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08 條(外國人訴訟救助之要件)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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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外國人聲請訴訟救助採互惠原則,須其本國依條約、協定、法令或慣例,讓中華民國人也能受訴訟救助為限。
Q · 外國人在台灣可以申請訴訟救助(免繳裁判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外國人聲請訴訟救助須符合互惠原則:其本國依條約、協定、法令或慣例,讓中華民國人在該國也能受訴訟救助。92年修法後加入「協定、法令或慣例」,即使無邦交,只要該國實務上會給台灣人費用減免,互惠即成立。此外仍須符合第107條無資力之一般要件。
白話解讀
台灣法院願不願意幫一個外國人減免訴訟費用,取決於一個外交式的問題:台灣人到你的國家打官司,你們會幫台灣人嗎?如果會,台灣也幫你。如果不會,抱歉。這就是互惠原則。92年修法之前,條文只寫「條約」和「本國法」,但台灣的邦交國就那麼幾個,多數在台灣生活的外國人的母國根本不可能跟台灣簽條約。修法後擴大到「協定、法令或慣例」,意思是:就算你的國家跟台灣沒有邦交,只要實際上台灣人在那邊打官司能拿到救助,你在台灣也可以。這個修正讓大量在台灣工作的東南亞勞工和國際商務人士重新拿到了這條安全網。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為外國人訴訟救助之特別要件規定,採互惠原則:外國人聲請訴訟救助,以其本國依條約、協定、法令或慣例使中華民國人於該國亦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本條為第107條一般訴訟救助要件之補充門檻,僅適用於外國籍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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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人訴訟救助是什麼?▾
外國籍當事人在台灣法院聲請免繳或暫免訴訟費用的制度,須符合互惠原則。
Q2外國人訴訟救助的互惠原則怎麼認定?▾
看你的本國是否依條約、協定、法令或慣例,讓台灣人在該國也能受訴訟救助。
Q3有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還要證明互惠嗎?▾
要。法律上仍屬外國人,仍須通過互惠門檻,但實務上多能成立。
Q4怎麼查我的國家跟台灣有沒有互惠?▾
問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該國訴訟救助法規,或透過駐外館處詢問。
Q5外國人訴訟救助怎麼聲請?▾
備互惠證據 + 無資力證明,連同聲請狀向受訴法院遞交。
Q6外國人訴訟救助和本國人有什麼不同?▾
本國人不需證明互惠,外國人多了互惠門檻,其餘無資力要件相同。
Q792年修法改了什麼?▾
互惠基礎從「條約、本國法」擴大為「條約、協定、法令或慣例」。
Q8找不到互惠資料怎麼辦?▾
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其有處理外國人法律服務的互惠國經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本國人 | 外國人(§108) |
|---|---|---|
| 互惠門檻 | 不需證明 | 須證明互惠成立 |
| 無資力要件(§107) | 須符合 | 同須符合 |
| 聲請時機 | 訴訟任一階段 | 訴訟任一階段(相同) |
| 互惠認定彈性 | 不適用 | 92年後含協定/法令/慣例,彈性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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