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0 條(訴訟救助之效力)
- 1.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 2.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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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規定訴訟救助三效力:暫免裁判費與應預納費用、免供擔保、暫免律師酬金,暫免部分由國庫墊付。
Q · 訴訟救助通過後,到底免掉哪些錢?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三項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如假扣押擔保金);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時,暫行免付酬金。第一款暫免費用由國庫墊付。注意是「暫免」非「全免」,終結後由敗訴或應負擔方負擔,國庫向其追償。
白話解讀
打官司要錢,而且不少。光是裁判費就按你請求的金額比例計算,幾十萬的案子裁判費可能要好幾萬。還沒算律師費、鑑定費、證人旅費。對很多人來說,這筆錢就是一道門檻,把你擋在法院門外。訴訟救助制度就是國家說:如果你真的付不起,我先幫你墊。這條列出了「墊」的具體內容。第一,裁判費和其他要先繳的訴訟費用暫時免繳,由國庫先出。第二,本來要你提供擔保金的程序(例如假扣押)也不用擔保了。第三,如果法律規定你必須有律師,法院會幫你指定一個,律師費也暫時不用你付。注意「暫免」兩個字:不是不用付,是先不用付。案子結束後,輸的那一方還是要負擔訴訟費用。國庫墊的錢最終會向應負擔費用的當事人追回來。
法律定性
訴訟救助之效力,指法院准予無資力當事人訴訟救助後,於訴訟終結前所生之三種費用暫免效果:暫免應預納之裁判費及訴訟費用、免供訴訟費用擔保、暫免依法選任律師之酬金,暫免部分由國庫墊付,待訴訟終結再向應負擔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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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救助通過後免哪些費用?▾
暫免裁判費及應預納訴訟費用、免供擔保、暫免選任律師酬金,由國庫墊付。
Q2訴訟救助的暫免是免費嗎?▾
不是。是「暫免」先不繳,訴訟終結後由應負擔費用之當事人負擔,國庫向其追償。
Q3訴訟救助免供擔保是什麼意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本需提供擔保金,受救助人依第二款免供,免被擔保金卡住。
Q4訴訟救助會幫我出律師費嗎?▾
僅限法律規定必須由審判長選任律師之情形(如第三審)才暫免酬金,一般案件不適用。
Q5訴訟救助效力到什麼時候?▾
至訴訟終結前,依第 111 條並及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程序。
Q6誰負擔最後的訴訟費用?▾
依第 114 條訴訟終結後由法院依職權確定,向應負擔費用之敗訴方徵收。
Q7國庫墊付的錢會跟我追嗎?▾
若你敗訴並應負擔費用,國庫會向你徵收;勝訴則由對造負擔。
Q8訴訟救助和法律扶助一樣嗎?▾
不同。訴訟救助免法院費用(向法院聲請),法律扶助提供律師(向法扶基金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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