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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15裁定之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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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為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訴訟救助一節的各項裁定(准駁、撤銷、費用確定、兒少減免)全部都可以抗告,期限為裁定送達後10日。

Q · 訴訟救助被駁回,還能再爭嗎?

可以。訴訟救助裁定全部都能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115條,訴訟救助一節的所有裁定都可以抗告,包括駁回或准予救助、撤銷救助、費用確定、兒少費用減免。抗告期間依第487條為裁定送達後10日,向原裁定法院提出,由上級法院重新審查。被駁回的當事人能爭,對造對准予救助的裁定也能爭。

白話解讀

法官駁回你的訴訟救助聲請,你覺得法官判斷錯了。或者反過來,對方拿到訴訟救助你覺得不合理。這條給你一條路:訴訟救助這一節的所有裁定,包括准駁、撤銷、費用確定、兒少減免,全部都可以抗告。抗告就是「不服,請上級法院重新看一次」。期限是裁定送達後10天(適用第487條的通用規定)。這條的歷史很有意思:民國92年修法之前,抗告期限只有5天,改成一般性的10天之後,你的反應時間多了一倍。對於經濟弱勢、不一定有律師的當事人來說,這5天的差距可能就是來不來得及寫抗告狀的差距。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15條為訴訟救助章節的救濟通則,規定該節所有裁定——包括准予或駁回救助、撤銷救助、費用確定、兒童及少年費用減免——均得提起抗告,抗告期間依第487條為裁定送達後10日,構成訴訟救助制度的程序安全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抗告期間裁判費要先繳嗎?

抗告狀格式不複雜,載明不服的裁定與抗告理由即可,不需要律師也能自己寫。就是因為繳不起費用才聲請救助,相關救濟設計上也不會以繳費作為抗告的前提。

Q2上級法院推翻了駁回裁定,之後怎麼辦?

上級法院可能直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或發回原法院重新審查。准予後原本應預繳的裁判費與訴訟費用暫時免繳(第110條效力)。抗告成功後記得回頭確認原訴訟程序的時效與期限有無受影響。

Q3對方拿到訴訟救助,我能不服嗎?

能。本條開放本節所有裁定抗告,不限於被駁回的一方。若你有證據顯示對造隱匿財產、非無資力,可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理由須具體指出對造非無資力的事實證據。

Q4訴訟救助被駁回可以抗告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15條,救助一節的裁定全部開放抗告,送達後10日內提出。

Q5民事訴訟法第115條是什麼?

訴訟救助章節的救濟通則,規定該節所有裁定都能抗告,是救助制度的程序安全閥。

Q6什麼叫『本節所定之各裁定』?

指訴訟救助這一節的全部裁定:准駁、撤銷、費用確定、兒少費用減免都包含在內。

Q7抗告和上訴有什麼不同?

抗告是對裁定的救濟、門檻較低;上訴是對判決的救濟。訴訟救助是裁定,所以用抗告。

Q8訴訟救助裁定怎麼抗告?

確認送達日→送達後10日內撰寫抗告狀→向原裁定法院遞交→由上級法院重審。

Q9抗告狀理由要寫什麼?

聚焦經濟狀況證明:低收入戶證明、財產歸戶、負債與扶養義務等,證明自己無資力。

Q10抗告要花多少錢?

抗告的費用依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因無資力聲請救助者,可一併主張救助效力。

Q1110天來不及準備怎麼辦?

先在期限內遞出抗告狀表明不服,具體理由與證據事後補陳,避免逾期失權。

Q12只有被駁回的人能抗告嗎?

不是。對造對於准予救助的裁定,認為對方非無資力,也能在10日內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民國92年修法前現行(92年後)被駁回當事人獲准救助之對造範圍例外
抗告期間5日10日(回歸第487條)
救濟對象得抗告亦得抗告
適用裁定本節所有裁定(准駁、撤銷、費用確定、兒少減免)

民國92年修法前

抗告期間
5日
救濟對象
適用裁定

現行(92年後)

抗告期間
10日(回歸第487條)
救濟對象
適用裁定

被駁回當事人

抗告期間
救濟對象
得抗告
適用裁定

獲准救助之對造

抗告期間
救濟對象
亦得抗告
適用裁定

範圍

抗告期間
救濟對象
適用裁定
本節所有裁定(准駁、撤銷、費用確定、兒少減免)

例外

抗告期間
救濟對象
適用裁定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訴訟救助之聲請,被駁回者,聲請人得為即時抗告。   法院撤銷救助或命補納費用者,受救助人對於該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准予救助之裁定,他造不得聲明不服。

(0231219 制定)

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920114 修正)

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為抗告。

立法理由原條文「得於五日內抗告」,修正為「得為抗告」,即抗告期間適用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一律為十日,修正理由同第三十六條修正說明。

(0190913 制定)

訴訟救助之聲請,被駁回者,聲請人得為即時抗告。   法院撤銷救助或命補納費用者,受救助人對於該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准予救助之裁定,他造不得聲明不服。

(0231219 制定)

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0920114 修正)

原條文「得於五日內抗告」,修正為「得為抗告」,即抗告期間適用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一律為十日,修正理由同第三十六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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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15 條規定:「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為抗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