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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13 條(訴訟救助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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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
  2. 2.前項裁定,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有資力卻受訴訟救助、或受助後變有資力,法院應裁定撤銷救助並命補繳暫免之費用。

Q · 拿到訴訟救助後有錢了,會被收回嗎?

會。法院查到有資力就應撤銷並命補繳

依民事訴訟法第113條,只要當事人聲請時其實有資力、或受救助後變得有資力,法院就「應」以裁定撤銷訴訟救助,並命其補繳先前由國庫暫墊、暫免的訴訟費用。條文用「應」不是「得」,代表撤銷是法院的義務。撤銷只影響費用,不影響已進行的程序,裁定由訴訟卷宗所在法院作成。

深度解讀

訴訟救助不是一張永久的免費通行證。這條規定了兩種法院必須撤銷救助的情形。第一種:你聲請的時候其實就有能力付費,只是法院當時沒查出來。第二種:你聲請的時候確實付不起,但後來情況變了,你有錢了。不管是哪一種,法院一旦發現,就「應」以裁定撤銷你的訴訟救助,不是「可以」,是「必須」。撤銷的同時還會命令你補繳之前暫免的費用。這些費用是國庫先替你墊的(第110條第二項),現在你有能力了,國家要把錢收回來。管轄權歸訴訟卷宗所在的法院,不管案子目前在哪個審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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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13 條規定:「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