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20 條課予共有船舶經理人每次航行後的報告義務,並賦予共有人隨時檢查營業與查閱帳簿的法定權利。
Q · 我是船舶共有人,可以隨時查帳嗎?
能。海商法 20 條給共有人隨時查帳的法定權利
依海商法第 20 條,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這是法定權利不是禮貌性條款,經理人不能用「商業機密」「結算未完成」「正在忙」等理由阻擋。檢查權的行使不需要持有比例門檻,書面通知即生效。
深度解讀
投資船舶最大的恐懼不是船沉,是錢沉。你出了錢,但船跑去哪、賺多少、虧多少,你完全摸不著邊。海商法第 20 條補上了這個資訊鴻溝。它給共有人兩件武器:一是經理人「主動」的報告義務(每次航行完後要報告經過情形),二是共有人「被動隨時行使」的檢查權(隨時可以查業務情況、查帳簿)。這不是禮貌性條款,是法定權利。經理人不能用「商業機密」「正在忙」這種理由擋你。如果他擋你,這就是內部追責甚至撤換的正當理由。看懂這條,你才知道作為小共有人,你不是只能等經理人發紅利,你有主動掌握資訊的合法工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