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09 條(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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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聲請,就無資力事由負釋明責任,釋明有困難時得由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Q · 繳不起裁判費,怎麼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向受訴法院遞聲請書,並釋明無資力即可。
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聲請訴訟救助要向「受訴法院」遞交聲請書;如果還沒提告,要在聲請書裡先寫明你打算告什麼、事實與理由。接著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事由提出「釋明」(讓法官大致相信即可,門檻低於正式舉證)。若連釋明資料都湊不齊,可由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替,保證書須載明該人於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深度解讀
知道自己有權申請訴訟救助(107條),跟實際拿到訴訟救助之間,隔著一份聲請書和一套證明邏輯。109條就是那本操作手冊。三個核心規則:第一,向受訴法院聲請(案件在哪個法院就向哪個法院遞),如果你還沒提告,要在聲請書裡先說明你打算告什麼、理由是什麼,因為法院需要這些資訊來判斷你的案子是不是「顯無勝訴之望」。第二,你必須「釋明」自己沒有資力,也就是提出讓法官大致相信的證據(不需要像正式審判那樣嚴格證明)。第三,如果你連釋明資料都拿不出來,可以找一個有經濟能力的人替你出保證書,保證萬一你將來要補繳費用時他會幫你繳。這第三項是最後的安全網:你連證明自己窮的文件都湊不齊的時候,還有一條路可以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聲請訴訟救助名詞
- 受訴法院名詞
- 繫屬名詞
- 陳明名詞
- 本案名詞
- 無資力名詞
- 具保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10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1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84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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