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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17 條(書狀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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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規定書狀須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二者效力相同;以指印代簽名者須他人代書姓名並簽名。

Q · 書狀沒簽名或蓋章會怎樣?

通常不會直接駁回,法院多會命補正,但拖到期限會出事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書狀須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漏簽章屬於可補正的形式瑕疵,法院多依第 121 條命限期補正,而非直接認定書狀無效。風險在於:若書狀在期限最後一天遞交,補正通知送達前法定期限可能已經屆滿,這時形式瑕疵就會釀成實質失權。以指印代簽名者,還須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並簽名,否則同屬瑕疵。

深度解讀

一份花了三天寫的訴狀,所有事實和法律論點都完美,遞到法院才發現最後一頁沒簽名。聽起來像小事?在訴訟程序裡,簽名或蓋章是書狀的「身分認證」,沒有它,法院無法確認這份文件真的是你提出的。本條規定了三種有效方式:簽名、蓋章、按指印。簽名和蓋章擇一即可,效力相同(這是民法第3條確立的原則)。但如果用指印代替簽名,程序就多一步:必須有另一個人幫你寫上姓名,記明事由並由這個代書人簽名。為什麼指印要多這道手續?因為指印本身無法讓人一眼辨識是誰按的,必須有人為證來確認身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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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