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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13 條(訴訟救助之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
  2. 前項裁定,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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