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08 條(外國人訴訟救助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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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外國人聲請訴訟救助採互惠原則,須其本國依條約、協定、法令或慣例,讓中華民國人也能受訴訟救助為限。
Q · 外國人在台灣可以申請訴訟救助(免繳裁判費)嗎?
可以,但要看互惠:你的國家幫不幫台灣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外國人聲請訴訟救助須符合互惠原則:其本國依條約、協定、法令或慣例,讓中華民國人在該國也能受訴訟救助。92年修法後加入「協定、法令或慣例」,即使無邦交,只要該國實務上會給台灣人費用減免,互惠即成立。此外仍須符合第107條無資力之一般要件。
深度解讀
台灣法院願不願意幫一個外國人減免訴訟費用,取決於一個外交式的問題:台灣人到你的國家打官司,你們會幫台灣人嗎?如果會,台灣也幫你。如果不會,抱歉。這就是互惠原則。92年修法之前,條文只寫「條約」和「本國法」,但台灣的邦交國就那麼幾個,多數在台灣生活的外國人的母國根本不可能跟台灣簽條約。修法後擴大到「協定、法令或慣例」,意思是:就算你的國家跟台灣沒有邦交,只要實際上台灣人在那邊打官司能拿到救助,你在台灣也可以。這個修正讓大量在台灣工作的東南亞勞工和國際商務人士重新拿到了這條安全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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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