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為抗告。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訴訟救助一節的各項裁定(准駁、撤銷、費用確定、兒少減免)全部都可以抗告,期限為裁定送達後10日。
Q · 訴訟救助被駁回,還能再爭嗎?
可以。訴訟救助裁定全部都能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115條,訴訟救助一節的所有裁定都可以抗告,包括駁回或准予救助、撤銷救助、費用確定、兒少費用減免。抗告期間依第487條為裁定送達後10日,向原裁定法院提出,由上級法院重新審查。被駁回的當事人能爭,對造對准予救助的裁定也能爭。
法官駁回你的訴訟救助聲請,你覺得法官判斷錯了。或者反過來,對方拿到訴訟救助你覺得不合理。這條給你一條路:訴訟救助這一節的所有裁定,包括准駁、撤銷、費用確定、兒少減免,全部都可以抗告。抗告就是「不服,請上級法院重新看一次」。期限是裁定送達後10天(適用第487條的通用規定)。這條的歷史很有意思:民國92年修法之前,抗告期限只有5天,改成一般性的10天之後,你的反應時間多了一倍。對於經濟弱勢、不一定有律師的當事人來說,這5天的差距可能就是來不來得及寫抗告狀的差距。
民事訴訟法第115條為訴訟救助章節的救濟通則,規定該節所有裁定——包括准予或駁回救助、撤銷救助、費用確定、兒童及少年費用減免——均得提起抗告,抗告期間依第487條為裁定送達後10日,構成訴訟救助制度的程序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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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狀格式不複雜,載明不服的裁定與抗告理由即可,不需要律師也能自己寫。就是因為繳不起費用才聲請救助,相關救濟設計上也不會以繳費作為抗告的前提。
上級法院可能直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或發回原法院重新審查。准予後原本應預繳的裁判費與訴訟費用暫時免繳(第110條效力)。抗告成功後記得回頭確認原訴訟程序的時效與期限有無受影響。
能。本條開放本節所有裁定抗告,不限於被駁回的一方。若你有證據顯示對造隱匿財產、非無資力,可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理由須具體指出對造非無資力的事實證據。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15條,救助一節的裁定全部開放抗告,送達後10日內提出。
訴訟救助章節的救濟通則,規定該節所有裁定都能抗告,是救助制度的程序安全閥。
指訴訟救助這一節的全部裁定:准駁、撤銷、費用確定、兒少費用減免都包含在內。
抗告是對裁定的救濟、門檻較低;上訴是對判決的救濟。訴訟救助是裁定,所以用抗告。
確認送達日→送達後10日內撰寫抗告狀→向原裁定法院遞交→由上級法院重審。
聚焦經濟狀況證明:低收入戶證明、財產歸戶、負債與扶養義務等,證明自己無資力。
抗告的費用依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因無資力聲請救助者,可一併主張救助效力。
先在期限內遞出抗告狀表明不服,具體理由與證據事後補陳,避免逾期失權。
不是。對造對於准予救助的裁定,認為對方非無資力,也能在10日內抗告。
| 項目 | 民國92年修法前 | 現行(92年後) | 被駁回當事人 | 獲准救助之對造 | 範圍 | 例外 |
|---|---|---|---|---|---|---|
| 抗告期間 | 5日 | 10日(回歸第487條) | — | — | — | — |
| 救濟對象 | — | — | 得抗告 | 亦得抗告 | — | — |
| 適用裁定 | — | — | — | — | 本節所有裁定(准駁、撤銷、費用確定、兒少減免) | 無 |
訴訟救助之聲請,被駁回者,聲請人得為即時抗告。 法院撤銷救助或命補納費用者,受救助人對於該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准予救助之裁定,他造不得聲明不服。
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為抗告。
立法理由原條文「得於五日內抗告」,修正為「得為抗告」,即抗告期間適用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一律為十日,修正理由同第三十六條修正說明。
訴訟救助之聲請,被駁回者,聲請人得為即時抗告。 法院撤銷救助或命補納費用者,受救助人對於該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准予救助之裁定,他造不得聲明不服。
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於五日內抗告。
原條文「得於五日內抗告」,修正為「得為抗告」,即抗告期間適用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一律為十日,修正理由同第三十六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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