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7 條(書狀之簽名)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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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規定書狀須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二者效力相同;以指印代簽名者須他人代書姓名並簽名。
Q · 書狀沒簽名或蓋章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書狀須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漏簽章屬於可補正的形式瑕疵,法院多依第 121 條命限期補正,而非直接認定書狀無效。風險在於:若書狀在期限最後一天遞交,補正通知送達前法定期限可能已經屆滿,這時形式瑕疵就會釀成實質失權。以指印代簽名者,還須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並簽名,否則同屬瑕疵。
白話解讀
一份花了三天寫的訴狀,所有事實和法律論點都完美,遞到法院才發現最後一頁沒簽名。聽起來像小事?在訴訟程序裡,簽名或蓋章是書狀的「身分認證」,沒有它,法院無法確認這份文件真的是你提出的。本條規定了三種有效方式:簽名、蓋章、按指印。簽名和蓋章擇一即可,效力相同(這是民法第3條確立的原則)。但如果用指印代替簽名,程序就多一步:必須有另一個人幫你寫上姓名,記明事由並由這個代書人簽名。為什麼指印要多這道手續?因為指印本身無法讓人一眼辨識是誰按的,必須有人為證來確認身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17 條規定書狀的形式生效要件: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二者效力相同擇一即可;若以指印代替簽名,則須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並由代書人簽名,以彌補指印無法肉眼辨識身分的不足。此為確認書狀確實出自表意人之身分認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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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書狀的簽名或蓋章是什麼意思?▾
是書狀的身分認證,用來確認文件確實由當事人或代理人提出。
Q2簽名和蓋章哪個效力比較強?▾
效力完全相同,依民法第 3 條擇一即可,沒有高低之分。
Q3什麼是以指印代簽名?▾
不會寫字者可按指印代替簽名,但須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並簽名。
Q4書狀忘了簽名怎麼補救?▾
屬可補正瑕疵,法院多依第 121 條命限期補正,盡快聯繫書記處補簽即可。
Q5長輩不會寫字怎麼用指印簽書狀?▾
找一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並簽名,最好在法院當場請書記官協助。
Q6公司提出書狀要蓋什麼章?▾
通常需法定代理人(如董事長)簽名或蓋章,再加公司印鑑,缺一可能被命補正。
Q7只蓋章沒簽名的書狀有效嗎?▾
有效,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但對方可能爭執印章真偽,必要時須提委任狀佐證。
Q8指印簽名和一般簽名程序差在哪?▾
指印多一道手續:須他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並由代書人簽名,缺少即有程序瑕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方式 | 效力 | 額外手續 | 爭議時的證明 | 適用情境 |
|---|---|---|---|---|
| 簽名 | 與蓋章相同 | 無 | 筆跡鑑定,證明力直接 | 自撰書狀、未帶印章者 |
| 蓋章 | 與簽名相同 | 無 | 印鑑鑑定,須證明為本人用印 | 律師實務、追求效率者 |
| 指印代簽名 | 須補手續才生效 | 他人代書姓名+記明事由+代書人簽名 | 靠代書人佐證身分 | 不能書寫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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