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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10 條(訴訟救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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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2. 2.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規定訴訟救助三效力:暫免裁判費與應預納費用、免供擔保、暫免律師酬金,暫免部分由國庫墊付。

Q · 訴訟救助通過後,到底免掉哪些錢?

暫免裁判費、免供擔保、暫免律師酬金,由國庫先墊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三項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如假扣押擔保金);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時,暫行免付酬金。第一款暫免費用由國庫墊付。注意是「暫免」非「全免」,終結後由敗訴或應負擔方負擔,國庫向其追償。

深度解讀

打官司要錢,而且不少。光是裁判費就按你請求的金額比例計算,幾十萬的案子裁判費可能要好幾萬。還沒算律師費、鑑定費、證人旅費。對很多人來說,這筆錢就是一道門檻,把你擋在法院門外。訴訟救助制度就是國家說:如果你真的付不起,我先幫你墊。這條列出了「墊」的具體內容。第一,裁判費和其他要先繳的訴訟費用暫時免繳,由國庫先出。第二,本來要你提供擔保金的程序(例如假扣押)也不用擔保了。第三,如果法律規定你必須有律師,法院會幫你指定一個,律師費也暫時不用你付。注意「暫免」兩個字:不是不用付,是先不用付。案子結束後,輸的那一方還是要負擔訴訟費用。國庫墊的錢最終會向應負擔費用的當事人追回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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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