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3 條(訴訟救助之撤銷)
- 1.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
- 2.前項裁定,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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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有資力卻受訴訟救助、或受助後變有資力,法院應裁定撤銷救助並命補繳暫免之費用。
Q · 拿到訴訟救助後有錢了,會被收回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13條,只要當事人聲請時其實有資力、或受救助後變得有資力,法院就「應」以裁定撤銷訴訟救助,並命其補繳先前由國庫暫墊、暫免的訴訟費用。條文用「應」不是「得」,代表撤銷是法院的義務。撤銷只影響費用,不影響已進行的程序,裁定由訴訟卷宗所在法院作成。
白話解讀
訴訟救助不是一張永久的免費通行證。這條規定了兩種法院必須撤銷救助的情形。第一種:你聲請的時候其實就有能力付費,只是法院當時沒查出來。第二種:你聲請的時候確實付不起,但後來情況變了,你有錢了。不管是哪一種,法院一旦發現,就「應」以裁定撤銷你的訴訟救助,不是「可以」,是「必須」。撤銷的同時還會命令你補繳之前暫免的費用。這些費用是國庫先替你墊的(第110條第二項),現在你有能力了,國家要把錢收回來。管轄權歸訴訟卷宗所在的法院,不管案子目前在哪個審級。
法律定性
訴訟救助撤銷,指當事人於聲請時即具資力卻受救助、或受救助後始具備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時,法院應以裁定撤銷已准予之訴訟救助,並命其補繳先前暫免、由國庫墊付之訴訟費用之程序制度。其管轄屬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不因審級移送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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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救助被撤銷,之前打的部分會不會白打?▾
不會。撤銷訴訟救助只影響費用,不影響已經進行的訴訟程序。你之前開過的庭、提過的證據、做過的陳述全部有效。唯一改變的是你必須補繳之前暫免的費用。期限內補繳了,案子繼續;不繳,法院可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駁回你的訴或上訴。內行人提示:收到撤銷裁定先確認補繳金額與期限,金額太高一時繳不出來就向法院說明爭取延長,別放著等被駁回。
Q2法院怎麼知道我有錢了?▾
三個來源。第一,對方當事人舉發並附你有資力的證據;第二,法院依職權調閱你的財產與所得資料;第三,你自己申報(實務上幾乎沒人主動申報)。第一種最常見,因為對方最有動機查你。內行人提示:在社群媒體炫富或展示高消費,是被對方律師拿來聲請撤銷救助最常見的證據來源之一,有訴訟救助時發文要謹慎。
Q3訴訟救助被撤銷會怎樣?▾
法院命你補繳先前暫免的裁判費等費用,逾期未繳可能被駁回訴或上訴,但已進行的程序仍有效。
Q4民事訴訟法第113條是什麼?▾
規定當事人原有資力或受助後變有資力時,法院應撤銷訴訟救助並命補繳暫免費用的條文。
Q5什麼叫力能支出訴訟費用?▾
指當事人具備支付訴訟費用的資力,是撤銷救助的核心判準,與訴訟勝敗無關。
Q6撤銷訴訟救助由哪個法院管?▾
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裁定,不論案件目前在哪個審級。
Q7怎麼聲請撤銷對方的訴訟救助?▾
蒐集對方有資力的證據 → 向卷宗所在法院遞狀說明力能支出 → 法院查證後裁定撤銷並命補繳。
Q8訴訟救助撤銷後要補繳多少?▾
補繳先前暫免、由國庫墊付的裁判費等費用,金額依民訴第77條之13等規定及裁定指定。
Q9補繳費用繳不出來怎麼辦?▾
向法院說明困難、聲請延長期限或分期,不要置之不理以免被駁回。
Q10怎麼證明對方已經有資力?▾
不動產交易紀錄、新就業薪資、保險理賠、繼承資料、社群高消費紀錄等客觀證據。
Q11撤銷訴訟救助 vs 敗訴負擔費用差在哪?▾
撤銷因「有能力卻不該再免費」,敗訴負擔因「輸的人付錢」,觸發條件與效果完全不同。
Q12已經勝訴了還會被撤銷救助嗎?▾
會。撤銷條件是「力能支出」,與訴訟結果無關,判決確定前中樂透也可能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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