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3 條(訴訟救助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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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有資力卻受訴訟救助、或受助後變有資力,法院應裁定撤銷救助並命補繳暫免之費用。
Q · 拿到訴訟救助後有錢了,會被收回嗎?
會。法院查到有資力就應撤銷並命補繳
依民事訴訟法第113條,只要當事人聲請時其實有資力、或受救助後變得有資力,法院就「應」以裁定撤銷訴訟救助,並命其補繳先前由國庫暫墊、暫免的訴訟費用。條文用「應」不是「得」,代表撤銷是法院的義務。撤銷只影響費用,不影響已進行的程序,裁定由訴訟卷宗所在法院作成。
深度解讀
訴訟救助不是一張永久的免費通行證。這條規定了兩種法院必須撤銷救助的情形。第一種:你聲請的時候其實就有能力付費,只是法院當時沒查出來。第二種:你聲請的時候確實付不起,但後來情況變了,你有錢了。不管是哪一種,法院一旦發現,就「應」以裁定撤銷你的訴訟救助,不是「可以」,是「必須」。撤銷的同時還會命令你補繳之前暫免的費用。這些費用是國庫先替你墊的(第110條第二項),現在你有能力了,國家要把錢收回來。管轄權歸訴訟卷宗所在的法院,不管案子目前在哪個審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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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