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1 條(訴訟救助之效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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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救助效力自動延伸至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受救助人無須在各程序重新聲請。
Q · 拿到訴訟救助後,上訴或聲請假扣押還要重新聲請嗎?
不用,救助效力自動延伸到上訴與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一經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即自動及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受救助人不需要在進入上訴審或聲請保全程序時重新聲請或釋明資力,原本第一審取得的救助裁定會跟著案件延續,上訴裁判費、抗告費、假扣押與假處分的擔保金均在免除範圍內。
深度解讀
拿到訴訟救助之後,你在第一審順利打完了。但對方不服,上訴了。或者你在訴訟進行中需要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財產。問題來了:上訴要另外繳上訴裁判費,假扣押要提供擔保金。你之前拿到的訴訟救助還管用嗎?這條的答案是:管用。訴訟救助的效力自動延伸到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和抗告。你不需要在每一個新的程序階段重新聲請一次。這很重要,因為如果效力不延伸,你就會陷入一個荒謬的循環:你在第一審證明了自己付不起,贏了救助;到了第二審又要重新證明一次你還是付不起。這條省掉了這個多餘的程序,讓救助的保護跟著案子走,而不是停在第一審就斷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11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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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