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20 條課予共有船舶經理人每次航行後的報告義務,並賦予共有人隨時檢查營業與查閱帳簿的法定權利。
Q · 我是船舶共有人,可以隨時查帳嗎?
能。海商法 20 條給共有人隨時查帳的法定權利
依海商法第 20 條,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這是法定權利不是禮貌性條款,經理人不能用「商業機密」「結算未完成」「正在忙」等理由阻擋。檢查權的行使不需要持有比例門檻,書面通知即生效。
投資船舶最大的恐懼不是船沉,是錢沉。你出了錢,但船跑去哪、賺多少、虧多少,你完全摸不著邊。海商法第 20 條補上了這個資訊鴻溝。它給共有人兩件武器:一是經理人「主動」的報告義務(每次航行完後要報告經過情形),二是共有人「被動隨時行使」的檢查權(隨時可以查業務情況、查帳簿)。這不是禮貌性條款,是法定權利。經理人不能用「商業機密」「正在忙」這種理由擋你。如果他擋你,這就是內部追責甚至撤換的正當理由。看懂這條,你才知道作為小共有人,你不是只能等經理人發紅利,你有主動掌握資訊的合法工具。
海商法第 20 條為船舶共有內部監督的核心規範,建立雙向資訊透明機制:一是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對共有人的主動報告義務(按航次而非按月季),二是共有人得隨時檢查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的被動行使檢查權,構成船舶共有人對抗資訊不對稱的法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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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海商法第 20 條給的檢查權是「共有人」的權利,不分持有比例。1% 與 99% 的共有人在這條的權利上完全平等,直接書面通知經理人即生效,不需要透過股東會或設定持股門檻。
理論上可追究違反委任義務,但實務上時效已久、舉證困難,幾乎贏不了。報告義務雖是經理人的,但等同設定你的即時監督義務,越晚追究越難拿出當時實質損害的證據。建議定期發書面要求報告,沒收到就立刻發催告函固定證據。
不能。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檢查權是法定的,不被經理人單方對外簽的保密協議所排除。真有保密考量時,經理人可請共有人簽保密協議,但仍應讓其檢查,不能以此為由完全阻擋查帳。
規範共有船舶經理人每航次後的報告義務,與共有人隨時檢查營業、查閱帳簿的法定權利,是船舶共有人對抗資訊不對稱的核心工具。
報告義務是經理人主動、按航次作為;檢查權是共有人被動、隨時行使。一個是給你,一個是你去拿。
依海商法第 17 條由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過半數選任、經營共有船舶業務並對外代表共有人之人。
查閱帳簿是看財務憑證與收支紀錄,檢查營業情形是看船舶實際運作與業務狀況,兩者皆屬法定檢查權範圍。
書面通知經理人即可,無需等股東會。明確要求查閱帳簿與檢查營業,並固定交付或拒絕的紀錄。
發書面催告→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固定違反證據→限期不履行向法院聲請命令交付帳簿並求償→嚴重者撤換。
依民法委任關係請求經理人違反義務所致損害,須證明違反義務、損害與因果關係,適用一般消滅時效。
保留航次紀錄與你發出的書面要求、催告函,比對經理人實際交付的報告份數與航次數的落差。
海商法用「隨時」且無持股門檻,比公司法 210 條更直接,因船舶共有人數少、信賴關係更緊密。
| 項目 | 報告義務(經理人) | 檢查權(共有人) |
|---|---|---|
| 性質 | 經理人的主動作為義務 | 共有人的被動行使權利 |
| 觸發時點 | 每次航行完成後 | 隨時,書面通知即可 |
| 頻率 | 按航次(非按月季) | 不限次數 |
| 比例門檻 | 對全體共有人 | 無門檻,不分持有比例 |
| 違反效果 | 違反委任義務,得追責、撤換、求償 | 受阻時可聲請法院命令交付帳簿 |
船舶經理人,關於船舶之儀裝及利用,在訴訟上或訴訟外,代表共有人。
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賬簿。
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
立法理由本章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皆為規定船舶共有制度,為期用語明確,特將「船舶經理人」修正為「共有船舶經理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船舶經理人,關於船舶之儀裝及利用,在訴訟上或訴訟外,代表共有人。
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賬簿。
本章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皆為規定船舶共有制度,為期用語明確,特將「船舶經理人」修正為「共有船舶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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