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20 條
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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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20 條課予共有船舶經理人每次航行後的報告義務,並賦予共有人隨時檢查營業與查閱帳簿的法定權利。
Q · 我是船舶共有人,可以隨時查帳嗎?
依海商法第 20 條,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這是法定權利不是禮貌性條款,經理人不能用「商業機密」「結算未完成」「正在忙」等理由阻擋。檢查權的行使不需要持有比例門檻,書面通知即生效。
白話解讀
投資船舶最大的恐懼不是船沉,是錢沉。你出了錢,但船跑去哪、賺多少、虧多少,你完全摸不著邊。海商法第 20 條補上了這個資訊鴻溝。它給共有人兩件武器:一是經理人「主動」的報告義務(每次航行完後要報告經過情形),二是共有人「被動隨時行使」的檢查權(隨時可以查業務情況、查帳簿)。這不是禮貌性條款,是法定權利。經理人不能用「商業機密」「正在忙」這種理由擋你。如果他擋你,這就是內部追責甚至撤換的正當理由。看懂這條,你才知道作為小共有人,你不是只能等經理人發紅利,你有主動掌握資訊的合法工具。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20 條為船舶共有內部監督的核心規範,建立雙向資訊透明機制:一是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對共有人的主動報告義務(按航次而非按月季),二是共有人得隨時檢查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的被動行使檢查權,構成船舶共有人對抗資訊不對稱的法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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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 20 條是什麼?▾
規範共有船舶經理人每航次後的報告義務,與共有人隨時檢查營業、查閱帳簿的法定權利。
Q2船舶共有人持股很少也能查帳嗎?▾
可以。檢查權不分持有比例,1% 與 99% 共有人權利相同,書面通知即生效。
Q3經理人多久要報告一次?▾
按航次,不是按月季。每次航行完成後就要報告經過情形,一年跑十趟就是十份報告。
Q4經理人能用商業機密拒絕查帳嗎?▾
不能。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檢查權是法定的,不被經理人對外簽的保密協議排除。
Q5怎麼行使檢查權?▾
書面通知經理人即可,無需等股東會或正式會議,經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Q6經理人不報告我能怎麼辦?▾
發書面催告→限期不履行可向法院聲請命令交付帳簿→嚴重者啟動撤換經理人程序。
Q7報告義務有時效嗎?▾
檢查權可隨時行使無特定時效,但對經理人違反義務的損害賠償請求適用民法委任一般時效。
Q8新進共有人第一件事該做什麼?▾
立即行使一次完整檢查權,盤點過去經營狀況與未結算應收應付,避免接手隱形負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報告義務(經理人) | 檢查權(共有人) |
|---|---|---|
| 性質 | 經理人的主動作為義務 | 共有人的被動行使權利 |
| 觸發時點 | 每次航行完成後 | 隨時,書面通知即可 |
| 頻率 | 按航次(非按月季) | 不限次數 |
| 比例門檻 | 對全體共有人 | 無門檻,不分持有比例 |
| 違反效果 | 違反委任義務,得追責、撤換、求償 | 受阻時可聲請法院命令交付帳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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