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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32 條(假處分之要件)

  1. 1.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2. 2.假處分,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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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假處分用於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須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門檻較假扣押嚴格。

Q · 我擔心對方把房子過戶、把東西處理掉,能先擋住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例如要求履約過戶、交付特定物、禁止特定行為),若擔心對方變動標的物導致日後判決贏了也執行不到,可聲請假處分。要件是「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擔心對方沒錢賠,請走假扣押;擔心對方把標的物動掉,才走假處分,請求類型才是分流標準。

白話解讀

錢能解決的問題,不走假處分。假扣押是鎖錢的,假處分是鎖「事情發生」的。舉個最直覺的例子:你跟對方簽約買了房子,對方反悔想賣給第三人。你光是打官司要求履約不夠,因為官司還沒判完,房子可能已經過戶。這時候你要的不是「日後拿錢賠償」,你要的是「現在就阻止他過戶」。這就是假處分。但它的門檻比假扣押嚴格:你必須證明「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會導致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意思是:這不是你擔心他之後不賠錢就能聲請,是你要擔心「那個東西」本身會消失、變質、移轉,讓你將來就算贏了官司也拿不回。房屋被過戶、古董被熔掉、商業機密被散布、員工帶走客戶名單跳槽,這些是典型場景。擔心對方沒錢賠,請走假扣押;擔心對方把標的物動掉,才走假處分。選錯了門,整個聲請會被駁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範假處分之要件,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於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時,向法院聲請暫時凍結標的物現狀之保全程序,門檻較假扣押嚴格。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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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假扣押跟假處分差在哪?我該選哪個?

區分標準不是金額大小也不是嚴重程度,是請求類型。金錢或可轉換為金錢的請求走假扣押(擔心對方沒錢賠或脫產);非金錢請求走假處分(擔心對方處分標的物讓你將來拿不回)。同一糾紛可能兩個都要聲請,例如買房糾紛中對房屋聲請假處分阻止過戶,同時對訂金聲請假扣押防止散財。

Q2聲請假處分要繳多少擔保?

沒有法定比例,由法院酌定,實務上多半是聲請保全價值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也可能因案件性質調整。擔保金本案勝訴後可取回,但若假處分被撤銷且對方主張損害,擔保金可能被扣抵賠償(依第531條準用),聲請前應先評估自身能否承擔。

Q3什麼情況下法院會駁回假處分聲請?

三大主因:一、聲請人請求的是金錢(應走假扣押);二、釋明不足,未具體說明現狀變更會害日後不能執行的事證;三、手段過度,聲請範圍超過本案請求所需。多數聲請敗在第二點,不要只寫擔心對方脫產,要具體寫出對方已做了什麼動作、有何跡象顯示標的物即將變動。

Q4假處分是什麼?

保全金錢請求以外請求(履約、交付特定物、禁止行為)的程序,目的是阻止標的物現狀被變動,讓日後判決能執行。

Q5假處分跟假扣押差在哪?

分流標準是請求類型:金錢請求走假扣押,非金錢請求走假處分,不是看金額大小或嚴重程度。

Q6什麼叫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

標的物本身可能消失、變質、移轉或被處分,例如房屋過戶、古董熔毀、營業秘密散布、股權移轉,致日後勝訴也執行不到。

Q7假處分跟定暫時狀態處分差在哪?

假處分(532)保全特定請求標的現狀;定暫時狀態處分(538)針對有爭執的法律關係,暫時定一個狀態,常用於經營權之爭。

Q8假處分怎麼聲請?

釐清為非金錢請求 → 蒐集現狀變更之虞證據 → 同步保全證據 → 向管轄法院聲請並備擔保金 → 裁定後執行 → 期間內起訴本案。

Q9假處分擔保金怎麼算?

無法定比例由法院酌定,實務常見保全價值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智財類因標的難估價有時較低。

Q10聲請假處分要花多少錢?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主要成本是擔保金(保全價值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與律師費,金額視標的價值而定。

Q11怎麼釋明現狀變更之虞?

提出對方已委託仲介、已公告銷售、已送件登記、已對外接洽買家等具體事證,重點不是本案會勝訴而是標的物即將變動。

Q12假處分 vs 假扣押 哪個適合我?

看你要的是錢還是那個東西。要錢、怕對方脫產走假扣押;要那個標的物、怕被過戶處分走假處分。同一案兩者可併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假扣押(§522)假處分(§532)定暫時狀態處分(§538)
保全對象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
核心要件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等必要
釋明密度相對較低較高(直接限制行為自由)最高(須兼顧雙方利益權衡)
典型場景擔心對方脫產不賠錢阻止房屋過戶、商業機密散布、股權移轉經營權之爭、繼續性契約爭議暫時履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保全法 第23条(仮処分命令の要件)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300조(가처분의 목적)
🇨🇳 中國民事诉讼法 行为保全(保全裁定,相當於我國假處分)
🇩🇪 德國ZPO §§ 935, 940(einstweilige Verfügung:Sicherungs- und Regelungsverfüg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référé / mesures conservatoires(art. 834-835 CPC)
🇺🇸 美國Fed. R. Civ. P. 65(Preliminary Injunction /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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