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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09 條(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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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2. 2.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3. 3.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聲請,就無資力事由負釋明責任,釋明有困難時得由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Q · 繳不起裁判費,怎麼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向受訴法院遞聲請書,並釋明無資力即可。

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聲請訴訟救助要向「受訴法院」遞交聲請書;如果還沒提告,要在聲請書裡先寫明你打算告什麼、事實與理由。接著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事由提出「釋明」(讓法官大致相信即可,門檻低於正式舉證)。若連釋明資料都湊不齊,可由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替,保證書須載明該人於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深度解讀

知道自己有權申請訴訟救助(107條),跟實際拿到訴訟救助之間,隔著一份聲請書和一套證明邏輯。109條就是那本操作手冊。三個核心規則:第一,向受訴法院聲請(案件在哪個法院就向哪個法院遞),如果你還沒提告,要在聲請書裡先說明你打算告什麼、理由是什麼,因為法院需要這些資訊來判斷你的案子是不是「顯無勝訴之望」。第二,你必須「釋明」自己沒有資力,也就是提出讓法官大致相信的證據(不需要像正式審判那樣嚴格證明)。第三,如果你連釋明資料都拿不出來,可以找一個有經濟能力的人替你出保證書,保證萬一你將來要補繳費用時他會幫你繳。這第三項是最後的安全網:你連證明自己窮的文件都湊不齊的時候,還有一條路可以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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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