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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9 條

  1. 1.共有船舶經理人,經共有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其船舶。
  2. 2.船舶共有人,對於共有船舶經理人權限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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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9 條規定,共有船舶經理人未經共有人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船舶,且共有人對其權限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 · 船舶共有經理人可以擅自把船賣掉或拿去抵押嗎?

依海商法第 19 條第 1 項,共有船舶經理人雖依第 18 條有對外營運代表權,但出賣或抵押船舶屬處分行為,必須先取得共有人依第 11 條雙重多數決出具的書面委任,否則屬無權處分,對共有人不生效力。第 2 項則規定共有人對經理人權限所加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解讀

海商法第 18 條給了經理人廣泛的對外代表權,但第 19 條立刻劃下兩條紅線。第一條:經理人不能擅自把船賣掉或拿去抵押,要做這兩件事必須有共有人依第 11 條的雙重多數決出具的書面委任。船是共有人最重要的財產,這條死死守住處分權。第二條更精彩:共有人對經理人權限所加的內部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思是,你跟經理人私下約定他不准簽超過五百萬的合約,但他和供應商簽了一千萬的合約,供應商不知情、是善意的,這個合約對共有人有效,你不能拿內部約定來跟供應商扯。一條保護共有人,一條保護交易安全,兩條設計缺一不可。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9 條為共有船舶經理人處分權之限制規範。第一項要求經理人出賣或抵押共有船舶前,須取得共有人依第 11 條規定之書面委任;第二項則明定共有人對經理人權限所加之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兼顧共有人財產處分權與交易安全之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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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共有船舶經理人可以自己賣船嗎?

不行,出賣或抵押船舶要有共有人依第 11 條的書面委任,否則屬無權處分。

Q2什麼是第 11 條的書面委任?

須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價值過半數的雙重多數決,並作成書面授權。

Q3共有人內部限制經理人權限,對外有效嗎?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相對人不知情時,契約對共有人仍有效。

Q4經理人沒書面委任就賣船,買家拿得到船嗎?

拿不到,屬無權處分,買家只能向經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Q5買船前怎麼驗證書面委任?

要求出示正本、核對雙重多數決、確認授權涵蓋出賣或抵押。

Q6海商法第 19 條和第 18 條差在哪?

第 18 條是一般營運代表權,第 19 條把出賣、抵押抽出來特別限制。

Q7抵押共有船舶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嗎?

經理人為之須第 11 條書面委任;另見第 33、35 條抵押權設定要件。

Q8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不知道也無從得知共有人內部限制的交易相對人,其信賴受法律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anager_authorityrequirement
一般營運契約(運送、補給)可單獨對外簽訂並代表共有人無須書面委任(第 18 條代表權)
出賣船舶不可單獨為之須共有人依第 11 條書面委任
抵押船舶不可單獨為之須共有人依第 11 條書面委任
內部限制之對外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相對人不受內部約定拘束(第 2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商法海商編之船舶共有・船舶管理人制度(船舶管理人之代理權及其對外限制;條號待查證)
🇰🇷 韓國상법 해상편의 선박공유·선박관리인 제도(선박관리인의 대리권 제한;조문번호 미확인)
🇩🇪 德國HGB 海商編之 Partenreederei(船舶共有)與 Korrespondentreeder(共有船舶經理人)之處分權限制(2013 年海商法改革後制度多已調整)
🇫🇷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 Code de commerce 之 copropriété de navire(船舶共有)及其 gérant(經理人)之權限
🇺🇸 美國美國海事法之 ship's husband(managing owner)就共有船舶處分之代理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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