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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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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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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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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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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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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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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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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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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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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貨物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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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旅客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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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船舶拖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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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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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海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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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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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海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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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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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一艘船是由多個人共同擁有的,那麼船的經理人在每次航行結束後,必須向所有共有人報告船的營運情況。同時,共有人也有權隨時檢查船的營運情況,並查閱相關的帳簿。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有三個人共同擁有一艘漁船,其中一個人擔任船的經理人。當漁船每次出海歸來後,經理人必須向其他兩個共有人報告漁船的漁獲量、維修情況等相關營運情況。同時,其他兩個共有人也可以隨時檢查漁船的營運情況,並查閱相關的帳簿,以確保漁船的營運情況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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