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外國人聲請訴訟救助採互惠原則,須其本國依條約、協定、法令或慣例,讓中華民國人也能受訴訟救助為限。
Q · 外國人在台灣可以申請訴訟救助(免繳裁判費)嗎?
可以,但要看互惠:你的國家幫不幫台灣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外國人聲請訴訟救助須符合互惠原則:其本國依條約、協定、法令或慣例,讓中華民國人在該國也能受訴訟救助。92年修法後加入「協定、法令或慣例」,即使無邦交,只要該國實務上會給台灣人費用減免,互惠即成立。此外仍須符合第107條無資力之一般要件。
台灣法院願不願意幫一個外國人減免訴訟費用,取決於一個外交式的問題:台灣人到你的國家打官司,你們會幫台灣人嗎?如果會,台灣也幫你。如果不會,抱歉。這就是互惠原則。92年修法之前,條文只寫「條約」和「本國法」,但台灣的邦交國就那麼幾個,多數在台灣生活的外國人的母國根本不可能跟台灣簽條約。修法後擴大到「協定、法令或慣例」,意思是:就算你的國家跟台灣沒有邦交,只要實際上台灣人在那邊打官司能拿到救助,你在台灣也可以。這個修正讓大量在台灣工作的東南亞勞工和國際商務人士重新拿到了這條安全網。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為外國人訴訟救助之特別要件規定,採互惠原則:外國人聲請訴訟救助,以其本國依條約、協定、法令或慣例使中華民國人於該國亦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本條為第107條一般訴訟救助要件之補充門檻,僅適用於外國籍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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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條的適用對象是非中華民國國籍者。即使持永久居留證(APRC),法律上仍是外國人,仍需通過互惠門檻;但實務上若居留國有訴訟救助制度,互惠條件大多能成立。
三條路:第一,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查互惠國清單(專線 02-412-8518);第二,查該國司法部或法務部的訴訟救助法規;第三,透過駐外館處詢問。92年修法後「慣例」亦算互惠基礎。
外國籍當事人在台灣法院聲請免繳或暫免訴訟費用的制度,依民事訴訟法第108條須符合互惠原則,並符合第107條無資力要件。
你的本國須依條約、協定、法令或慣例,讓中華民國人在該國也能受訴訟救助,你在台灣才符合門檻。
該國無明文訴訟救助法律,但實務上會給台灣人類似費用減免的事實狀態,92年修法後亦可作為互惠基礎。
本國人不需證明互惠,外國人多了互惠門檻,無資力要件則相同。
確認互惠 → 蒐集互惠證據(該國法規/法扶資料)→ 備無資力證明 → 連同聲請狀遞交受訴法院。
該國訴訟救助法規翻譯或法扶互惠國資料 + 無資力釋明(收入、財產證明)+ 訴訟救助聲請狀。
無特定時效,適用第107條一般規定,訴訟進行中任一階段均可聲請。
屬勞動事件者優先適用勞動事件法第12條暫免,不在其範圍才回到108條互惠門檻。
算。法律上非中華民國國籍即為外國人,仍須通過互惠門檻,但實務上多能成立。
以與台灣有互惠基礎的那一國籍主張,認定會更順利。
| 比較項目 | 本國人 | 外國人(§108) |
|---|---|---|
| 互惠門檻 | 不需證明 | 須證明互惠成立 |
| 無資力要件(§107) | 須符合 | 同須符合 |
| 聲請時機 | 訴訟任一階段 | 訴訟任一階段(相同) |
| 互惠認定彈性 | 不適用 | 92年後含協定/法令/慣例,彈性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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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立法理由依目前外交實況,我國與有邦交國家間方能締結條約,與無邦交國家間多僅締結協定,原條文僅規定「條約」,未併列「協定」,不免欠周。又原條文僅規定「該外國人之本國法」,易致誤解為限於成文法律,不包括命令及慣例,不足以保障外國人之權益,爰修正本條規定,以求周延。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依目前外交實況,我國與有邦交國家間方能締結條約,與無邦交國家間多僅締結協定,原條文僅規定「條約」,未併列「協定」,不免欠周。又原條文僅規定「該外國人之本國法」,易致誤解為限於成文法律,不包括命令及慣例,不足以保障外國人之權益,爰修正本條規定,以求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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