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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10訴訟救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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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2. 2.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規定訴訟救助三效力:暫免裁判費與應預納費用、免供擔保、暫免律師酬金,暫免部分由國庫墊付。

Q · 訴訟救助通過後,到底免掉哪些錢?

暫免裁判費、免供擔保、暫免律師酬金,由國庫先墊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三項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如假扣押擔保金);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時,暫行免付酬金。第一款暫免費用由國庫墊付。注意是「暫免」非「全免」,終結後由敗訴或應負擔方負擔,國庫向其追償。

白話解讀

打官司要錢,而且不少。光是裁判費就按你請求的金額比例計算,幾十萬的案子裁判費可能要好幾萬。還沒算律師費、鑑定費、證人旅費。對很多人來說,這筆錢就是一道門檻,把你擋在法院門外。訴訟救助制度就是國家說:如果你真的付不起,我先幫你墊。這條列出了「墊」的具體內容。第一,裁判費和其他要先繳的訴訟費用暫時免繳,由國庫先出。第二,本來要你提供擔保金的程序(例如假扣押)也不用擔保了。第三,如果法律規定你必須有律師,法院會幫你指定一個,律師費也暫時不用你付。注意「暫免」兩個字:不是不用付,是先不用付。案子結束後,輸的那一方還是要負擔訴訟費用。國庫墊的錢最終會向應負擔費用的當事人追回來。

法律定性

訴訟救助之效力,指法院准予無資力當事人訴訟救助後,於訴訟終結前所生之三種費用暫免效果:暫免應預納之裁判費及訴訟費用、免供訴訟費用擔保、暫免依法選任律師之酬金,暫免部分由國庫墊付,待訴訟終結再向應負擔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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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救助的「暫免」到底是免還是不免?

暫免的意思是先不用繳、國庫先墊。案子結束後法院依第114條算總帳,向應負擔費用的當事人徵收。你贏了由對方付;你輸了暫免的費用仍是你的,國庫會向你追回。所以這不是免費午餐,是先吃後付。

Q2我名下有一間自住房,還能申請訴訟救助嗎?

有機會。法院判斷的是你能否支出訴訟費用,而非有無財產。自住房屋通常不被認為可立即變現付裁判費,關鍵在流動性:存款與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是否足夠。釋明時強調房貸、扶養費、醫療費等月支出明細,比只拿一張財產清單有效。

Q3訴訟救助跟法律扶助基金會有什麼差?

訴訟救助是法院制度,免的是法院費用(裁判費、擔保金),向法院聲請;法律扶助是基金會制度,提供免費律師,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兩者審查標準不同、可同時申請並建議雙軌並行,一個幫你免裁判費進門,一個幫你找律師打仗。

Q4訴訟救助通過後免哪些費用?

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免供擔保、暫免依法選任律師之酬金,暫免部分由國庫墊付。

Q5訴訟救助的三款效力差在哪?

第一款處理裁判費等預納費用、第二款處理保全擔保金、第三款處理強制選任律師的酬金,三者各管不同錢。

Q6什麼叫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本須提供擔保金(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受救助人依第二款免供,不會被擔保金卡死。

Q7國庫墊付是什麼意思?

第一款暫免之費用先由國庫支出,訴訟終結後再向應負擔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不是國家直接買單。

Q8訴訟救助怎麼聲請才會過?

備齊財產與所得清單釋明無資力 → 向受訴法院遞聲請狀(第109條)→ 釋明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文件齊全是關鍵。

Q9訴訟救助通過後我要做什麼?

免再預納裁判費即可進行訴訟;要聲請假扣押時主張第二款免供擔保;不必自行墊付暫免費用。

Q10國庫墊付的費用最後怎麼算?

依第114條訴訟終結後由法院依職權確定,向應負擔費用之敗訴方徵收;勝訴則由對造負擔。

Q11怎麼證明自己無資力?

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近一年所得清單、低收入戶證明;強調月支出明細比只列財產有效。

Q12訴訟救助 vs 法律扶助哪個有用?

訴訟救助免法院費用(向法院聲請),法律扶助提供律師(向法扶申請),兩者可併用,建議雙軌並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82条(訴訟上の救助)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28조(소송구조)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44-47条(司法救助:缓交、减交、免交)
德國ZPO §§ 114 ff.(Prozesskostenhilfe, PKH)
法國Loi n° 91-647 du 10 juillet 1991(aide juridictionnelle)
美國28 U.S.C. § 1915(proceedings in forma pauperi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准予訴訟救助,有左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審判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暫免執達員之規費及墊款。   四、法院得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暫行免付酬金。

(0231219 制定)

准予訴訟救助,有左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審判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暫行免付執達員之規費及墊款。   四、法院得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暫行免付酬金。

(0341130 修正)

准予訴訟救助,有左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審判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暫行免付執達員應收之費用及墊款。   四、法院得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暫行免付酬金。

(0570109 全文修正)

准予訴訟救助,有左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審判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暫行免付執達員應收之費用及墊款。   四、法院得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暫行免付酬金。

(0920114 修正)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立法理由一、「左列」修正為「下列」。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係於訴訟進行中發生,如訴訟已經終結,即無救助之可言,爰修正原條文本文,規定於訴訟終結前,始有訴訟救助之效力,並改列為第一項。   二、原第一款規定之「審判費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應預納之費用在內。泛稱為「審判費用」,易滋疑義,為期明確,爰修正第一款,明定得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三、第一款修正後之條文已包括執達員應收之費用及墊款在內,爰刪除第三款規定。   四、准予訴訟救助者,法院得依原第四款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應僅限於法律有規定者,始得為之。如本法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之養子女為訴訟行為者,審判長應依聲請或依職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是。惟現行條文用語,易生凡聲請訴訟救助者,法院均得為其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誤會,自有明文規定之必要。又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等,均規定由「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為求統一,本款之「法院」亦宜修正為「審判長」。爰修正第四款並改列為第三款。   五、准予訴訟救助,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受救助人得暫免者,除裁判費外,尚包括訴訟進行中應預納之訴訟費用,該等費用非由法院先行墊付,訴訟必無法進行。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0190913 制定)

准予訴訟救助,有左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審判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暫免執達員之規費及墊款。   四、法院得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暫行免付酬金。

(0231219 制定)

准予訴訟救助,有左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審判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暫行免付執達員之規費及墊款。   四、法院得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暫行免付酬金。

(0341130 修正)

准予訴訟救助,有左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審判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暫行免付執達員應收之費用及墊款。   四、法院得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暫行免付酬金。

(0570109 全文修正)

准予訴訟救助,有左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審判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暫行免付執達員應收之費用及墊款。   四、法院得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暫行免付酬金。

(0920114 修正)

一、「左列」修正為「下列」。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係於訴訟進行中發生,如訴訟已經終結,即無救助之可言,爰修正原條文本文,規定於訴訟終結前,始有訴訟救助之效力,並改列為第一項。   二、原第一款規定之「審判費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應預納之費用在內。泛稱為「審判費用」,易滋疑義,為期明確,爰修正第一款,明定得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三、第一款修正後之條文已包括執達員應收之費用及墊款在內,爰刪除第三款規定。   四、准予訴訟救助者,法院得依原第四款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應僅限於法律有規定者,始得為之。如本法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之養子女為訴訟行為者,審判長應依聲請或依職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是。惟現行條文用語,易生凡聲請訴訟救助者,法院均得為其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誤會,自有明文規定之必要。又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等,均規定由「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為求統一,本款之「法院」亦宜修正為「審判長」。爰修正第四款並改列為第三款。   五、准予訴訟救助,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受救助人得暫免者,除裁判費外,尚包括訴訟進行中應預納之訴訟費用,該等費用非由法院先行墊付,訴訟必無法進行。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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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