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09 條(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
- 1.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 2.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 3.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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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聲請,就無資力事由負釋明責任,釋明有困難時得由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Q · 繳不起裁判費,怎麼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聲請訴訟救助要向「受訴法院」遞交聲請書;如果還沒提告,要在聲請書裡先寫明你打算告什麼、事實與理由。接著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事由提出「釋明」(讓法官大致相信即可,門檻低於正式舉證)。若連釋明資料都湊不齊,可由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替,保證書須載明該人於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白話解讀
知道自己有權申請訴訟救助(107條),跟實際拿到訴訟救助之間,隔著一份聲請書和一套證明邏輯。109條就是那本操作手冊。三個核心規則:第一,向受訴法院聲請(案件在哪個法院就向哪個法院遞),如果你還沒提告,要在聲請書裡先說明你打算告什麼、理由是什麼,因為法院需要這些資訊來判斷你的案子是不是「顯無勝訴之望」。第二,你必須「釋明」自己沒有資力,也就是提出讓法官大致相信的證據(不需要像正式審判那樣嚴格證明)。第三,如果你連釋明資料都拿不出來,可以找一個有經濟能力的人替你出保證書,保證萬一你將來要補繳費用時他會幫你繳。這第三項是最後的安全網:你連證明自己窮的文件都湊不齊的時候,還有一條路可以走。
法律定性
訴訟救助聲請程序,指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受訴法院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等費用的程序規範。其核心為三層機制:向受訴法院聲請(繫屬前須併陳本案聲明及原因事實)、就無資力事由負釋明責任、以及在無法釋明時得以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替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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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救助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受訴法院聲請;尚未起訴時也可先聲請,但須在聲請書內陳明打算提起的訴訟聲明及原因事實。
Q2什麼是釋明無資力?▾
釋明是讓法官「大致相信」你沒有資力的舉證,門檻低於正式證明,低收入戶證明、薪資單、存摺明細通常即可。
Q3拿不出財務文件還能聲請救助嗎?▾
可以。第109條第三項允許由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替釋明。
Q4保證書要寫什麼?▾
須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為繳納暫免之費用,是真實的財務承諾。
Q5還沒決定要不要告可以先聲請嗎?▾
可以,第109條第一項明文規定訴訟繫屬前得聲請,只須陳明本案聲明及原因事實。
Q6釋明和舉證有什麼差別?▾
舉證須使法官達到高度確信,釋明只須使法官形成薄弱心證(大概相信)即足。
Q7聲請被駁回會不會馬上被駁回起訴?▾
不會。依第109條之1,救助聲請駁回確定前,法院不得因未繳裁判費駁回原告之訴。
Q8誰可以當保證人?▾
限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須評估自身是否足以承擔可能的代繳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釋明路徑 | 保證書路徑 |
|---|---|---|
| 適用情境 | 聲請人能提出財務證明文件 | 聲請人連釋明文件都無法取得 |
| 需提出文件 | 低收入證明、薪資單、存摺等 | 由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 |
| 責任承擔者 | 聲請人自證 | 保證人承擔代繳暫免費用義務 |
| 心證門檻 | 薄弱心證(大致相信) | 以擔保替代心證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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