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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09 條(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2.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3.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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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ngleader1981
2 years ago
第1項 各審級均得為之。第2項-->【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毋庸釋明。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