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0 條(訴訟救助之效力)
- 1.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 2.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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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規定訴訟救助三效力:暫免裁判費與應預納費用、免供擔保、暫免律師酬金,暫免部分由國庫墊付。
Q · 訴訟救助通過後,到底免掉哪些錢?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三項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如假扣押擔保金);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時,暫行免付酬金。第一款暫免費用由國庫墊付。注意是「暫免」非「全免」,終結後由敗訴或應負擔方負擔,國庫向其追償。
白話解讀
打官司要錢,而且不少。光是裁判費就按你請求的金額比例計算,幾十萬的案子裁判費可能要好幾萬。還沒算律師費、鑑定費、證人旅費。對很多人來說,這筆錢就是一道門檻,把你擋在法院門外。訴訟救助制度就是國家說:如果你真的付不起,我先幫你墊。這條列出了「墊」的具體內容。第一,裁判費和其他要先繳的訴訟費用暫時免繳,由國庫先出。第二,本來要你提供擔保金的程序(例如假扣押)也不用擔保了。第三,如果法律規定你必須有律師,法院會幫你指定一個,律師費也暫時不用你付。注意「暫免」兩個字:不是不用付,是先不用付。案子結束後,輸的那一方還是要負擔訴訟費用。國庫墊的錢最終會向應負擔費用的當事人追回來。
法律定性
訴訟救助之效力,指法院准予無資力當事人訴訟救助後,於訴訟終結前所生之三種費用暫免效果:暫免應預納之裁判費及訴訟費用、免供訴訟費用擔保、暫免依法選任律師之酬金,暫免部分由國庫墊付,待訴訟終結再向應負擔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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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救助的「暫免」到底是免還是不免?▾
暫免的意思是先不用繳、國庫先墊。案子結束後法院依第114條算總帳,向應負擔費用的當事人徵收。你贏了由對方付;你輸了暫免的費用仍是你的,國庫會向你追回。所以這不是免費午餐,是先吃後付。
Q2我名下有一間自住房,還能申請訴訟救助嗎?▾
有機會。法院判斷的是你能否支出訴訟費用,而非有無財產。自住房屋通常不被認為可立即變現付裁判費,關鍵在流動性:存款與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是否足夠。釋明時強調房貸、扶養費、醫療費等月支出明細,比只拿一張財產清單有效。
Q3訴訟救助跟法律扶助基金會有什麼差?▾
訴訟救助是法院制度,免的是法院費用(裁判費、擔保金),向法院聲請;法律扶助是基金會制度,提供免費律師,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兩者審查標準不同、可同時申請並建議雙軌並行,一個幫你免裁判費進門,一個幫你找律師打仗。
Q4訴訟救助通過後免哪些費用?▾
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免供擔保、暫免依法選任律師之酬金,暫免部分由國庫墊付。
Q5訴訟救助的三款效力差在哪?▾
第一款處理裁判費等預納費用、第二款處理保全擔保金、第三款處理強制選任律師的酬金,三者各管不同錢。
Q6什麼叫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本須提供擔保金(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受救助人依第二款免供,不會被擔保金卡死。
Q7國庫墊付是什麼意思?▾
第一款暫免之費用先由國庫支出,訴訟終結後再向應負擔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不是國家直接買單。
Q8訴訟救助怎麼聲請才會過?▾
備齊財產與所得清單釋明無資力 → 向受訴法院遞聲請狀(第109條)→ 釋明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文件齊全是關鍵。
Q9訴訟救助通過後我要做什麼?▾
免再預納裁判費即可進行訴訟;要聲請假扣押時主張第二款免供擔保;不必自行墊付暫免費用。
Q10國庫墊付的費用最後怎麼算?▾
依第114條訴訟終結後由法院依職權確定,向應負擔費用之敗訴方徵收;勝訴則由對造負擔。
Q11怎麼證明自己無資力?▾
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近一年所得清單、低收入戶證明;強調月支出明細比只列財產有效。
Q12訴訟救助 vs 法律扶助哪個有用?▾
訴訟救助免法院費用(向法院聲請),法律扶助提供律師(向法扶申請),兩者可併用,建議雙軌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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