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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17書狀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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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規定書狀須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二者效力相同;以指印代簽名者須他人代書姓名並簽名。

Q · 書狀沒簽名或蓋章會怎樣?

通常不會直接駁回,法院多會命補正,但拖到期限會出事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書狀須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漏簽章屬於可補正的形式瑕疵,法院多依第 121 條命限期補正,而非直接認定書狀無效。風險在於:若書狀在期限最後一天遞交,補正通知送達前法定期限可能已經屆滿,這時形式瑕疵就會釀成實質失權。以指印代簽名者,還須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並簽名,否則同屬瑕疵。

白話解讀

一份花了三天寫的訴狀,所有事實和法律論點都完美,遞到法院才發現最後一頁沒簽名。聽起來像小事?在訴訟程序裡,簽名或蓋章是書狀的「身分認證」,沒有它,法院無法確認這份文件真的是你提出的。本條規定了三種有效方式:簽名、蓋章、按指印。簽名和蓋章擇一即可,效力相同(這是民法第3條確立的原則)。但如果用指印代替簽名,程序就多一步:必須有另一個人幫你寫上姓名,記明事由並由這個代書人簽名。為什麼指印要多這道手續?因為指印本身無法讓人一眼辨識是誰按的,必須有人為證來確認身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規定書狀的形式生效要件: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二者效力相同擇一即可;若以指印代替簽名,則須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並由代書人簽名,以彌補指印無法肉眼辨識身分的不足。此為確認書狀確實出自表意人之身分認證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簽名和蓋章到底哪個比較好?

法律上效力完全相同(民法第3條)。差別在於簽名在筆跡鑑定時更容易確認身分,蓋章在爭議時需證明是本人用印。擔心對方質疑真實性時,簽名加蓋章雙保險最穩。律師通常蓋章因效率高,但重要書狀會建議當事人親筆簽名。

Q2老人家不會寫字只能按指印,要注意什麼?

指印可代替簽名,但須三件事:一、找人幫按指印者寫上姓名;二、代書人記明代書事由;三、代書人自己簽名。三項缺一,指印效力就有被挑戰空間。代書人最好找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若在法院當場按指印,請書記官協助最安全。

Q3書狀忘了簽名怎麼補救?

漏簽章屬可補正的形式瑕疵,法院多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命限期補正,盡快聯繫法院書記處補簽即可。但要留意:若書狀在期限最後一天遞交,補正通知送達前法定期限可能已過,因此遞狀前確認簽章是關鍵。

Q4書狀的簽名或蓋章是什麼意思?

是書狀的身分認證,用來確認文件確實由當事人或代理人提出,是書狀的法律效力開關。

Q5簽名和蓋章哪個效力比較強?

效力完全相同(民法第3條),擇一即可,沒有高低之分。差別只在爭議時簽名靠筆跡鑑定、蓋章靠印鑑鑑定。

Q6什麼是以指印代簽名?

不會寫字者可按指印代替簽名,但須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並由代書人簽名,缺一即有瑕疵。

Q7書狀沒簽名算數嗎?

屬可補正的形式瑕疵,法院多命限期補正而非直接認定無效,但補正不及可能失權。

Q8長輩不會寫字怎麼用指印簽書狀?

找一個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並簽名,最好在法院當場請書記官協助。

Q9公司提出書狀要蓋什麼章?

通常需法定代理人(如董事長)簽名或蓋章,再加公司印鑑,缺一可能被命補正。

Q10怎麼確認律師蓋的章有效?

核對律師蓋的章與委任狀上印章是否一致,不一致時對方可能拿程序瑕疵拖延,必要時提委任狀佐證。

Q11簽名 vs 蓋章 哪個適合用在書狀?

效力相同。重要書狀建議簽名(筆跡鑑定證明力直接),講求效率用蓋章,擔心爭議可兩者並用。

Q12指印簽名 vs 一般簽名 程序差在哪?

一般簽名直接生效;指印須多一道手續——他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並由代書人簽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方式效力額外手續爭議時的證明適用情境
簽名與蓋章相同筆跡鑑定,證明力直接自撰書狀、未帶印章者
蓋章與簽名相同印鑑鑑定,須證明為本人用印律師實務、追求效率者
指印代簽名須補手續才生效他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代書人簽名靠代書人佐證身分不能書寫者

效力

簽名
與蓋章相同
蓋章
與簽名相同
指印代簽名
須補手續才生效

額外手續

簽名
蓋章
指印代簽名
他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代書人簽名

爭議時的證明

簽名
筆跡鑑定,證明力直接
蓋章
印鑑鑑定,須證明為本人用印
指印代簽名
靠代書人佐證身分

適用情境

簽名
自撰書狀、未帶印章者
蓋章
律師實務、追求效率者
指印代簽名
不能書寫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規則 第2条(署名押印)
德國ZPO § 130 Nr. 6(Unterschrift des Schriftsatzes)
美國FRCP Rule 11(a)(signature of plead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之標的。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畫押、蓋章或按指印。   前項代書之人,應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當事人或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前項代書之人,應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0920114 修正)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立法理由依民法規定,蓋章與簽名具有同等之效力,於書狀之簽名,亦應有其適用。又以指印代簽名者,仍有保留之必要,惟應由他人代書按指印人之姓名,記明事由並由代書人簽名,以確知係何人所為。爰併予修正。

(0190913 制定)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之標的。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畫押、蓋章或按指印。   前項代書之人,應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當事人或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前項代書之人,應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0920114 修正)

依民法規定,蓋章與簽名具有同等之效力,於書狀之簽名,亦應有其適用。又以指印代簽名者,仍有保留之必要,惟應由他人代書按指印人之姓名,記明事由並由代書人簽名,以確知係何人所為。爰併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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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