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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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 2.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3.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4.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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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姓名、訴訟事件、聲明或陳述、證據、法院、年月日等八款必要事項。
Q · 訴狀要寫哪些東西才不會被法院退件?
對照民訴 116 條八款必記載事項逐項填齊即可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一項,書狀應記載八款必要事項:當事人姓名住所(法人為名稱及營業所)、法定或訴訟代理人資訊、訴訟事件、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證據、附屬文件件數、法院、年月日。漏載任一款法院可命補正。第四項並授權司法院訂定格式規則,未依規則者法院得拒絕收受,因此遞狀前逐項核對是最省時的作法。
深度解讀
法院書記官把你的訴狀退回來了。不是因為你的案子沒道理,是因為你少寫了一欄。這條列出了所有書狀(你遞給法院的正式文件)必須包含的八項內容:當事人身分、代理人資訊、案件名稱、你要法院做什麼(聲明)、你的理由(陳述)、證據、附件清單、法院名稱、日期。漏一項都可能被退件。第二項是「宜記載」事項,包括身分證字號、電話、出生年月日,不是強制但強烈建議填,因為這些資訊能加快法院聯繫你的速度。第三項確認了傳真和電子方式送達的效力。第四項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陷阱:司法院制定了書狀格式規則,不照格式寫,法院可以直接拒收。也就是說,你花了三天寫的訴狀,格式不對,等於白寫。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當事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業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訴訟代理人名詞
- 係名詞
- 釋明名詞
- 證據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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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