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5 條(裁定之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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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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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訴訟救助一節的各項裁定(准駁、撤銷、費用確定、兒少減免)全部都可以抗告,期限為裁定送達後10日。
Q · 訴訟救助被駁回,還能再爭嗎?
可以。訴訟救助裁定全部都能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115條,訴訟救助一節的所有裁定都可以抗告,包括駁回或准予救助、撤銷救助、費用確定、兒少費用減免。抗告期間依第487條為裁定送達後10日,向原裁定法院提出,由上級法院重新審查。被駁回的當事人能爭,對造對准予救助的裁定也能爭。
深度解讀
法官駁回你的訴訟救助聲請,你覺得法官判斷錯了。或者反過來,對方拿到訴訟救助你覺得不合理。這條給你一條路:訴訟救助這一節的所有裁定,包括准駁、撤銷、費用確定、兒少減免,全部都可以抗告。抗告就是「不服,請上級法院重新看一次」。期限是裁定送達後10天(適用第487條的通用規定)。這條的歷史很有意思:民國92年修法之前,抗告期限只有5天,改成一般性的10天之後,你的反應時間多了一倍。對於經濟弱勢、不一定有律師的當事人來說,這5天的差距可能就是來不來得及寫抗告狀的差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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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