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21 條
- 1.船舶所有人對下列事項所負之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 一、在船上、操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 二、船舶操作或救助工作所致權益侵害之損害賠償。但不包括因契約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 三、沈船或落海之打撈移除所生之債務。但不包括依契約之報酬或給付。 四、為避免或減輕前二款責任所負之債務。
- 2.前項所稱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
- 3.第一項所稱本次航行,指船舶自一港至次一港之航程;所稱運費,不包括依法或依約不能收取之運費及票價;所稱附屬費,指船舶因受損害應得之賠償。但不包括保險金。
- 4.第一項責任限制數額如低於下列標準者,船舶所有人應補足之: 一、對財物損害之賠償,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為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五四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二、對人身傷亡之賠償,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三、前二款同時發生者,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特別提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但人身傷亡應優先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特別提款權一○八計算單位計算之數額內賠償,如此數額不足以全部清償時,其不足額再與財物之毀損滅失,共同在現存之責任限制數額內比例分配之。 四、船舶登記總噸不足三百噸者,以三百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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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21條規定船東責任限制:賠償以本次航行船舶價值、運費及附屬費為上限,並設總噸乘SDR的最低保障數。
Q · 整船貨物壞了,船東一定要全額賠嗎?
依海商法第21條,船舶所有人對人身傷亡、財物毀損等特定事項,賠償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附屬費為限,並設有以船舶登記總噸乘 SDR 計算的最低保障數(財損每噸54、人身每噸162,三百噸以下以三百噸計),兩者取高者。但第22條列六種例外(如船東本人故意過失)不得限責。
白話解讀
快遞遺失一個包裹你可以要求全額賠償。但如果你的貨物是裝在貨輪上跨海而來,整船貨壞了,你能拿回的金額不是看你損失多少,而是看那艘船有幾噸。這條法律為船舶所有人設了一個責任的天花板:出事之後賠多少,以這趟航程的船舶價值、運費和附屬費為上限。法律還設了一個最低保障,用船的登記總噸乘以國際貨幣基金的特別提款權計算單位(SDR):財物損害每噸 54 單位、人身傷亡每噸 162 單位、三百噸以下一律以三百噸計。意思是船東就算船爛到不值錢,還是得補到這個最低數。這套制度不是為了讓船東逃避責任,而是讓整個航運產業能運轉下去:如果每次海難都要賠到底,沒有人敢開船運貨。但對你來說,重點是這條天花板真實存在。你的保險、你的求償策略、甚至要不要接受和解,都必須建立在知道這條天花板位置之上。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21條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規定,採金額制:船舶所有人對特定海事事項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附屬費為上限,並以船舶登記總噸乘特別提款權(SDR)計算單位設最低責任限額,構成海事求償賠償範圍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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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東真的可以賠得比我損失少嗎?這不是太不公平?▾
法律上確實可以。這是全球海運業的共同制度,來自1976年海事求償責任限制國際公約。立法邏輯是:沒有這條天花板,保險費會漲到沒有人敢經營航運,最終成本轉嫁到所有人身上。內行人提示:補足損失的辦法通常是自己買貨物運輸保險,而不是事後跟船東打官司。
Q2船東限縮責任時如果船已經沉了,船價是零,我就什麼都拿不到嗎?▾
不會是零。第四項設了最低保障:以船舶登記總噸計算,三百噸以下一律以三百噸計,財物每噸SDR54、人身每噸SDR162。就算船完全滅失,船東仍須補足到這個最低數。內行人提示:SDR換算台幣以判決確定時匯率為準,不是事故發生時,大型案件這個時間差可能差好幾百萬。
Q3所有跟船有關的賠償都能限縮嗎?▾
不是。本條只列四款可限縮事項,第22條又列六種完全不適用限責的情形:船東本人故意過失、船員僱傭契約、救助報酬、共同海損、油污、核子損害。內行人提示:很多原告律師一開始就攻擊『這不是可限責事項』,而不是正面打責任本身,迂迴攻擊成功率較高。
Q4海商法21條是什麼?▾
規定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金額制),賠償以船舶價值、運費、附屬費為上限,並設SDR最低保障數。
Q5什麼是船東責任限制?▾
船舶所有人對特定海事債務的賠償責任設有金額上限的制度,源自1976年LLMC國際公約。
Q6附屬費包含什麼?▾
指船舶因受損害應得之賠償,但不包括保險金。
Q7SDR是什麼?怎麼換算?▾
國際貨幣基金的特別提款權計算單位,換算台幣以判決確定時匯率為準。
Q8船東責任最低限額怎麼算?▾
船舶登記總噸×SDR單位(財損54、人身162),未滿300噸以300噸計,再與船價+運費+附屬費取高者。
Q9受害人怎麼確認船東有沒有主張限責?▾
通常在對方答辯狀或和解提議中出現,可依第23條要求提供船價、運費、附屬費證明。
Q10怎麼突破船東的責任限制?▾
依第22條舉證船東本人有故意或過失,調取船務紀錄、電郵、內部會議紀要找船東親自介入證據。
Q11船價要用哪個時點、哪種方法算?▾
依第23條於限責時證明本次航行船價;船東傾向帳面價,貨主應爭取市場重置成本。
Q12船價已歸零時受害人是不是拿不到錢?▾
不是,第四項最低保障數補位,未滿300噸以300噸計,船東仍須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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