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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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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20 條課予共有船舶經理人每次航行後的報告義務,並賦予共有人隨時檢查營業與查閱帳簿的法定權利。

Q · 我是船舶共有人,可以隨時查帳嗎?

能。海商法 20 條給共有人隨時查帳的法定權利

依海商法第 20 條,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這是法定權利不是禮貌性條款,經理人不能用「商業機密」「結算未完成」「正在忙」等理由阻擋。檢查權的行使不需要持有比例門檻,書面通知即生效。

深度解讀

投資船舶最大的恐懼不是船沉,是錢沉。你出了錢,但船跑去哪、賺多少、虧多少,你完全摸不著邊。海商法第 20 條補上了這個資訊鴻溝。它給共有人兩件武器:一是經理人「主動」的報告義務(每次航行完後要報告經過情形),二是共有人「被動隨時行使」的檢查權(隨時可以查業務情況、查帳簿)。這不是禮貌性條款,是法定權利。經理人不能用「商業機密」「正在忙」這種理由擋你。如果他擋你,這就是內部追責甚至撤換的正當理由。看懂這條,你才知道作為小共有人,你不是只能等經理人發紅利,你有主動掌握資訊的合法工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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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20 條規定:「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