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9 條
- 1.共有船舶經理人,非經共有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其船舶。
- 2.船舶共有人,對於共有船舶經理人權限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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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9 條規定,共有船舶經理人未經共有人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船舶,且共有人對其權限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 · 船舶共有經理人可以擅自把船賣掉或拿去抵押嗎?
依海商法第 19 條第 1 項,共有船舶經理人雖依第 18 條有對外營運代表權,但出賣或抵押船舶屬處分行為,必須先取得共有人依第 11 條雙重多數決出具的書面委任,否則屬無權處分,對共有人不生效力。第 2 項則規定共有人對經理人權限所加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解讀
海商法第 18 條給了經理人廣泛的對外代表權,但第 19 條立刻劃下兩條紅線。第一條:經理人不能擅自把船賣掉或拿去抵押,要做這兩件事必須有共有人依第 11 條的雙重多數決出具的書面委任。船是共有人最重要的財產,這條死死守住處分權。第二條更精彩:共有人對經理人權限所加的內部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思是,你跟經理人私下約定他不准簽超過五百萬的合約,但他和供應商簽了一千萬的合約,供應商不知情、是善意的,這個合約對共有人有效,你不能拿內部約定來跟供應商扯。一條保護共有人,一條保護交易安全,兩條設計缺一不可。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9 條為共有船舶經理人處分權之限制規範。第一項要求經理人出賣或抵押共有船舶前,須取得共有人依第 11 條規定之書面委任;第二項則明定共有人對經理人權限所加之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兼顧共有人財產處分權與交易安全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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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有船舶經理人可以自己賣船嗎?▾
不行,出賣或抵押船舶要有共有人依第 11 條的書面委任,否則屬無權處分。
Q2什麼是第 11 條的書面委任?▾
須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價值過半數的雙重多數決,並作成書面授權。
Q3共有人內部限制經理人權限,對外有效嗎?▾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相對人不知情時,契約對共有人仍有效。
Q4經理人沒書面委任就賣船,買家拿得到船嗎?▾
拿不到,屬無權處分,買家只能向經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Q5買船前怎麼驗證書面委任?▾
要求出示正本、核對雙重多數決、確認授權涵蓋出賣或抵押。
Q6海商法第 19 條和第 18 條差在哪?▾
第 18 條是一般營運代表權,第 19 條把出賣、抵押抽出來特別限制。
Q7抵押共有船舶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嗎?▾
經理人為之須第 11 條書面委任;另見第 33、35 條抵押權設定要件。
Q8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不知道也無從得知共有人內部限制的交易相對人,其信賴受法律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anager_authority | requirement |
|---|---|---|
| 一般營運契約(運送、補給) | 可單獨對外簽訂並代表共有人 | 無須書面委任(第 18 條代表權) |
| 出賣船舶 | 不可單獨為之 | 須共有人依第 11 條書面委任 |
| 抵押船舶 | 不可單獨為之 | 須共有人依第 11 條書面委任 |
| 內部限制之對外效力 |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善意相對人不受內部約定拘束(第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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