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32 條(假處分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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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假處分用於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須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門檻較假扣押嚴格。
Q · 我擔心對方把房子過戶、把東西處理掉,能先擋住嗎?
能。鎖的不是錢,是那個東西本身不能被動掉
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例如要求履約過戶、交付特定物、禁止特定行為),若擔心對方變動標的物導致日後判決贏了也執行不到,可聲請假處分。要件是「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擔心對方沒錢賠,請走假扣押;擔心對方把標的物動掉,才走假處分,請求類型才是分流標準。
深度解讀
錢能解決的問題,不走假處分。假扣押是鎖錢的,假處分是鎖「事情發生」的。舉個最直覺的例子:你跟對方簽約買了房子,對方反悔想賣給第三人。你光是打官司要求履約不夠,因為官司還沒判完,房子可能已經過戶。這時候你要的不是「日後拿錢賠償」,你要的是「現在就阻止他過戶」。這就是假處分。但它的門檻比假扣押嚴格:你必須證明「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會導致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意思是:這不是你擔心他之後不賠錢就能聲請,是你要擔心「那個東西」本身會消失、變質、移轉,讓你將來就算贏了官司也拿不回。房屋被過戶、古董被熔掉、商業機密被散布、員工帶走客戶名單跳槽,這些是典型場景。擔心對方沒錢賠,請走假扣押;擔心對方把標的物動掉,才走假處分。選錯了門,整個聲請會被駁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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