事後追責。

Q10船舶抵押要準備什麼文件?

共有人第 11 條書面委任+第 33 條書面抵押契約,並辦理抵押權登記。

Q11海商法第 19 條 vs 第 18 條差在哪?

第 18 條是一般營運代表權,第 19 條把出賣、抵押抽出來特別限制,須書面委任。

Q12海商法第 19 條 vs 第 35 條抵押權限差在哪?

第 19 條規範共有經理人的處分前提,第 35 條規範誰有權設定抵押權,兩者相互補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anager_authorityrequirement
一般營運契約(運送、補給)可單獨對外簽訂並代表共有人無須書面委任(第 18 條代表權)
出賣船舶不可單獨為之須共有人依第 11 條書面委任
抵押船舶不可單獨為之須共有人依第 11 條書面委任
內部限制之對外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相對人不受內部約定拘束(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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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營運契約(運送、補給)
可單獨對外簽訂並代表共有人
出賣船舶
不可單獨為之
抵押船舶
不可單獨為之
內部限制之對外效力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requirement

一般營運契約(運送、補給)
無須書面委任(第 18 條代表權)
出賣船舶
須共有人依第 11 條書面委任
抵押船舶
須共有人依第 11 條書面委任
內部限制之對外效力
善意相對人不受內部約定拘束(第 2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商法海商編之船舶共有・船舶管理人制度(船舶管理人之代理權及其對外限制;條號待查證)
韓國상법 해상편의 선박공유·선박관리인 제도(선박관리인의 대리권 제한;조문번호 미확인)
德國HGB 海商編之 Partenreederei(船舶共有)與 Korrespondentreeder(共有船舶經理人)之處分權限制(2013 年海商法改革後制度多已調整)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 Code de commerce 之 copropriété de navire(船舶共有)及其 gérant(經理人)之權限
美國美國海事法之 ship's husband(managing owner)就共有船舶處分之代理權限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船舶共有人,應選任船舶經理人經理其營業。如經理人為共有人以外之人時,應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舶經理人,非經共有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其船舶。   船舶共有人,對於船舶經理人權限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0880622 全文修正)

共有船舶經理人,非經共有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其船舶。   船舶共有人,對於共有船舶經理人權限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立法理由本章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皆為規定船舶共有制度,為期用語明確,特將「船舶經理人」修正為「共有船舶經理人」。

(0181224 制定)

船舶共有人,應選任船舶經理人經理其營業。如經理人為共有人以外之人時,應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舶經理人,非經共有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其船舶。   船舶共有人,對於船舶經理人權限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0880622 全文修正)

本章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皆為規定船舶共有制度,為期用語明確,特將「船舶經理人」修正為「共有船舶經理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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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9 條規定:「共有船舶經理人,非經共有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其船舶。船舶共有人,對於共有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