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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20 條

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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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20 條課予共有船舶經理人每次航行後的報告義務,並賦予共有人隨時檢查營業與查閱帳簿的法定權利。

Q · 我是船舶共有人,可以隨時查帳嗎?

依海商法第 20 條,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這是法定權利不是禮貌性條款,經理人不能用「商業機密」「結算未完成」「正在忙」等理由阻擋。檢查權的行使不需要持有比例門檻,書面通知即生效。

白話解讀

投資船舶最大的恐懼不是船沉,是錢沉。你出了錢,但船跑去哪、賺多少、虧多少,你完全摸不著邊。海商法第 20 條補上了這個資訊鴻溝。它給共有人兩件武器:一是經理人「主動」的報告義務(每次航行完後要報告經過情形),二是共有人「被動隨時行使」的檢查權(隨時可以查業務情況、查帳簿)。這不是禮貌性條款,是法定權利。經理人不能用「商業機密」「正在忙」這種理由擋你。如果他擋你,這就是內部追責甚至撤換的正當理由。看懂這條,你才知道作為小共有人,你不是只能等經理人發紅利,你有主動掌握資訊的合法工具。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20 條為船舶共有內部監督的核心規範,建立雙向資訊透明機制:一是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對共有人的主動報告義務(按航次而非按月季),二是共有人得隨時檢查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的被動行使檢查權,構成船舶共有人對抗資訊不對稱的法定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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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 20 條是什麼?

規範共有船舶經理人每航次後的報告義務,與共有人隨時檢查營業、查閱帳簿的法定權利。

Q2船舶共有人持股很少也能查帳嗎?

可以。檢查權不分持有比例,1% 與 99% 共有人權利相同,書面通知即生效。

Q3經理人多久要報告一次?

按航次,不是按月季。每次航行完成後就要報告經過情形,一年跑十趟就是十份報告。

Q4經理人能用商業機密拒絕查帳嗎?

不能。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檢查權是法定的,不被經理人對外簽的保密協議排除。

Q5怎麼行使檢查權?

書面通知經理人即可,無需等股東會或正式會議,經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Q6經理人不報告我能怎麼辦?

發書面催告→限期不履行可向法院聲請命令交付帳簿→嚴重者啟動撤換經理人程序。

Q7報告義務有時效嗎?

檢查權可隨時行使無特定時效,但對經理人違反義務的損害賠償請求適用民法委任一般時效。

Q8新進共有人第一件事該做什麼?

立即行使一次完整檢查權,盤點過去經營狀況與未結算應收應付,避免接手隱形負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報告義務(經理人)檢查權(共有人)
性質經理人的主動作為義務共有人的被動行使權利
觸發時點每次航行完成後隨時,書面通知即可
頻率按航次(非按月季)不限次數
比例門檻對全體共有人無門檻,不分持有比例
違反效果違反委任義務,得追責、撤換、求償受阻時可聲請法院命令交付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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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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