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0 條(訴訟救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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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規定訴訟救助三效力:暫免裁判費與應預納費用、免供擔保、暫免律師酬金,暫免部分由國庫墊付。
Q · 訴訟救助通過後,到底免掉哪些錢?
暫免裁判費、免供擔保、暫免律師酬金,由國庫先墊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三項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如假扣押擔保金);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時,暫行免付酬金。第一款暫免費用由國庫墊付。注意是「暫免」非「全免」,終結後由敗訴或應負擔方負擔,國庫向其追償。
深度解讀
打官司要錢,而且不少。光是裁判費就按你請求的金額比例計算,幾十萬的案子裁判費可能要好幾萬。還沒算律師費、鑑定費、證人旅費。對很多人來說,這筆錢就是一道門檻,把你擋在法院門外。訴訟救助制度就是國家說:如果你真的付不起,我先幫你墊。這條列出了「墊」的具體內容。第一,裁判費和其他要先繳的訴訟費用暫時免繳,由國庫先出。第二,本來要你提供擔保金的程序(例如假扣押)也不用擔保了。第三,如果法律規定你必須有律師,法院會幫你指定一個,律師費也暫時不用你付。注意「暫免」兩個字:不是不用付,是先不用付。案子結束後,輸的那一方還是要負擔訴訟費用。國庫墊的錢最終會向應負擔費用的當事人追回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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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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