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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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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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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有船舶經理人,
非
經共有人依
第十一條
規定之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其船舶。
船舶共有人,對於共有船舶經理人權限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
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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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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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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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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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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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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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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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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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旅客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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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拖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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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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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海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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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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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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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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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如果一艘船有多個共有人,其中有一個人被委任為共有船舶經理人,那麼除非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否則這個經理人不能把船賣掉或抵押。而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但經理人還是私自把船賣掉或抵押了,那麼這個行為對於誠實的第三方來說是有效的,其他共有人不能反對。 舉個例子,假設A、B、C三個人共同擁有一艘船,其中A被委任為共有船舶經理人。如果A沒有得到B、C的書面同意,就把船賣掉了,那麼B、C不能反對這個行為,而買家可以合法地擁有這艘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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