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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有船舶經理人,經共有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其船舶。
  2. 船舶共有人,對於共有船舶經理人權限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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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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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如果一艘船有多個共有人,其中有一個人被委任為共有船舶經理人,那麼除非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否則這個經理人不能把船賣掉或抵押。而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但經理人還是私自把船賣掉或抵押了,那麼這個行為對於誠實的第三方來說是有效的,其他共有人不能反對。 舉個例子,假設A、B、C三個人共同擁有一艘船,其中A被委任為共有船舶經理人。如果A沒有得到B、C的書面同意,就把船賣掉了,那麼B、C不能反對這個行為,而買家可以合法地擁有這艘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