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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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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20 條課予共有船舶經理人每次航行後的報告義務,並賦予共有人隨時檢查營業與查閱帳簿的法定權利。

Q · 我是船舶共有人,可以隨時查帳嗎?

能。海商法 20 條給共有人隨時查帳的法定權利

依海商法第 20 條,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這是法定權利不是禮貌性條款,經理人不能用「商業機密」「結算未完成」「正在忙」等理由阻擋。檢查權的行使不需要持有比例門檻,書面通知即生效。

白話解讀

投資船舶最大的恐懼不是船沉,是錢沉。你出了錢,但船跑去哪、賺多少、虧多少,你完全摸不著邊。海商法第 20 條補上了這個資訊鴻溝。它給共有人兩件武器:一是經理人「主動」的報告義務(每次航行完後要報告經過情形),二是共有人「被動隨時行使」的檢查權(隨時可以查業務情況、查帳簿)。這不是禮貌性條款,是法定權利。經理人不能用「商業機密」「正在忙」這種理由擋你。如果他擋你,這就是內部追責甚至撤換的正當理由。看懂這條,你才知道作為小共有人,你不是只能等經理人發紅利,你有主動掌握資訊的合法工具。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20 條為船舶共有內部監督的核心規範,建立雙向資訊透明機制:一是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對共有人的主動報告義務(按航次而非按月季),二是共有人得隨時檢查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的被動行使檢查權,構成船舶共有人對抗資訊不對稱的法定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少數共有人,只持有 5%,也能要求查帳嗎?

可以。海商法第 20 條給的檢查權是「共有人」的權利,不分持有比例。1% 與 99% 的共有人在這條的權利上完全平等,直接書面通知經理人即生效,不需要透過股東會或設定持股門檻。

Q2經理人沒主動報告,但我也沒去要,過幾年後想回頭追究可以嗎?

理論上可追究違反委任義務,但實務上時效已久、舉證困難,幾乎贏不了。報告義務雖是經理人的,但等同設定你的即時監督義務,越晚追究越難拿出當時實質損害的證據。建議定期發書面要求報告,沒收到就立刻發催告函固定證據。

Q3經理人能用商業機密或保密協議拒絕讓共有人查帳嗎?

不能。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檢查權是法定的,不被經理人單方對外簽的保密協議所排除。真有保密考量時,經理人可請共有人簽保密協議,但仍應讓其檢查,不能以此為由完全阻擋查帳。

Q4海商法第 20 條是什麼?

規範共有船舶經理人每航次後的報告義務,與共有人隨時檢查營業、查閱帳簿的法定權利,是船舶共有人對抗資訊不對稱的核心工具。

Q5報告義務和檢查權差在哪?

報告義務是經理人主動、按航次作為;檢查權是共有人被動、隨時行使。一個是給你,一個是你去拿。

Q6什麼叫共有船舶經理人?

依海商法第 17 條由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過半數選任、經營共有船舶業務並對外代表共有人之人。

Q7查閱帳簿和檢查營業情形差在哪?

查閱帳簿是看財務憑證與收支紀錄,檢查營業情形是看船舶實際運作與業務狀況,兩者皆屬法定檢查權範圍。

Q8船舶共有人怎麼行使檢查權?

書面通知經理人即可,無需等股東會。明確要求查閱帳簿與檢查營業,並固定交付或拒絕的紀錄。

Q9經理人不報告我能怎麼追究?

發書面催告→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固定違反證據→限期不履行向法院聲請命令交付帳簿並求償→嚴重者撤換。

Q10查帳發現問題後賠償怎麼算?

依民法委任關係請求經理人違反義務所致損害,須證明違反義務、損害與因果關係,適用一般消滅時效。

Q11怎麼證明經理人沒盡報告義務?

保留航次紀錄與你發出的書面要求、催告函,比對經理人實際交付的報告份數與航次數的落差。

Q12海商法 20 條檢查權 vs 公司法 210 條股東查閱權哪個寬?

海商法用「隨時」且無持股門檻,比公司法 210 條更直接,因船舶共有人數少、信賴關係更緊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報告義務(經理人)檢查權(共有人)
性質經理人的主動作為義務共有人的被動行使權利
觸發時點每次航行完成後隨時,書面通知即可
頻率按航次(非按月季)不限次數
比例門檻對全體共有人無門檻,不分持有比例
違反效果違反委任義務,得追責、撤換、求償受阻時可聲請法院命令交付帳簿

報告義務(經理人)

性質
經理人的主動作為義務
觸發時點
每次航行完成後
頻率
按航次(非按月季)
比例門檻
對全體共有人
違反效果
違反委任義務,得追責、撤換、求償

檢查權(共有人)

性質
共有人的被動行使權利
觸發時點
隨時,書面通知即可
頻率
不限次數
比例門檻
無門檻,不分持有比例
違反效果
受阻時可聲請法院命令交付帳簿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船舶經理人,關於船舶之儀裝及利用,在訴訟上或訴訟外,代表共有人。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賬簿。

(0880622 全文修正)

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

立法理由本章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皆為規定船舶共有制度,為期用語明確,特將「船舶經理人」修正為「共有船舶經理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船舶經理人,關於船舶之儀裝及利用,在訴訟上或訴訟外,代表共有人。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賬簿。

(0880622 全文修正)

本章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皆為規定船舶共有制度,為期用語明確,特將「船舶經理人」修正為「共有船舶經理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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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20 條規定:「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