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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10 條(訴訟救助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2.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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