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3 條(訴訟救助之撤銷)
- 1.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
- 2.前項裁定,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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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有資力卻受訴訟救助、或受助後變有資力,法院應裁定撤銷救助並命補繳暫免之費用。
Q · 拿到訴訟救助後有錢了,會被收回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13條,只要當事人聲請時其實有資力、或受救助後變得有資力,法院就「應」以裁定撤銷訴訟救助,並命其補繳先前由國庫暫墊、暫免的訴訟費用。條文用「應」不是「得」,代表撤銷是法院的義務。撤銷只影響費用,不影響已進行的程序,裁定由訴訟卷宗所在法院作成。
白話解讀
訴訟救助不是一張永久的免費通行證。這條規定了兩種法院必須撤銷救助的情形。第一種:你聲請的時候其實就有能力付費,只是法院當時沒查出來。第二種:你聲請的時候確實付不起,但後來情況變了,你有錢了。不管是哪一種,法院一旦發現,就「應」以裁定撤銷你的訴訟救助,不是「可以」,是「必須」。撤銷的同時還會命令你補繳之前暫免的費用。這些費用是國庫先替你墊的(第110條第二項),現在你有能力了,國家要把錢收回來。管轄權歸訴訟卷宗所在的法院,不管案子目前在哪個審級。
法律定性
訴訟救助撤銷,指當事人於聲請時即具資力卻受救助、或受救助後始具備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時,法院應以裁定撤銷已准予之訴訟救助,並命其補繳先前暫免、由國庫墊付之訴訟費用之程序制度。其管轄屬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不因審級移送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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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救助被撤銷會怎樣?▾
法院命你補繳先前暫免的裁判費等費用,未在期限內補繳可能被裁定駁回訴或上訴,但已進行的程序仍有效。
Q2誰可以聲請撤銷對方的訴訟救助?▾
對造當事人可附資力證據向法院聲請,法院也可依職權撤銷,受助人理論上也可自行申報。
Q3法院怎麼知道我有錢了?▾
最常見是對造舉發並附證據(不動產交易、社群炫富、就業資訊),其次是法院依職權調閱財產所得資料。
Q4撤銷訴訟救助有沒有時效?▾
條文未設特定時效,只要「力能支出」的事實存在,訴訟期間任何時候法院都應撤銷。
Q5補繳費用繳不出來怎麼辦?▾
可向法院說明困難、聲請延長期限或分期,不要置之不理以免被駁回。
Q6撤銷救助跟敗訴付費用一樣嗎?▾
不一樣。撤銷是因「有能力卻不該再免費」,敗訴負擔是「輸的人付錢」,觸發條件與效果完全不同。
Q7撤銷訴訟救助由哪個法院管?▾
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裁定,不論案件目前在哪個審級。
Q8對撤銷裁定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15條對撤銷及徵收費用之裁定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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