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6 條
- 1.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 2.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3.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4.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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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姓名、訴訟事件、聲明或陳述、證據、法院、年月日等八款必要事項。
Q · 訴狀要寫哪些東西才不會被法院退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一項,書狀應記載八款必要事項:當事人姓名住所(法人為名稱及營業所)、法定或訴訟代理人資訊、訴訟事件、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證據、附屬文件件數、法院、年月日。漏載任一款法院可命補正。第四項並授權司法院訂定格式規則,未依規則者法院得拒絕收受,因此遞狀前逐項核對是最省時的作法。
白話解讀
法院書記官把你的訴狀退回來了。不是因為你的案子沒道理,是因為你少寫了一欄。這條列出了所有書狀(你遞給法院的正式文件)必須包含的八項內容:當事人身分、代理人資訊、案件名稱、你要法院做什麼(聲明)、你的理由(陳述)、證據、附件清單、法院名稱、日期。漏一項都可能被退件。第二項是「宜記載」事項,包括身分證字號、電話、出生年月日,不是強制但強烈建議填,因為這些資訊能加快法院聯繫你的速度。第三項確認了傳真和電子方式送達的效力。第四項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陷阱:司法院制定了書狀格式規則,不照格式寫,法院可以直接拒收。也就是說,你花了三天寫的訴狀,格式不對,等於白寫。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為書狀程式之總則性規範,明定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書狀應記載之八款必要事項、宜記載之身分細節、電信傳真等科技設備傳送之效力,並授權司法院訂定書狀格式規則,未依規則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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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訴 116 條規定書狀要寫什麼?▾
八款必記載事項:當事人資訊、代理人、訴訟事件、聲明或陳述、證據、附屬文件件數、法院、年月日。
Q2訴狀格式不對會被退件嗎?▾
會。第四項授權司法院訂格式規則,未依規則者法院得拒絕收受,實務上多先命補正。
Q3傳真送書狀給法院有效嗎?▾
有效。第三項明定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效力與提出書狀同,但以法院實際收到為準。
Q4聲明和陳述差在哪?▾
聲明是請求法院判什麼(如被告應給付五萬元),陳述是支持請求的事實與理由。
Q5身分證字號一定要寫嗎?▾
非強制。第二項屬「宜記載」,不寫不致退件,但有助法院聯繫加速程序。
Q6自己寫訴狀要用法院範本嗎?▾
強烈建議。司法院官網有各類書狀範本,照範本可避免格式被退。
Q7漏寫八款其中一款會怎樣?▾
法院得依民訴 121 條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可能不合法定程式。
Q8答辯狀也要符合 116 條嗎?▾
是。被告答辯狀同受八款記載要求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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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性質 | 漏載後果 |
|---|---|---|
| 第一項八款 | 應記載(強制) | 法院得命補正,逾期影響合法程式 |
| 第二項身分細節 | 宜記載(建議) | 不致退件,僅聯繫較不便 |
| 第四項格式規則 | 司法院授權訂定 | 未依規則法院『得』拒絕收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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