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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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9 條規定,共有船舶經理人未經共有人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船舶,且共有人對其權限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Q · 船舶共有經理人可以擅自把船賣掉或拿去抵押嗎?
不行,要有共有人依第 11 條的書面委任。
依海商法第 19 條第 1 項,共有船舶經理人雖依第 18 條有對外營運代表權,但出賣或抵押船舶屬處分行為,必須先取得共有人依第 11 條雙重多數決出具的書面委任,否則屬無權處分,對共有人不生效力。第 2 項則規定共有人對經理人權限所加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深度解讀
海商法第 18 條給了經理人廣泛的對外代表權,但第 19 條立刻劃下兩條紅線。第一條:經理人不能擅自把船賣掉或拿去抵押,要做這兩件事必須有共有人依第 11 條的雙重多數決出具的書面委任。船是共有人最重要的財產,這條死死守住處分權。第二條更精彩:共有人對經理人權限所加的內部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思是,你跟經理人私下約定他不准簽超過五百萬的合約,但他和供應商簽了一千萬的合約,供應商不知情、是善意的,這個合約對共有人有效,你不能拿內部約定來跟供應商扯。一條保護共有人,一條保護交易安全,兩條設計缺一不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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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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